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代 理 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九一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者,此一駁回處分既非前開規定所定得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縱有不服,亦應以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倘據此聲請交付審判,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該管第一審法院不得進而審究其聲請交付審判有無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甲○○、乙○○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三六五、三六六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其中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再議聲請不合法,而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九一二號命令駁回再議,前開書函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委任律師提出聲請狀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九一二號及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判字第一三七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係針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參諸前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應逕以裁定駁回之。至原不起訴處分是否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指摘聲請人已實行告訴,忽視聲請人程序保障等情事,依前開說明,本院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