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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合計淨重壹點捌壹公克、純度百分之參肆點貳捌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5年9 月12日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0439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11238 號處分駁回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0小包及1 中包,經鑑定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95年度偵字第20439 號為不起訴處分,於依職權送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11238 號處分駁回確定。而查獲扣案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共21包(20小包毛重5 公克、淨重1 公克,1 中包毛重0.75公克、淨重0.5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1包合計淨重1.81公克、純度34.28 %、純質淨重0.62公克)無訛,此有該局95年10月3 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3810 號鑑定通知書存卷可佐。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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