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208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雖不得減刑,惟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