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被告前因另犯竊盜及侵占等罪,分別經判決確定,且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9月26日發布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稽。且查,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於本院受理期間(97年度易字第2409號)亦未到庭應訊,經本院於97年12月9日發布通緝,亦有通緝書在卷可查。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本件竊盜案之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亦有聲請人檢附之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