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8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被告前因另犯竊盜及侵占等罪,分別經判決確定,且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9月26日發布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稽。且查,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於本院受理期間(97年度易字第2409號)亦未到庭應訊,經本院於97年12月9日發布通緝,亦有通緝書在卷可查。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本件竊盜案之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亦有聲請人檢附之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