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9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可預見年籍不詳自稱范旭東、黃國清之成年男子(未經檢察官起訴)邀其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且對於所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之公司係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亦有所預見,竟貪圖自稱范旭東之人允諾擔任負責人期間將給予數百萬元報酬之利益,而與自稱范旭東、黃國清之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等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聯絡,由甲○○備妥相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址設臺北市○○○路○ 段11 巷20號1 樓「聚峰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峰公司)之負責人為甲○○,並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2年12月12日核准變更登記(該公司之負責人再於93年8 月26日變更為黃國清),甲○○即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嗣聚峰公司於完成變更登記後,即由自稱「黃國清」之人申請、取得性質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使用,並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買受人、金額之統一發票,共計119 張,且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威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申報進項退抵使用,而幫助該威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97年9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復有聚峰公司設立登記卷宗影本、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聚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合,應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依據: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佈,並自公佈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 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 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罰。 ㈡另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 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55條、第56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⑴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於修正前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 ⑵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因此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佈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查被告為聚峰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之商業負責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與自稱范旭東、黃國清之人就上開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關於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部分,自稱范旭東、黃國清之人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仍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被告上開多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為,以及其先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論處,並各自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與共犯間以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與他人,而以此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雖屬非是,惟被告犯罪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為96 年4月24日之前,且被告係在96年12月26日,因逃匿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嗣被告於97年4 月30日經警緝獲,並解送該署到案後辦理撤緝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1 份附卷可資佐證,是其並無上開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24日日修正公佈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雅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聚峰公司開立│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 │ │ │不實發票所填│ │ │臺幣(元) │額新臺幣 (├──────┬───────┤ │ │載之公司名稱│ │ │ │元) │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一 │威擇股份有限│ZW00000000 │93年6月 │ 540,000│ 27,000│ 540,000│ 27,000│ │ │公司 │ │ │ │ │ │ │ ├──┼──────┼──────┼────┼─────┼─────┼──────┼───────┤ │ 二 │逸凡科技股份│ZW00000000 │93年5月 │ 571,429│ 28,571│ 1,121,429│ 56,071│ │ │有限公司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550,000│ 27,500│ │ │ ├──┼──────┼──────┼────┼─────┼─────┼──────┼───────┤ │ 三 │甡隆有限公司│AW00000000 │93年7月 │ 45,000│ 2,250│ 100,000│ 5,000│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55,000│ 2,750│ │ │ ├──┼──────┼──────┼────┼─────┼─────┼──────┼───────┤ │ 四 │犇紳實業有限│AW00000000 │93年8月 │ 473,600│ 23,680│ 473,600│ 23,680│ │ │公司 │ │ │ │ │ │ │ ├──┼──────┼──────┼────┼─────┼─────┼──────┼───────┤ │ 五 │盛新證券投資│ZW00000000 │93年5月 │ 1,800,000│ 90,000│ 8,000,000│ 400,000│ │ │顧問股份有限├──────┤ ├─────┼─────┤ │ │ │ │公司 │ZW00000000 │ │ 1,200,000│ 60,000│ │ │ │ │ ├──────┼────┼─────┼─────┤ │ │ │ │ │ZW00000000 │93年6月 │ 1,000,000│ 50,00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1,000,000│ 50,0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7月 │ 800,000│ 40,0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1,000,000│ 50,0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600,000│ 30,0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600,000│ 30,000│ │ │ ├──┼──────┼──────┼────┼─────┼─────┼──────┼───────┤ │ 六 │南龍實業有限│XW00000000 │93年1月 │ 1,870,000│ 93,500│ 50,827,535│ 2,541,377│ │ │公司 ├──────┤ ├─────┼─────┤ │ │ │ │ │XW00000000 │ │ 2,325,000│ 116,250│ │ │ │ │ ├──────┤ ├─────┼─────┤ │ │ │ │ │XW00000000 │ │ 2,927,650│ 146,383│ │ │ │ │ ├──────┤ ├─────┼─────┤ │ │ │ │ │XW00000000 │ │ 2,146,555│ 107,328│ │ │ │ │ ├──────┼────┼─────┼─────┤ │ │ │ │ │XW00000000 │93年2月 │ 1,946,300│ 97,315│ │ │ │ │ ├──────┤ ├─────┼─────┤ │ │ │ │ │XW00000000 │ │ 2,943,956│ 147,198│ │ │ │ │ ├──────┤ ├─────┼─────┤ │ │ │ │ │XW00000000 │ │ 1,840,539│ 92,027│ │ │ │ │ ├──────┼────┼─────┼─────┤ │ │ │ │ │YW00000000 │93年3月 │ 996,000│ 49,800│ │ │ │ │ ├──────┤ ├─────┼─────┤ │ │ │ │ │YW00000000 │ │ 880,000│ 44,000│ │ │ │ │ ├──────┤ ├─────┼─────┤ │ │ │ │ │YW00000000 │ │ 1,246,500│ 62,325│ │ │ │ │ ├──────┤ ├─────┼─────┤ │ │ │ │ │YW00000000 │ │ 916,000│ 45,800│ │ │ │ │ ├──────┼────┼─────┼─────┤ │ │ │ │ │YW00000000 │93年4月 │ 860,000│ 43,000│ │ │ │ │ ├──────┤ ├─────┼─────┤ │ │ │ │ │YW00000000 │ │ 1,101,500│ 55,075│ │ │ │ │ ├──────┼────┼─────┼─────┤ │ │ │ │ │ZW00000000 │93年5月 │ 845,500│ 42,275│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36,300│ 46,815│ │ │ │ │ ├──────┤ ├─────┼─────┤ │ │ │ │ │ZW00000000 │ │ 788,000│ 39,40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46,080│ 47,304│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94,500│ 44,725│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48,050│ 47,403│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07,650│ 45,383│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04,960│ 40,248│ │ │ │ │ ├──────┤ ├─────┼─────┤ │ │ │ │ │ZW00000000 │ │ 1,243,840│ 62,192│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59,630│ 42,982│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34,400│ 46,72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32,600│ 46,63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30,000│ 46,50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47,860│ 42,393│ │ │ │ │ ├──────┼────┼─────┼─────┤ │ │ │ │ │ZW00000000 │93年6月 │ 908,990│ 45,45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1,169,350│ 58,468│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79,980│ 43,999│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79,980│ 43,999│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47,465│ 47,373│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08,650│ 45,433│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35,840│ 46,792│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23,480│ 46,174│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76,380│ 43,819│ │ │ │ │ ├──────┤ ├─────┼─────┤ │ │ │ │ │ZW00000000 │ │ 1,137,450│ 56,873│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99,000│ 44,95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45,000│ 47,25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00,000│ 45,00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886,600│ 44,33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7月 │ 436,000│ 21,8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58,000│ 22,9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548,600│ 27,43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648,720│ 32,436│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29,000│ 21,45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289,680│ 14,484│ │ │ ├──┼──────┼──────┼────┼─────┼─────┼──────┼───────┤ │ 七 │森嵐設計有限│ZW00000000 │93年5月 │ 100,000│ 5,000│ 209,000│ 10,450│ │ │公司 ├──────┼────┼─────┼─────┤ │ │ │ │ │ZW00000000 │93年6月 │ 100,000│ 5,0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9,000│ 450│ │ │ ├──┼──────┼──────┼────┼─────┼─────┼──────┼───────┤ │ 八 │松源國際有限│YW00000000 │93年3月 │ 90,000│ 4,500│ 152,000│ 7,600│ │ │公司 ├──────┼────┼─────┼─────┤ │ │ │ │ │YW00000000 │93年4月 │ 42,000│ 2,100│ │ │ │ │ ├──────┤ ├─────┼─────┤ │ │ │ │ │YW00000000 │ │ 20,000│ 1,000│ │ │ ├──┼──────┼──────┼────┼─────┼─────┼──────┼───────┤ │ 九 │匯義電腦有限│ZW00000000 │93年6月 │ 120,000│ 6,000│ 120,000│ 6,000│ │ │公司 │ │ │ │ │ │ │ ├──┼──────┼──────┼────┼─────┼─────┼──────┼───────┤ │ 十 │達通有限公司│AW00000000 │93年7月 │ 459,800│ 22,990│ 3,250,930│ 162,547│ │ │ ├──────┤ ├─────┼─────┤ │ │ │ │ │AW00000000 │ │ 440,000│ 22,0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463,650│ 23,183│ │ │ │ │ ├──────┤ ├─────┼─────┤ │ │ │ │ │AW00000000 │ │ 596,000│ 29,8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73,400│ 23,67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365,280│ 18,264│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52,800│ 22,640│ │ │ ├──┼──────┼──────┼────┼─────┼─────┼──────┼───────┤ │十一│佩昇有限公司│XW00000000 │93年1月 │ 12,000│ 600│ 12,000│ 600│ ├──┼──────┼──────┼────┼─────┼─────┼──────┼───────┤ │十二│日凰實業股份│AW00000000 │93年8月 │ 420,000│ 21,000│ 2,868,300│ 143,415│ │ │有限公司 ├──────┤ ├─────┼─────┤ │ │ │ │ │AW00000000 │ │ 384,000│ 19,2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234,000│ 11,7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236,000│ 11,8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395,000│ 19,75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398,600│ 19,93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343,200│ 17,16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57,500│ 22,875│ │ │ ├──┼──────┼──────┼────┼─────┼─────┼──────┼───────┤ │十三│湧寶企業有限│AW00000000 │93年7月 │ 388,500│ 19,425│ 1,009,200│ 50,460│ │ │公司 ├──────┤ ├─────┼─────┤ │ │ │ │ │AW00000000 │ │ 268,000│ 13,4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352,700│ 17,635│ │ │ ├──┼──────┼──────┼────┼─────┼─────┼──────┼───────┤ │十四│耀點實業有限│ZW00000000 │93年5月 │ 958,350│ 47,918│ 10,231,460│ 511,573│ │ │公司 ├──────┤ ├─────┼─────┤ │ │ │ │ │ZW00000000 │ │ 849,000│ 42,450│ │ │ │ │ ├──────┼────┼─────┼─────┤ │ │ │ │ │ZW00000000 │93年6月 │ 663,650│ 33,183│ │ │ │ │ ├──────┤ ├─────┼─────┤ │ │ │ │ │ZW00000000 │ │ 618,600│ 30,930│ │ │ │ │ ├──────┤ ├─────┼─────┤ │ │ │ │ │ZW00000000 │ │ 924,880│ 46,244│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7月 │ 547,820│ 27,391│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78,000│ 23,900│ │ │ │ │ ├──────┼────┼─────┼─────┤ │ │ │ │ │AW00000000 │93年8月 │ 679,800│ 33,99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732,000│ 36,6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65,600│ 23,28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37,260│ 21,863│ │ │ │ │ ├──────┤ ├─────┼─────┤ │ │ │ │ │AW00000000 │ │ 599,000│ 29,95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783,500│ 39,175│ │ │ │ │ ├──────┤ ├─────┼─────┤ │ │ │ │ │AW00000000 │ │ 510,000│ 25,50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86,400│ 24,320│ │ │ │ │ ├──────┤ ├─────┼─────┤ │ │ │ │ │AW00000000 │ │ 497,600│ 24,880│ │ │ ├──┴──────┴──────┴────┴─────┴─────┼──────┼───────┤ │ 總 計 │ 78,915,454│ 3,945,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