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97號
- 自訴人
- 百亨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即蔡孟勳
上列被告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即蔡孟勳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5 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自應於97年8 月18日之前補正,惟自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提起自訴顯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