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