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酉○○
- 選任辯護人
- 潘銘祥律師
- 被告
- 子○○
- 選任辯護人
- 劉純增律師
- 被告
- 庚○○
- 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吳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哲民律師
- 被告
- 癸○○
- 被告
- 乙○○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樹基律師
- 被告
- 戌○○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 被告
- 辰○○
戊○○
樓
甲○○
寅○○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63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545號、3888號、第5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酉○○共同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子○○共同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庚○○共同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乙○○共同指揮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戌○○指揮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戊○○、甲○○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癸○○、辰○○、寅○○均無罪。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徙刑6月、6月確定,甫於90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8年12月30日,以88年訴字第2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0年8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2年4月28日以92年度士簡字第302號、92年9月19日以92年度訴字第207號,分別判處6月、3月確定,並於93年10月8日執行完畢。
二、陳仁治於民國94年間擔任以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犯罪為宗旨之犯罪組織天道盟之精神領袖 (即盟主),指揮直屬之天道盟天德會,平日以臺北市中山區○○○路125號瑤山宮為其該天道盟組織聚會場所,指揮幫派成員己○○(綽號柳哥,通緝中)擔任天道盟大哥、子○○擔任天道盟天德會會長,庚○○、申○○(通緝中)、乙○○、戌○○4人擔任該幫派天德會組長,基於共同之犯意指揮不詳姓名之成員,為3人以上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犯罪組織,平日糾眾而從事下列暴力討債等具有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及脅迫性之犯罪活動,基於概括之犯意,而有下列之犯罪行為:
(一)酉○○受陳再謀委託代為向藍鷹高爾夫球俱樂部(設桃園縣龍潭鄉三水村南坑14鄰14號)負責人辛○○○催討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酉○○於94年9月3日下午2時許,指派己○○,率領幫眾庚○○等人,至藍鷹高爾夫球俱樂部,向被害人壬○○催討債務,惟壬○○並未在該俱樂部,經庚○○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其聯絡,並要求壬○○於同年9月4日至瑤山宮處理上開積欠陳再謀之債務,壬○○依約分別於同月4、5日至瑤山宮處理債務時,己○○出言脅迫稱:「假如不處理債權每月給付200萬元,球場將無法順利經營,且會有車陣到球場堵住被害人。」,壬○○於同月7日下午1時許,帶同辛○○○至瑤山宮商討債務,己○○復向辛○○○脅迫稱:假如不處理債務,球場將無法順利經營等語,致壬○○心生畏懼後,復由陳仁治出面,利用壬○○仍心生畏懼,強索上開800萬元及利息200萬元,壬○○因心生畏懼,為能順利經營上開高爾夫球俱樂部,而於同月9日,攜帶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至上開瑤山宮簽發金額均為100萬元之本票10紙,按月償還上開陳再謀借款之本利,而行無義務之事;己○○復揚稱上開債務係由陳仁治在場協調處理完成,強求壬○○支付酬金(即包紅)10萬元給予陳仁治,惟壬○○已身負巨額債務無力支付,仍迫於無奈,恐有其他事端發生,遂於同年9月23日下午1時30分,至瑤山宮交付該筆款項。
(二)酉○○受丑○○委託代為向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設臺北縣萬里鄉○○街16之1號)前負責人未○○催討約3,000多萬元之債務。酉○○於94年10月4日下午2時許,指派乙○○、戌○○、戊○○等3人率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0 餘人,搭乘車牌號碼A2-719號營大客車,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占據該處大廳,聚眾強討債務,並由乙○○出面,向該俱樂部經理天○○脅迫稱:其老闆圓仔花(即酉○○),替人處理乙筆債務等語,且指名要求巳○○、詹裕仁、午○○等人出面解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嗣警到場處理,始離開該處;嗣酉○○指派真實不詳之天道盟幫眾於94年1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分別撥打被害人巳○○、午○○(經公訴人更正刪除「詹裕文」)之行動電話,恐嚇稱:「你錢什麼時候還,給你三天時間,要不然,我就要向你開槍」等語,致巳○○等人心生畏懼;迨於95年1月間,子○○承酉○○之指示,向乙○○詢問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債處理結果,並指派乙○○續為催討該債務,乙○○即指派甲○○準備冥紙、雞蛋等物前往,迨於95年1月23日,戊○○(原「林福南」經公訴人更正為「戊○○」)、甲○○(經公訴人更正刪除「賴勝雄」)等人夥同丑○○,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並出言向天○○恫稱:未○○如不出面解決債務,他們會有動作且一次比一次激烈,且會在球場內十八洞果嶺灑鹽酸,讓草皮枯萎,使球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並在該俱樂部大廳門口灑冥紙及丟雞蛋,致天○○等人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未○○並因此至瑤山宮與酉○○、丑○○等人對帳、商討還款事宜而行無義務之事。
(三)嗣經警經監聽並搜索扣得寄予天道盟盟主之訃文2紙後而循線查獲上情,另於97年1月29日查獲酉○○仍指揮天道盟犯罪組織之情事。
三、案經被害人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佈,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參照)被告自己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係自己本身之陳述,倘無強暴脅迫或其他非出於任意性之陳述,並與事實相符,對於自己涉犯部分,仍有證據能力,自不待言,合先敘明。
(二)證人偵訊筆錄部分:證人於偵查中到庭具結陳述,以其於偵查之陳述觀察,係出於供述者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亦即就其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均無疑問,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為證據,而其所陳之詞雖與其於本院審理中所陳或有出入,惟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依據,為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亦不待言。(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133號判決參照)
(三)監聽錄音帶經本院勘驗後之譯文經核發監聽票取得之錄音,經受命法官當庭勘驗,確認內容真實並與監聽譯文相符,自得據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錄音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乃就新型態證據之開示、調查方法而為之規定;所謂「以適當之設備,顯示」,通常以勘驗為之,重在辨別錄音聲音之同一性,兼及錄音內容之真實性。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被告均對於本院勘驗監聽錄音帶內容之真正既不爭執,而司法警察所為之監聽錄音搜證程序經本院查核確認並無不法情事,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均否認上揭犯行,(一)被告酉○○辯稱:其不認識陳再謀,並未受其委託向藍鷹高爾夫球場負責人催討債務,或強索不當利息、恐嚇、收受事後紅包之事。其亦不認識丑○○,也沒有受其委託催討債務,亦無恐嚇未○○、巳○○、午○○。其亦未參與催討劍橋幼稚園負責人丙○○債務之事。至於他們會到瑤山宮商討債務,係因他們認為其做人公道,而推請其擔任見證人,別人雖推稱其為天道盟之精神領袖,惟其已多年未參與天道盟之事云云。(二)被告子○○辯稱:其並未加入天道盟,也非天德會會長。其並未教唆乙○○等人至翡翠球場逼討債務,警方在其住處查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該SIM卡為其所有,其經常前往瑤山宮云云(三)被告庚○○辯稱:在瑤山宮其與綽號阿柳之己○○在場時,己○○對於壬○○所言亦難謂惡害通知,且並無任何證人或共犯陳述足證天德會存在云云。(四)被告乙○○辯稱:其於92年至94年間擔任前立法委員陳道明之國會助理,並未參與天道盟,更未擔任天道盟天德會之組長。其於94 年10月4日與戌○○、丑○○共同至翡翠高爾夫球場,向未○○、巳○○、詹裕仁、詹裕文等人催討約3,600萬元之債務,當天戌○○另有找20餘人到場,而該20餘人均搭乘同一輛遊覽車離開,在現場並未向球場工作人員稱:伊的老闆係為綽號圓仔花之酉○○,其亦未於94年11月17日17時30分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亦未叫甲○○等人於95年1月23日至上揭球場討債,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對外聯絡云云。(五)被告戌○○辯稱:其沒有加入天道盟、沒有去以暴力脅迫或恐嚇方式催討債務,因為有委託書,94年10月4日隨同乙○○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是老闆藍慶蘭(音譯)叫其去處理債務的,該債務是公司間的債務,其並未向翡翠球場員工稱「我老闆是圓仔花」。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對外連絡云云。(六)被告戊○○辯稱:其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其並未處理翡翠高爾夫球場未○○積欠丑○○債務,僅係陪丑○○到翡翠高爾夫球場討債。94年10月4日其向酉○○回報係因丑○○要求向酉○○報告。其並沒有對恐嚇球場員工及灑冥紙,丟雞蛋云云。(七)被告甲○○辯稱:是丑○○邀其至球場對欠錢之人灑冥紙及丟雞蛋,但灑冥紙,丟雞蛋是經過被害人同意,沒有恐嚇巳○○等人。94年10月4日其並未在場云云。
二、被告酉○○、子○○、庚○○、乙○○、戌○○等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犯行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該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再依該條立法說明,第2條明定防制對象「犯罪組織」之定義,為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所謂「內部管理結構」者,在於顯示犯罪組織之內部層級管理特性,以別於一般共犯或結夥犯之組成。另所謂「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等特性,乃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組織性質,揆諸外國立法例,均有所考。其義在於表徵犯罪組織所具有「以眾暴寡」、「不務正業」、「施加脅迫」、「加諸暴力」等性。並參考刑法第154條及外國立法例,將參加犯罪組織之行為,認定為具預備犯性質之犯罪,且將刑法必要共犯之首謀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針對現行犯罪組織之複雜性,擴張其概念,使及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國內知名大幫如已成立數十年之天道盟、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地,甚且於國外設有分部或堂口,有正式入幫儀式及幫規,平日即糾眾從事各種不法犯罪活動,即為典型之犯罪組織。查天道盟以犯罪為宗旨,而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為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其各該天道盟成員歷年之犯罪案件多件,均為公眾周知事實,此併可由網路維基百科中輕易查悉其組織架構圖在卷得證,該組織聚集成員,從事如事實欄所載犯行,自屬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
(二)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柏璁亦到庭結證稱:天道盟是國內四大幫派之一,只要是警察都知道。其係以犯罪為目的而組織之幫派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7月2日審判筆錄),並有報紙雜誌影本在卷可參,且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並不以有正式入幫儀式或嚴謹幫規等為必要,有無成員名單、幫規、對社會產生何等危害等,均與犯罪組織之認定無關,客觀上無調查之必要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133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參照)。被告及辯護人所辯本案公訴人未舉證證明上開事證,而無法證明天道盟為犯罪組織云云,惟公眾周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定有明文,且被告酉○○於94年起即被人稱呼其為天道盟盟主之事實,業據其坦承在卷(見本院98年7月2日審判筆錄),且證人即共同被告子○○、庚○○、乙○○、戌○○、癸○○、辰○○、戊○○等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以「圓老大」、「圓大仔」、「老大」等語尊稱被告酉○○等情屬實,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柏璁到庭結證稱:被告酉○○天道盟之首領,從報章媒體都知道,從事警察工作的人都知道,一般幫派也都如此稱呼他,元花大盟主就是指酉○○,人家都稱呼他「圓大」,社會報章也都這樣稱呼他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7月2日審判筆錄),且由員警搜索扣得之有記載「天道盟公司--元花大盟主啓」之訃聞可知,被告酉○○確為天道盟之盟主(見95年度偵字第11631號卷3第91頁),另扣案之許海清(綽號蚊哥)之訃文(見95偵11631卷2第112頁),據證人陳柏璁證稱:許海清是黑道的教父,在幫派之間有舉足經重的地位。蚊哥喪禮當天其在現場有看到酉○○,當天現場有很多人,各大幫派都有人參加,酉○○是治喪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當天被告酉○○在假日飯店召開出席會,酉○○是代表這個會的主席,由照片顯示(見95偵11631卷2第99頁、卷3第85頁)記者會上中間這個人就是被告酉○○,右邊是竹聯幫的老大趙爾文,左邊根據資料是幹事邱文彬,還有松聯幫的老大王之強,還有牛埔幫的葉明財、竹聯幫的胡台富他算是大老、自尊盟陳文將、劍潭角頭綽號何長齡、圓環幫的李義郎、天道盟不倒會長林正修、太陽會王嘉川、竹聯幫許義男、太陽會的余立嘉、牛埔幫的阮永泰等語(見前揭筆錄),則被告酉○○於幫派間之地位舉足輕重至明。證人丑○○、丁○○亦到庭證稱:曾委託被告酉○○代為處理催討債務事宜等情(見本院98年1月8日、2月19日審判筆錄),證人壬○○、辛○○○、未○○亦到庭證稱因債權人以脅迫催討債務而曾前往被告酉○○所主持之瑤山宮,由被告酉○○作主商討還款事宜等語(見本院97年11月28日、12月25日審判筆錄),再參以經本院當庭勘驗之被告酉○○與被告庚○○、己○○、他人及被告間及與他人間通話時提及被告酉○○之通聯內容(如附件一,經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以觀,均可證明被告酉○○在天道盟之地位,且係承辦交接天道盟幫務事宜之人,並有指揮天道盟成員從事債務催收、糾紛處理、公祭立威等活動之事實,而被告子○○、庚○○、乙○○、戌○○亦分別擔任組織幹部而受被告酉○○之指揮,並承被告酉○○之命指揮手下辦理交待之事。
(三)被告子○○係天道盟天德會會長之事實,業據其坦承別人對其以「會長」稱呼,其綽號「台九」等情,核與本院當庭勘驗之其與己○○及福樹與其他人間提及被告子○○(綽號「台九」(台語音,與「殺狗」音同)之通聯內容一致。其承被告酉○○之命指揮被告乙○○、己○○前往翡翠高爾夫球場處理債務之事,亦有勘驗通聯內容記載明確(見95年1月18日15:55:36被告子○○與己○○、95年1月23日11:11:52被告乙○○與子○○之通聯紀錄)而95年1月23日被告乙○○確有指示被告甲○○等人前往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恐嚇員工天○○如不出面解決債務,會使球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並在該俱樂部大廳門口灑冥紙及丟雞蛋之事,有證人天○○、甲○○證述明確,再參照本院當庭勘驗之其與他人間之對話之通聯錄音(詳如附件二,經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及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柏璁到庭結證稱:其在天道盟組織圖內屬天道盟天德會會長等情,則其有指揮該天道盟天德會犯罪組織之事實,亦可認定。
(四)被告庚○○係天道盟天德會下組長,承被告酉○○之命指揮他人以暴力脅迫催討債務,有證人壬○○、辛○○○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97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其亦坦承處理催討壬○○、丙○○之債務事宜,並經本院勘驗通聯內容明確,壬○○因心生畏懼而交付利息200萬元及謝金10萬元之事實,亦據其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詳如後述),再參照本院當庭勘驗之其與他人間之對話(如附件三,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及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柏璁到庭結證稱:其在天道盟組織圖內屬天道盟天德會組長等情,則其有指揮該天道盟天德會犯罪組織之事實,亦可認定。
(五)被告乙○○係天道盟天德會下轄之組長之事實,業經其於本院當庭勘驗之其與他人間之通聯內容後,坦承他人確實稱其為「組長」(95年1月23日16:10:28,見本院98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其為天道盟天德會下組長,承被告酉○○、子○○之命,暴力脅迫他人催討債務,有證人午○○、天○○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98年1月8日審判筆錄,詳如下述),其坦承指揮戌○○於94年10月4日率領不詳姓名成年男子20餘人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指揮甲○○於95年1月23日再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並有灑冥紙、丟雞蛋之舉,並有本院當庭勘驗之其與甲○○於95 年1月22日聯絡翌日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95年1月23日子○○與其聯絡其是否前往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之通聯內容(見附件四,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可參,再參以其與他人間之對話,及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柏璁到庭結證稱:其在天道盟組織圖內屬天道盟天德會組長等情,則其有指揮該天道盟天德會犯罪組織之事實,亦可認定。
(六)被告戌○○坦承曾於於94年10月4日率領不詳姓名成年男子20餘人至翡翠高爾夫球場脅迫員工討債,並經證人午○○、天○○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98 年1月8日審判筆錄,詳如下述),其率眾催討債務,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之事實明確,參以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柏璁到庭結證稱:其在天道盟組織圖內屬天道盟天德會組長等情,則其有指揮該天道盟天德會犯罪組織之事實,亦可認定。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酉○○、子○○、庚○○、乙○○、戌○○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均應堪認定。
三、被告酉○○、庚○○與己○○共犯事實欄一(一)對被害人壬○○、辛○○○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部分:
(一)被告酉○○坦承壬○○、辛○○○曾至其主持之瑤山宮商討積欠陳再謀之債務,而債務之本金800萬元,其等要求壬○○等支付利息200萬元,並開立本票之事實,被告庚○○亦坦承曾於94年9月3日前往藍鷹高爾夫球場協助他人向壬○○索討債務,並於94年9月4日起,陸續在瑤山宮及以電話與壬○○聯繫還債及事後包紅包事宜,並經證人壬○○、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屬實(見本院97年11月28日、97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
(二)雖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係因被告酉○○係其亡夫之朋友,委請他擔任見證人等語,惟其亦證稱:其至瑤山宮時表示,85年借錢時利息已經付了,現還要付200萬元利息,始請被告酉○○做見證人,怕另生事端,當時心理只有想只要能夠解決問題,找個見證人就好,至於200萬元利息是否是被告酉○○額外要的,其當時頭很暈,如果其兒子是這樣說的,應該沒有錯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藍鷹高爾夫球場有向陳再謀借款800萬元利息付了7、8年的時間,之後有2年沒有付利息,所以他找人來幫他處理,直接找庚○○來去球場要債,當時庚○○向其員工稱其為天道盟之人。其至瑤山宮5、6次,均係庚○○負責談債務問題與己○○一起談,後經協調,欠款800萬元變成1000 萬,分成10期給他,最後結果由酉○○主持後,才從200萬到100萬元分期,從94年9月開始每月支付100萬元,開10張本票,交給被告庚○○,其中調解人是酉○○,是在酉○○民族東路的瑤山宮處理的。94年9月4日去瑤山宮處理債務,己○○(綽號阿柳)跟其恐嚇稱假如沒有處理債權,每月給200萬,球場將無法順利經營,且會有車陣到球場堵被害人,阿柳已經講好內容,說要每月付200萬,之後由酉○○協調,他是中間人,94年9月7日下午3時其與母親去瑤山宮有酉○○、小高(庚○○)、阿柳(己○○),還有其他不認識的人有10幾位在場,阿柳對其母親說,假如不處理債務,球場就無法經營,其心生畏懼其加計200萬元的利息,因為怕球場無法經營,心生畏懼,所以才會同意加計200萬元,是酉○○提出加計200萬利息,可能是陳再謀要求的等語(見本院97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並有和解書及本票在卷可參(見95年度偵字第11631號卷4第17、18頁),且於和解後,己○○尚向壬○○要求紅包10萬元,壬○○因心生畏懼始交付之事實,亦據證人壬○○證述:因為,其會不安,所以才答應給紅包,這件事情後在寫和解書時其有問酉○○,是否需要給他,酉○○說不需要。己○○說酉○○是他們老大,有老大幫你處理,很妥當,阿柳的老大是綽號圓仔花的酉○○等語明確,而被告庚○○曾於電話中聯繫上開索討債務及事後包紅包事宜之事,亦經本院當庭勘驗之其與己○○間之通聯內容一致(94年9月13日13:05:45、94年9月12日14:52:19,見本院98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以被告酉○○、庚○○與己○○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實,應可認定。
四、被告酉○○、乙○○、戌○○、戊○○、子○○共犯事實欄一(二)對被害人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部分:
(一)94年10月4日下午2時許,乙○○、戌○○、戊○○等人率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0餘至翡翠高爾夫俱樂部,占據該處大廳,聚眾強討債務,由乙○○出面,向該俱樂部經理天○○恐嚇:其老闆圓仔花(即酉○○),替人處理乙筆債務,且指名要求巳○○、詹裕仁、午○○等人出面解決,嗣警到場處理,始離開該處。嗣後乙○○指派甲○○準備冥紙、雞蛋等物於95年1月23日,戊○○、甲○○等人夥同丑○○,至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並出言向天○○恫稱:未○○如不出面解決債務,他們會有動作且一次比一次激烈,且會在球場內十八洞果嶺灑鹽酸,讓草皮枯萎,使球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並在該俱樂部大廳門口灑冥紙及丟雞蛋,致天○○等人心生畏懼之事實,業據證人天○○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98年1月8日審判筆錄),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確認其於警詢所陳屬實,經其於警詢證述綦詳(見95年偵字第11631號卷2第19頁至24 頁、96年偵字第22620號卷第155至157頁),與證人丑○○到庭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見本院98年1月8日審判筆錄),並據被告乙○○、甲○○坦承曾於上開時地為上開行為不諱。
(二)94年1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經不詳姓名男子撥打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負責人午○○及其父巳○○之行動電話,恐嚇稱:「你錢什麼時候還,給你三天時間,要不然,我就要向你開槍」等語,致巳○○等人心生畏懼,而通知未○○,並委請天○○報警之事實,亦據證人午○○、巳○○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12月18日審判筆錄)。
(三)上開索債事件,係丑○○委託被告酉○○處理,使債務人未○○因心生畏懼前往瑤山宮與被告酉○○、丑○○對帳、商討還款事宜之事實,業據證人未○○到庭證述:94年9、10 月時丑○○曾向其要債3000多萬。80幾年以前我是負責人,94年是我母親是負責人,其弟擔任實際負責人。丑○○委託綽號「圓仔花」的酉○○處理。丑○○帶一堆人去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後,其才去瑤山宮跟丑○○對帳,當時被告酉○○跟丑○○夫妻都在場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丑○○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98年1月8日審判筆錄)。被告戊○○亦坦承曾於95年1 月23日致電予被告酉○○報告其等前往翡翠高爾夫球俱樂部討債後灑冥紙及丟雞蛋等語不諱,則被告酉○○於受委託後,即有指揮脅迫催討債務事宜。
(四)被告酉○○指揮被告子○○,再由被告子○○指揮被告乙○○、戌○○,被告乙○○復指揮甲○○前往催討債務之事實,業經本院勘驗通聯內容明確(見94年9月14日16:12:08綽號「不吉」者與被告酉○○、95年1月18日15:55 :36被告子○○與己○○、95年1月23日11:11:52被告乙○○與子○○、95年1月22日21:03:50被告甲○○與乙○○之通聯紀錄),並經被告甲○○到庭坦承屬實,則被告酉○○、子○○、乙○○、戌○○、戊○○等人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實,應可認定。
五、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經修正,惟其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原則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逕予適用修正後之此一規定),則就屬於法律變更(即犯罪成立要件及其處罰效果之內容作修正或廢止)部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合全部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且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後,即需整體適用之,不得任意割裂適用(88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87年度台非字第400號判決意旨),茲就本案應適用之法條涉及法律變更部分比較如下:1、關於共犯部分,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較利或不利於被告等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第56條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1條之1,並均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由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修正為1000元之3000元折算1日,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及適用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3、綜合上開比較結果,揆諸前開說明,就上開法律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法律。
(二)、按犯罪組織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者間,性質上為共犯,結夥犯之另一種獨立處罰型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並就其管理階層與非管理階層,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訂定刑責,而參與犯罪組織後,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以前,均應認係犯罪行為之繼續,倘繼續犯罪中,因時間經過,由管理階層退為非管理階層,或非管理階層昇為管理階層,或於管理階層中更動其職務,仍屬同一集團性犯罪行為之繼續,並依其行為經過論以情節較重罪名,尚難認為係二個或二個以上獨立之犯罪行為,而論以數罪(89年度臺上字第696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酉○○自加入天道盟犯罪組織起至97年1月29日查獲酉○○仍指揮天道盟犯罪組織之情事,均應視同一犯罪行為,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545號、97年度偵字第3888號、97年度偵字第5653號)部分,自在本院審理之範圍內。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指揮犯罪組織者,係指其雖非主持或操縱犯罪組織者,但仍具有相當層面之實質指揮力量而言,查本案被告酉○○、子○○、庚○○、乙○○、戌○○分別為天道盟之精神領袖、天德會會長、組長,其等均有上下從屬關係,業如前述,其等並能指揮甲○○及其他不詳姓名人士從事債務催討,其等所為均屬指揮犯罪組織。
(三)、核被告酉○○、子○○、庚○○、乙○○、戌○○所為,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公訴人雖認被告強索債務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惟其等所為脅迫犯行,已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為支付利息、商討還款事宜等無義務之事,則其等所犯,係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該法條,公訴意旨容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變更起訴法條。其等犯指揮犯罪組織及強制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彼等以一脅迫行為使壬○○、辛○○○行無義務事,為想像競合犯。被告酉○○二次強制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酉○○、子○○、庚○○、乙○○、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並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係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02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33號判決參照)。被告乙○○、戌○○前曾犯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2人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指揮犯罪組織,並因而藉組織暴力之手段,分別從事犯罪事實欄之恐嚇取財等行為,對於被害人長期造成之心靈恐懼及不安之程度,及其等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相關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戊○○、甲○○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相符,應減其等之宣告刑二分之一,分別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至被告酉○○、子○○、庚○○、乙○○、戌○○所犯,不符合上開條例之規定,爰不予減刑,併此敘明。又被告酉○○、子○○、庚○○、乙○○、戌○○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參、無罪暨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酉○○受丁○○委託代為向劍橋幼稚園(設桃園市○○路○段158號)負責人丙○○催討工程款1億8,188萬元。被告酉○○指派被告庚○○於95年2月14日下午2時許,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至劍橋幼稚園,向丙○○催討積欠丁○○之債務,惟丙○○並未在場,被告庚○○遂留下其聯絡電話,並向該劍橋幼稚園之員工恐嚇:本件係替酉○○處理,此次只有幾個人來,下次來就大陣仗等語,被告申○○即以簡訊通知被告寅○○轉知被告辰○○(綽號鬼頭)、癸○○等人,至瑤山宮助勢,並俟機對丙○○不利,丙○○因心生畏懼,於95年2月16日、19日(原「17日」經公訴人更正為19日)前往瑤山宮與酉○○處理債務,惟因丙○○(原「陳正雄」經公訴人更正為丙○○)認其與丁○○間之工程款均已結清,無意與酉○○洽談。嗣於95年3月11日凌晨1時57分 (原「下午」經公訴人更正為「凌晨」),真實姓名不詳之天道盟成員,以噴漆在劍橋幼稚園大門,書寫「欠錢不還」字句,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酉○○、庚○○、癸○○、辰○○、寅○○等人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癸○○、辰○○另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被告庚○○恐嚇劍橋幼稚園部分,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公訴人因被告酉○○供稱:伊受人委託處理劍橋幼稚園丙○○積欠債權人丁○○1億8,188萬元之債務等語之新事實、新證據,係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13號時未審酌之證據,該署雖已將被告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再行起訴,尚無不合,本院自應受理。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參。
四、公訴人認被告酉○○、庚○○、癸○○、辰○○、寅○○等人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犯行、被告癸○○、辰○○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無非係以證人丙○○、亥○○、丁○○於警詢時之證詞、應收帳款、備忘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酉○○、庚○○固坦承曾受丁○○委任處理其與丙○○間債務問題,惟其等均否認有對丙○○、亥○○有何不法行為,被告庚○○辯稱:恐嚇丙○○部分本案檢察官重行起訴不符刑事訴訟法260條規定。且其對於劍橋幼稚園員工所陳,並不足認屬以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其與劍橋幼稚園遭噴漆一事並無關係。被告癸○○、辰○○、寅○○堅決否認有加入天道盟或參與任何不法行為,亦未參與向劍橋幼稚園催討債務之事等語。經查:
(一)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證人丙○○、謝正光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亦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經本院多次傳拘證人丙○○、謝正光,均不到庭,其於警詢時之證詞亦無法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二)至證人丁○○雖到庭證稱確有委任被告酉○○為其向丙○○催討債務,惟其亦證稱要求酉○○合法處理要債,不要違法等語(見本院98年2月19日審判筆錄),而公訴人所指之應收帳款、備忘錄(見96年度偵字第22620號卷第187頁、第204頁),亦僅能證明丁○○與丙○○間存有債務關係。
(三)至公訴人所指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本院當庭勘驗內容,95年3月27日15:14:31被告庚○○與被告酉○○之通聯內容,僅為被告酉○○聯繫被告庚○○有無至桃園處理該案,被告庚○○告知其並未處理,及95年3月28日16:45:54丁○○與酉○○之通聯內容(附件五,本院98年4月30日準備程序勘驗),僅係丁○○因被警局通知涉恐嚇取財罪嫌詢問被告酉○○應如何處理,尚難據以認定其等有對丙○○、亥○○行恐嚇之事,而經本院勘驗,查無95年3月28日12:22之通聯內容,自難僅以通訊監察之譯文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四)另公訴人所指通聯譯文內容有關被告癸○○、辰○○、寅○○部分,僅係證明被告庚○○與被告寅○○聯繫處理催討其他債務事宜,亦難證明被告庚○○、癸○○、辰○○、寅○○有何公訴人所指恐嚇犯行。而證人即被告寅○○雖證稱其曾於95年2月15日收到申○○傳之簡訊「明天中午14:30,叫阿坤、鬼頭、小鬼、世賢到宮,圓老大要處理事情」(見95年度聲拘字第47號卷第103頁)及0000000000係被告辰○○之電話,惟其不知道要處理何事,只是由其轉告他人,被告辰○○之綽號為「鬼頭」,被告癸○○之綽號為「世賢」,其綽號為「小小鬼」,其亦忘記翌日有無前往瑤山宮,然其並未告知被告辰○○、癸○○此事。其總共只有去過瑤山宮2次,但都是載辰○○、癸○○去,其並未進入等語(見本院97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被告癸○○、辰○○亦均表示不知情,其等與被告庚○○、申○○係朋友關係,則尚難僅憑上開簡訊內容,即認定被告辰○○、癸○○、寅○○有參與天道盟犯罪組織。
(五)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酉○○、庚○○、癸○○、辰○○、甲○○有何上開犯行,此外,依卷內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即應對被告癸○○、辰○○、寅○○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至被告酉○○、庚○○部分,因公訴人認此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移送併辦(應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3545號、97年度偵字第3888號、97年度偵字第5653號)另以:被告酉○○、夏廣智、張鼎易、邱宥甫、鄭經國等人從事下列之不法活動:被告酉○○於96年6月7日下午2時17分許,與卯○○及2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一同前往幸○公司,因林○雄不在公司內,卯○○即以電話與林○雄聯絡,告稱「你什麼都不怕,我今天帶1位『圓仔花』來,看你怕不怕。」被告酉○○並透過電話要求林○雄出面處理,然為林○雄所拒。卯○○又於96年8月3日下午1時42分許,帶同夏廣智及1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前往幸○公司催討債務,又未遇林○雄,夏廣智遂向幸○公司經理許○時自稱為「圓先生」,暗示其係天道盟盟主即被告酉○○之手下,並留下電話號碼後離去。嗣因林○雄認其與上開債務無關,且已無債務存在,拒不出面處理,被告酉○○等人基於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1、由夏廣智指示不知情之楊耀輝安排車輛,楊耀輝另指示不知情之廖文慶,由廖文慶駕駛車牌號碼130-NM號營業小客車,於96年09月10日,前往搭載夏廣智事先安排妥當之04 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前往幸○公司,於當日下午01 時29分許抵達後,該04名男子即分持鐵棍、開山刀下車,入內砸毀幸○公司之辦公桌及隔間設備,以此強暴手段欲迫使林○雄就範。2、夏廣智因察覺林○雄報警處理,警方並已循線追查至廖文慶及楊耀輝,為逼迫林○雄就範,竟於96年12月下旬某日下午03時41分許,委由不詳人士,將署名「鄭延宗、Z000000000」,內文為「廖福澤、林○雄,你們這倆個狗娘養的雜碎,當年三采的內線交易案是不是該算清楚了,別以為換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就躲的過該來的禍事,介時(應為「屆時」之誤)將一切資料公諸媒體及各機關,即使法律冶(應為「治」之誤)不了你,九零手槍絕對可以冶你。你不必再花大錢去買通黑道及警察,我知道你手上已握有證據,老子不吃你這一套,要辦就辦吧,他們本來就準備犧牲了,砸你公司只是給你個小小警告,因為這段期間根本沒有任何人來跟我們談過,包括你找的什麼狗屁濟公會。順便告訴蕭濟公他沒資格跟我談,他要敢的話我一樣請他吃子彈!這是給你們最後的一次機會,敢要試一下的話,我們一定前撲後繼(應係「前仆後繼」之誤)、奉陪到底,希望你想清楚,事情單純一點不要複雜化,只是要你們還個公道,即使無法全數處理,至少拿出你們的誠意,別把自己逼上了死路,更不要連累無辜的家人,下一次就不是去公司那麼簡單了。由其(應係「尤其」之誤)是你廖先生這麼出名的人,要抓你只是一句話而已,千萬不要考驗我們的耐性,當子彈貫進身體裡,是沒機會讓你後悔的!」之恐嚇信,傳真至幸○公司之00-00000000號傳真機內。3、因林○雄仍拒不出面處理,夏廣智遂再於97年1月17日凌晨3時15分許,夥同鄭經國及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金龍」之成年男子,一同前往幸○公司1樓大門口處,噴漆「林○雄」、「廖福澤」、「欠債還錢」等字樣。而接續以上開強暴、脅迫方式,欲逼迫林○雄出面解決,然林○雄並未因此出面處理。嗣於97年01 月29日,經警持搜索票,在臺北市中山區○○○路123號內,扣得天之道文教會議書等物;在邱宥甫位於臺北市○○區○○路63巷7之1號2樓之住處,扣得0000000000號手機(含SIM卡)1支;在張鼎易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40巷6號之4、12樓之住處,扣得手指虎等物;在趙偉盛位於臺北市○○區○○街135號之住處,扣得000000000號手機(含SIM 卡)1支,因認被告酉○○涉有強制罪嫌等語。
二、惟查,被告酉○○所涉上述犯行時間係於96年8月間,核與本案判決被告涉犯強制罪等犯行,均係於94年間,已相距久遠,且被告所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強制罪間,係屬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想像競合關係,容有誤會。刑法於94年2月2日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酉○○所涉犯之強制罪部分,應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指揮犯罪組織罪,為數罪關係。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既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此部分未經公訴人起訴,自不在本院所得審理範圍內,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伍、被告申○○、己○○部分,嗣到庭後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5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04條第1項、第55條、第47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犯罪處罰)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2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 5 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 3 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 1 年 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見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1、時間:000000 00:30:52
發話人A:酉○○0000000000
受話人B:綽號「阿宗」者0000000000
A:喂,阿宗。
B:誰?
A:我圓叔。
B:耶叔仔。
A:我跟你講那天,我沒有宣布,你這個會,在三年前
就跟我講好了,你瞭解嗎?我是講,你這個會是舊
的,不是新成立的會,這樣你會瞭解我意思嗎,我
會講你這個會是三年前就已跟我講好了。當時沒時
間講,剛好今天辦春酒,不是新成立的,我會講你
在三年前就已經跟我講好了,所以有一些熟的人我
會講阿宗這個「天和會」很多年前就已跟我講好了
,結果你在上海那邊,我在大陸,我不會宣布是新
成立的,我會講很多年前就已成立的,就講很多年
前已跟圓叔講好的。如果有人問為什麼沒果問,你
就這樣講就好了。
B:好,我知道。年前,就已跟圓叔說講好了,我在大
陸你在上海,都不在,今年我回來你也回來,剛好
辦春酒,你不用講是新成立的外面如果問,你就這
樣講就好了。
B:好,我知道。
2、時間:000000 00:39:27
發話人A:酉○○0000000000
受話人B:綽號「阿德」者 0000000000
B:喂
A:阿德
B:耶
A:3月22日一大早,準備10幾人「阿咪」(張榮咪)
他爸出殯。
B:好。
B:好,我知道。年前,就已跟圓叔說講好了,我在大
陸你在上海,都不在,今年我回來你也回來,剛好
辦春酒,你不用講是新成立的外面如果問,你就這
樣講就好了。
B:好,我知道。
3、時間:000000 00:39:27
發話人A:酉○○0000000000
受話人B:阿德 0000000000
B:喂
A:阿德
B:耶
A:3月22日一大早,準備10幾人「阿咪」(張榮咪)
他爸出殯。
B:好。
A:阿遠已叫一部遊覽車
B:我知道
A:那十一點公祭,我們上午八點起走就可以。
B:八點起走可以,3月22是星期三。
A:上午十一時是公祭,我們十一時半可以
B:我們八時起走可以。
A:大家穿西裝,穿服裝要整齊。
B:要開幾部車
A:有一部遊覽車
B:好,我知
A:明天再研究一下
B:好
A:明晚松山會辦尾牙看要不一起去。
B:好,我明天去宮(指瑤山宮)一下。
A:好。
4、時間:000000 00:25:25
發話人A:林仔 0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A:圓仔老大,我是林仔。
B:喂,林仔怎樣?
A:是桃園警察局通知單來了。
B:有通知單去,沒關係。
A:我會去,但我先跟你講一下。
B:好好。
A:我下午三時到。
5、時間:000000 00:14:31
發話人A:庚○○(小高) 00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庚○○回撥)
A:喂,江西
B:小高,稍等一下
A:好
B:(將電話交給圓仔花接聽)喂小高喔
A:是,圓大
B:桃園幼稚園那件事是你去的嗎?
A:老大,是哪一條?
B:桃園幼稚園
A:老大,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
B:喔,你沒去
A: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所以,我現在人在榮總
我有去一趟,後來我沒有再去了,第一次是我去的
B:第一次你去的?
A: 是,第一次是我去的,結果就有人出來講了
B:喔,有人出來講
A:第一次我去之後就有人約出來去宮裡談,後來我就
沒去了
B:好好好。
6、時間000000 00:45:54
發話人A:丁○○ 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A:圓仔花大
B:耶?
A:我是朝枝的同學
B:我知道
A:我也收到了
B:收到什麼?
A:收到我昨天拿給你的那張,我兒子要去那個
B:有啊,朝枝剛有拿給我
A:不是啦,朝枝拿給你的是合約書
B:喔喔
A:我昨天不是有桃園警察局的通知書
B:喔喔喔
A:我現收到了
B:有收到了啊
A:我也要去
B:喔你也有收到喔
A:嗯,恐嚇取財啊
B:啊?
A:給我寫說恐嚇取財
B:你就說你沒去,哪有恐嚇取財
A:你看怎樣,你要替我處理呀
B:你現在去你要怎麼說?
A:我去我就說我哪有恐嚇取財?
B:阿你就說我又沒去怎說我恐嚇取財?
A:對啊
B:你告他誣告就好了
A:我現在就拿那張委託書,我委託你啦
B:喔喔
A:對不對
B:可以可以可以
A:喔律師後天會跟我一起去
B:好好
A:他就說那張委託書要帶去,他就欠我錢
B:喔喔
A:看你有無恐嚇他,這樣就知了。
B:喔喔
A:喔是不是?
B:好好
A:我趕快通知你一下
B:好好
A:我就為你啊(註:此處為台語直譯,不確定如何翻
成中文)
B:好好,你的債你就說那是我的票,恐嚇怎樣為何說
是恐嚇,是有拿槍或拿刀來恐嚇你啊
A:是怎樣恐嚇?
B:我下午我問阿力啊及彭仔
A:阿力說他沒去
B:喔喔
A:彭仔說他是隔好幾天他叫兩個年輕人跟他兒子去公
司說
B:喔喔
A:只有這樣而已,其他的彭仔的老爸在榮總
B:誰的老爸不好?
A:彭仔啊
B:誰是彭仔
A:小鄭啊
B:小鄭?
A:彭仔啊
B:喔喔
A:你叫他去
B:沒,是小高,叫小高他們去的
A:ㄟ,小高小高
B:是小高他們去的
A:小高啦,小高下午與我通電話,說他爸爸在榮總,
在看僱他爸爸啦
B:說啥恐嚇取財,亂來不用理他,你去你說就好了
A:我說我懶得處理,對方他也有來說
B:喔喔
A:事實就是這樣
B:那沒關係,我知道啦,好啦好啦
A:喔你看啦,律師有跟我說過
B:我知道我知道啦
A:他說我們拿合約書去看
B:好啦
A:你叫小高去
B:喔
A:剩下的他們律師他們出去講,問債主,大家投資的
慢慢來,用好,大家再來說,這樣說我恐嚇取財啦
B:我知道啦,好啦好啦
A:我這樣說
7、時間:000000 00:16:25
發話人A:己○○(綽號阿柳)
受話人B:酉○○
A:大仔,我阿柳
B:你是幾點回來的
A:啊
B:你是幾點回來?
A:很晚
B:現在冠宇(音譯)與一個朋友啦是一個副總,想收
一條債,說什麼他們林口,哪裡有一條債要收…說
有收一條一億萬多說是賭博說是什麼與人公家(台
語)開三千多,現在掛在這,意思是說,看怎樣,
大家喬一喬,看是不是有那一條債可收,有這件事
或是沒有啦?…你聽懂不懂?
A:恩
B:不然你出來
A:我現在還沒上來台北
B:啊?
A:我還沒上來台北
B:還沒上來台北喔
A:要晚一點才到
B:還要多久?
A:大約六七點吧
B:六七點喔 喔 那六七點才到公司這裡喔
A:好
B:啊
A:好
B:冠宇(音譯)現在是說,看這事如何處理啦,不然你六
七點要過來喔。
A:好)
8、時間:000000 00:25:44
發話人A:酉○○
受話人B:不詳姓名男子
B:大仔,怎樣?
A:我跟你說喔,你還有多久可以出來
B:我喔
A:阿柳說七點啦回來七點才要過來,冠宇(音譯)啊
,一個胖胖的那個,應該曾看過,來問說他是,阿
柳啦弄一條債啦,他沒說哪裡啦,他說喔,那個一
個廣達副總啦
B:喔喔
A:說不會賭博啦,說人欠他一條債,借人家一億萬多
元啦,沒跟他討,是誰欠他一億萬多元?
B:也是一個以前跟他同事啊
A:啊,那他有錢嗎?
B:六千多萬元而已吧?
A:啊
B:那個欠他六千多萬元吧
A:不是說一億萬多元?
B:六千多萬元
A:啊那時說一億萬多元
B:啊
A:啊說億萬多元,去請他吃飯吃一吃,說那個廣達的
副總不會賭博
B:啊
A:不會賭博,後來請他來看,看一看,後來那個就賭
了,總共輸了六千多(萬),一人開三千多(萬)
啦
B:輸七千八(萬)吧
A:輸七千多六千多啦,啊剛來說,七千八喔,一人說
開三千多啦
B:喔
A:三千多啦,現在意思是說,他是不會賭博,不是沒
有賭博,是要收債(笑)
B:喔
A:要收債…(聽不清)有賭啦,輸七千多,有開本票
三千多喔
B:三千九
A:喔開本票三千九,…現在是說,那個欠他錢這個,
你看有沒有錢?
B:那個都脫產啊,那個就算找到也很麻煩啊
A:啊
B:那個不只騙他而已耶,那個口仔(音譯)騙好幾億
耶
A:現在人去哪裡了?
B:人還要找
A:喔,還要找喔,那廣達那個有錢?
B:對啊
A:這個很有錢還是普通有錢?
B:很有錢
A:啊?
B:很有錢
A:這個哪裡人?
B:新竹人
A:啊?
B:新竹人
A:新竹人喔,跟他報告一下,快啦,我剛在睡
B:喔
A:啊來啊,東西仔(音譯)打給我說掛在我的地,說
兩個人打電話要找我,阿說是阿柳介紹我的,XX娘
的,現在外面眾人知的
B:嗯
A:我是推說,ㄟ,阿柳說會處理的樣子,我聽說是這
樣
B:喔
A:現在的意思是說,要找那個欠錢的,看能不能找的
到這樣,幫他一起討,…這樣說你知道嗎
B:喔大仔我知道
A:現在柳仔這樣說啦(笑)你知不知道
B:大仔我知道
A:…不然叫阿柳打給我,叫他先研究,不然他七點要
來啊
B:好啦 他剛不是打給你?
A:有打給我啦說什麼他七點才有空,你說他還在睡嗎
?
B:起來了吧
A:起來了喔,他說七點才有空,…,票開多少我也不
知道
B:好,好我知道我知道
A:好,你就來先問一下情形,(看)怎樣,我再來怎
樣應付他啊,你叫他先研究一下,不然他七點回來
你就走了
B:好好好
9、時間:000000 00:21:03
發話人A:己○○(綽號阿柳) 00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A:他講說星期三拿現金啦
B:喔喔這樣啊,好好,做好就好,我在想冠宇怎麼沒
來,是不是拜託人家去講,叫他不用來
A:對呀,他就不要冠宇處理,叫世叔處理
B:這樣不是找冠宇你聽懂唔?他可能喔這個這個可能
有跟冠宇講,你有跟他講我這個天道盟盟主某某人
,可能有跟他講,冠宇才會找到我這裡來,可能他
有講,新竹那邊有講我的名字。
A:世叔有講2000萬拿出來,拿出來後再去頂一頂,剛
好就算了
B:不用再弄了
A:這樣比較好聽
B:對呀 ,要不然怎會那麼好康
A:這樣應該可以吧
B:好
10、時間:94年9月14日 13:55:49
發話人A:壬○○0000000000
受話人B:酉○○0000000000
A:阿伯,你好,我是張明哲的兒子
B:啊
A:不好意思,我是想拿個尾金給你
B:不用啦
A:我應該要拿給你,你做個見證,我沒給你也不行啊
,我如何方便拿給你,你在哪裡我拿過去給你?
B:我在公司啊
A:我比較不方便進去,還是要直接進去裡面?
B:你進來沒關係
A:因為我想說進去是否要給柳哥,柳哥要否給他?
B:不用啦
A:這樣喔,我直接拿給你就好了,不好意思,謝謝謝
謝。
B:你人在哪裡?
A:我在你附近而已
B:不然我在這等你,你進來沒關係
A:這樣喔,我想說進去我們是否要給柳哥,要給他嗎
?
B:不用啦
A:這樣喔,那我拿給你就好,不好意思,謝謝謝謝
B:你人在哪裡
A:我在你附近而已
B:不然我在這等你
A:那我現在過去
B:好。
11、時間:000000 00:12:08
發話人A:綽號「不吉」者 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A:喂,圓大,(我是)東西仔。
B:喔
A:你有一個不吉找你。
B:誰?
A:不吉仔。
B:不吉仔?
A:你就……說有打給你(註:聽不清。)
B:喔那個不吉仔喔
A:你今晚沒空吧
B:有什麼事情,不然你叫他聽可以吧
A:好好好,你等一下。(換不吉仔接聽)圓大。
B:喔,不吉仔喔。
A:我不吉仔,我來找你你都沒空。我有一個朋友借一
間高爾夫球場大約3、4千萬啦,我們票什麼都在,
我是說對方有講你的名字啦。
B:這樣子啦。
A:我跟你說,對方是那個詹裕仁你知道吧,立法委員
詹裕仁他弟弟啦。
B:詹裕仁他弟弟啊
A:這間球場是金山翡翠高爾夫球場啦
B:翡翠高爾夫球場啦
A:對啦
B:說我的名字啊
A:…(註:聽不清)熱鬧熱鬧都在說你啦,他說現在
他公司都有一位叫什麼艋舺「龍哥」
B:龍哥?在球場裡嗎?
A:沒有啦,這個現在都跟裕仁他弟弟在一起,你聽懂
沒有?B:喔,跟詹裕仁他弟弟
A:喔,好像有在講,講到你啦
B:詹裕仁我很久沒遇見過了,十多年沒遇見過了。
A:十多年沒遇到過啦,但是現在球場一個月,現在我
這位朋友是還在他那,直到二星期前才沒在那,現
場每個月還收一千多萬,若要算一算大概五千啦,
四五千萬啦
B:四、五千萬是嗎,可是詹裕仁我大概十幾年沒碰過
了
A:現在公司喔,球場是他媽媽作負責人,跟由他父親
責,現在這個詹裕仁借錢由他弟弟出面借的啦,借
條及本票,球場買屋一千六百多萬那些都有,當時
買屋付保證金一千六百多萬都有
B:現在報我的名字是詹裕仁報的還是別人公司的人報
的?
A:裕仁那天不知跟誰說事情,說一說說到你那邊去
B:我十幾年沒看過了。
A:你十幾年沒看過喔,B:詹裕仁以前當立法委員,
我十幾年沒遇過了。
A:我想說大仔,這些事情委託大哥仔出來處理一下,
B:好好,這些事情我來好好…(註:聽不清)一下。
A:對方假如沒錢的話沒話說,可是對方每個月收入還
有一千多萬呢。
B:這樣子啊。
A:我們錢白白的借他呢。
B:好啦好啦,我回來瞭解一下啦。
A:借他八年了呢,大仔你什麼時候有空?
B:我後天要去大陸,大概二十出就回來了
A:不然,我現在資料都有會帶來
B:不用啦,你電話留一下啦,電話留一下給我裡面的
,我回來再跟你聯絡。
A:好。你後天要去大陸啊?
B:(註:此句聽不清)
A:你大概何時會回來
B:大概二十八才會回來。
A:那我留個電話
B:我回來再聯絡
A:好好好。
12、時間: 000000 00:00:26
發話人A:不詳姓名男子0000000000
受話人B:酉○○0000000000
A:喂,大仔,你在睡覺啊
B:還沒,什麼事情嗎
A:明天你起來打電話給我,看要不要過來家裡吃飯,
有些問題我們也要聊天一下
B:什麼問題?
A:裡面一些事情也是要聊天研究一下啊
B:組裡喔?
A:啊?
B:組裡喔?
A:宮裡這邊、你跟蕭董(註:指濟公)這邊,一些問
題現在到底怎樣?
B:那個頭痛啊,頭痛啊
A:對啊,頭痛你也是…
B:現在是問題這樣啦,是看他說,姿態擺的太高了,
什麼名單啊,什麼身份證號碼,一大堆,…(註:
聽不清)沒有這種例子嗎,接過去再調查整理啊
A:明天泡茶再來聊天
B:頭痛啊真是的
A:頭痛也要來想辦法,大家研究啊,你頭痛也是要想
辦法來研究啊
B:接去再慢慢整理嗎?…(註:聽不清)這樣一來有
人會反應嗎,會說什麼名單,一些事情(註:有些
聽不清)有些人不認識他啊
A:現在問題,大仔,你也要叫我來溝通一下,看是要
怎樣
B:啊,…神經病啊
A:現在一大群,常常一大群人在那,連要說話也不方
便啊
B:就不要在那裡說啊
A:喔
B:你在宮裡?
A:啊,我回來在家裡
B:啊,不是…再安排看怎樣…這樣來一開始就提起名
單…會說以前沒這前例(註:聽不清)
A:看是怎樣,也是大家要坐下來說啊
B:說,對啊,說我們就說,說你沒聽到啊,說什麼怎
樣喔
A:所以也是要坐下來說開來
B:…要住址要身份證號碼喔…實在是,X的,很單純
的事嘛,對不
A:大仔,就見面再來談這問題嘛
B:對啊,談這問題,說到來,會說沒拿名單怎對?還
沒接去還沒做就…XX娘(註:三字經)
A:就見面再來談這問題好嗎
13、時間:000000 00:33:25
發話人A:綽號「福男」者0000000000
受話人B:酉○○0000000000
A:喂,圓大,小余有電話跟你聯絡嗎
B:誰
A:小余
B:小余?
A:小余,電話有跟你聯絡嗎
B:小余?
A:你那個小余啊,現在我跟你說,有去球場叫錫嘉起
的,錫嘉起的,叫一台遊覽車上去,對方有報警,
報警本來是叫錫嘉來報他去的,錫嘉在山下,山下
,現在這個小余打電話叫他起的,因為他報警。
B:還沒啊
A:還沒跟你聯絡喔,錫嘉是說,他起的,現在若是小
余叫他起的,他起的,他不好意思說話,好朋友他
不好意思說話,我本來叫他不要上去,全權委託別
人就可以了
B:喔,全權委託就好了。
A:可是他現在人,小余叫他要去山上。
B:小余要他去山上喔。
A:對啊,他是說開一輛遊覽車去啊
B:我知道啊,你就說……(註:聽不清楚)
A:不然,你現在你跟小余聯絡一下好嗎?
B:好好好。
A:我趕緊打給你,想說小余有打給你了
B:喔喔,……(註:聽不清楚)去也不要緊,就說你
欠我錢要給我啊
A:喔喔
B:討錢就是這樣,我跟你討是正確的,欠錢跟人家討
有何不對?
A:現在是錫嘉是說小余叫他去,他不好意思,你聽懂
無嗎?不知如何說
B:討錢若不好意思,就不要去討就好了
A:我本來是叫小余不要去啦
B:啊
A:我本來是叫錫嘉不要去啦
B:要叫他去啦,去才有立場啦
A:啊
B:沒去歐,你事主本身沒討錢不曾出面
A:喔這樣喔,要出面比較好喔
B:喔,出面啊,不然叫柳哥去啦
A:不然,小余現在叫他去山上了
B:喔,現在我叫他打
A:這樣喔,不然你現在跟他聯絡一下看看。
14、日 期: 950216時 間: 02時34分10秒
發話人A:不詳姓名男子0000000000
受話人B:申○○(肯尼) 0000000000
B:喂
A:肯尼哥,怎樣
B:你明天要去呢
A:我知道啊
B:他叫你怎樣說,你知道嗎?
A:誰跟你說的?
B:那個老伙仔(註:指陳仁治),他明天要跟人家談
事情
A:圓大仔啊
B:恩
A:圓大仔說明天要跟我說事情?
B:對
A:怎會突然叫我去?明天什麼事情?
B:你好奇我怎知(註:聽不清),我回來他跟我說的
。不知想到什麼,可能要說姓陳的那個沒有
A:喔喔
B:他說,勇仔壢現在怎樣了?不然明天叫他來抬槓一
下,剛好... 這件事沒,不然明天叫他過來一下,
我說知道好好,大仔好啦
A:明天什麼事情?
B:ㄟ,大仔那天不是處理事情沒
A:恩
B:我不是叫你去桃園?
A:對啊對啊
B:處理一條億元多的債
A:幼稚園那個啊
B:對,就是那個
A:處理好了?
B:啊
A:處理好了?
B:沒,今天有人過來講,你聽懂沒,過來說就叫一些
阿四八六的人來說,圓大仔就很不高興,你聽懂沒
?他就叫我過去,你聽懂沒?圓大仔叫我去,他說
一個叫阿四八六(註:台語)過來講。
A:好
B:大仔就說,三點要來就是,這樣你就知道
A:嗯
B:三點要來該怎樣就怎樣
A:喔好
B:喔,這樣你聽懂意思喔
A:我知道啊
B:知道嗎?他還有跟我說要找你,要說姓陳的事情
A:喔,他有跟你說喔,姓陳的事情
B:他說你呢?我說喔,要我聯絡的到啊,他說好啊,
他說不然你叫他跟我見面一下,我說好啊,我說再
約他來喔
A:哭夭,那現在要怎樣?
B:現在是明天下午要去那裡。
A:沒啦。我是說他要跟我說公司的事,要怎麼跟他
說?
B:恩?
A:公司的事情我們有兩三個月沒領薪水了。
B:我有說一句話,你們沒理了。
A:對啊。不然圓大意思是說,你叫他們出來你知道嗎
,說圓大仔要找他,看要見面不要見面這樣。
B:喔好。
A:你這樣做
B:喔好。
A:你明天…圓大…說...
B:我知我知
A:你們明天到
B:那個老人家說話不清楚,我實在喔…
A:你明天到了先打給我
B:你不去喔?
A:我要去啊
B:不然你怎說我到在打給你?你也要一起去啊。
A:你不要進來,你聽懂沒?
B:啊?
A:你們進來就好,ㄟ,有
B:我知啦。
A:好。
15、時間:94年9月5日 16 :24:10
發話人A:不詳姓名男子
受話人B:酉○○
B:喂
A:喂
B:喂
A:大仔喔,那個藍鷹球場那個手機沒開,也沒在公司
。
B:公司沒去喔?
A:嗯。
16、時間: 000000 00時34分44秒
發話人A:酉○○
受話人B:不詳姓名男子
B:喂
A:XX喔
B:啊
A:XX還沒起床啊?
B:他起來了,不知去哪了
A:啊
B:不知去哪了
A:喔喔喔
B:啊,不知是誰送那個一些那個來這(台語)
A:啊?
B:送那個什麼情人節啦,哇,送一朵那款,說什麼
要拿給
A:台九ㄟ?
B:台九,可能是台九,三財守(音譯)是吧
A:喔喔喔
B:大仔,你不過來喔?
A:(打哈欠)好好,剛剛才(打哈欠)
B:剛剛……
A:我等一下過去,不然我怕台九
B:啊他,台九說跟你有約
A:恩恩
B:他就說今晚是吧
A:幾點我也忘記了,不知道耶
B:他等一下回來
A:啊?
B:他去桃園
A:桃園喔
B:恩
A:喔,好啊好啊。
17、時間:000000 00時45分41秒
發話人A:丁○○(朝枝的同學)
受話人B:酉○○
B:喂,你好
A:請問圓仔大在嗎?
B:請問你是哪裡找?
A:我是朝枝的同窗
B:朝枝的同窗喔,你等一下,我看一下
A:我姓林
B:(換陳仁治接聽)喂
A:喂,老大ㄟ
B:恩
A:你自廈門回來了喔
B:昨天回來
A:這樣喔,你若有跟我聯絡,我想說跟你見一下
面啦
B:免啦,昨天我有叫孩子們去了
A:啊,你有在進行了喔
B:有啊,有在進行了
A:我現在去有一些,如果你有空,另外水廠的事
情。
B:啊?
A:一條水公司的事啦。
B:一條水公司的事?
A:啊,我找資料要給你。
B:水公司什麼事情
A:也是見面再講好嗎?電話中不好意思
B:好啊,不然你
A:看你何時有空
B:可能看明天
A:明天?
B:恩恩
A:明天下午看幾點?
B:我再打給你兒子好嗎,我剛回來很忙啊
A:這樣啊
B:現在一些春酒
A:(笑)
B:後天,後天可能,這兩天很忙
A:啊
B:後天,可能後天
A:這兩天回來吃春酒啊
B:喔喔,不然我再打給你,我兒子現在在忙其他
事,我好幾件事叫律師在處理啊A:這樣啊
B:在查封…(聽不清)
A:查封什麼
B:人家欠我錢要查封啊
A:後天看你打給我,還是我打給你
B:大概幾點?
A:十二點過後我電話都可以通
B:這樣喔,我想說你比較晚起床
A:我早起啊,我昨天吃春酒回來較忙啊
B:不然後天下午兩三點好嗎?
A:兩三點好好
B:三點好好
A:三點讓你睡一下
B:好好
A:三點在車站那裡
B:我公司那裡好好
A:公司,(就是)廟裡那裡
B:好好
18、時間:000000 00時16分17秒
發話人A:庚○○(綽號小高)
受話人B:酉○○
B:喂
A:大仔喔,我小高
B:小高喔
A:ㄟㄟ,我下午有去桃園那間學校啦,有去跟你
說一下ㄟ。
B:喔喔,好好。
A:大仔,見面再跟你報告。
B:好好 。
附件二
(見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1、時間: 000000 00:52:36
發話人A:陳金興0000000000
受話人B:己○○0000000000
A:柳哥啊
B:怎樣
A:0000000000,會長叫你打電話給他
B:好
2、時間:000000 00:00:40
發話人A:陳金興0000000000
受話人B:子○○0000000000
C:己○○0000000000
B:喂
A:會長,你等一下
C:我阿柳,你在幹嘛
B:我在公司(指瑤山宮)打麻將
C:拼經濟啊
B:有空我們聊天一下
C:「胡瓜」(台語)這個人你認識嗎?天德會的
B:不是有叫人在問了,我不知道,怎麼有「胡瓜」,
又有「菜瓜」的,我不曉得呢
C:不要「耦桂」就好
B:「耦桂」比較好找呢,看怎麼樣在聯絡啦
C:好
3、時間: 000000 00:02:08
發話人A:己○○0000000000
受話人B:某女0000000000
B:喂
A:問老半天也問沒有,可能住中和一位少年仔啦,他
們天德會會長也不清楚啊,另外問各組組長6、7,
也沒有人知道
B:天德會也不知道喔
A:天德會會長也不知道啊
B:是這樣子喔!「胡瓜」啊
A:對,天德會會長「殺狗」(台語或「台九」(台
語)(音譯)的啊
B:「胡瓜」他不知道喔,那小弟的小弟問一下啊
A:你要叫人問啊,你跟他講我就好了啊,他天德會你
跟他說我阿柳就好了。
B:小弟怎麼會知道啦
A:小弟要是不知道就是混的不好啊
B:對啊,就是混得不好啊,就是猴崽子啊
A;看有沒有電話啦
B:好啦
A:有需要的話就說我是阿柳就好了,看要怎樣都可以
啦
B:好啦
4、時間: 000000 00:55:36
發話人A:子○○0000000000
受話人B:己○○ 0000000000
A:那個球場弟弟家你知道嗎?
B:他弟弟家我們是知道啦!但是我們無法進去,那邊
是社區,有管理員無法進去
A:他弟弟那邊都沒有辦法進去?
B:他住的那種都沒有辦法進去
A:社區為什麼無法進去,我們說要找他
B:我們有去過了,那個有管理員,是整棟的,要見面
進去刷卡什麼的會被擋住
A:你認識他的人嗎?
B:他弟弟我不認識,我們看過那天來的那一位
A:他弟弟你不認識?
B:我們都沒有看過其他人,我們只看過「未○○」
而已
A:他弟弟你們沒見過就是了
B:都沒有
A:這樣都沒有辦法去他家?
B:沒有辦法進去,我們在樓下等,也等不到,要不
然就是到球場等看看A:我跟你講,「江湖」(
台語)說要處理是在裝傻嗎?
B:這樣子喔,你看怎麼處理呢
A:那個假如是2800,800不用算,2000萬大家再來處
理看看,他只要處理1000,幹!不可能嘛!要不然
再安排人到球場那邊!你知道人嗎?
B:好,這樣我知道,你這樣跟我講我知道了
A:這一、二天趕快處理,給他問候一下
B:好
5、時間: 000000 00:11:52
發話人A:乙○○000000000
受話人B:子○○0000000000
A:大仔,你找我啊
B:對啊,剛剛不是約十點嗎,等到十點多還沒看到人
,是否要(?)打給他嗎?
A:我昨天晚上已經交代好了
B:喂,喂
A:有,有聽到
B:他們(已)過去了
A:過去了啊,好,阿,阿潤那個有沒有要過去
B:要去啊怎不要去
A喔:不然我等一下過去,他是一點的嘛
B:你從公司過來即可
A:好啊好啊好啊
6、時間: 950322: 13時1分28秒
發話人A:陳金興0000000000
受話人B:子○○0000000000
B:喂。
A:會長,我跟你說,你下午喔,你要到宮裡喔,那個
昨天下午橋頭有一個人,一個歐吉桑喔,跑到大仔
那邊,本來辦桃園的事叫阿柳去辦,大仔叫阿柳去
辦啦喔,桃園幼稚園的債務事情。
B:嗯
A:昨天他來又跟圓大仔講另外一外一件9000萬的,借
錢的也有支票也有,法院也告贏喔,在艋舺建屋,
艋舺建了兩棟,蹲仔馬(音譯)的人,本來昨天圓
仔叫我打電話給空仔,但是都沒回應,他今天要拿
那個所有的證據拷貝過來給圓大仔,三重的人,蹲
仔馬(音譯)的人,這個叫做余德記(音譯),大
仔跟阿柳出去嘛,阿柳去那個嘛,身邊可能那個,
可能會叫三重那邊的人下去查這個人,三重那邊不
是只有我們而已嘛。
B:對啊
A:對吧
B:我現在跟圓大仔在一起
A:那你今天要跟他跟緊一點,到時候會叫你去辦,
9000 萬這個應該都可以要的到
B:好。
A:我要去八里,我跟會計師要去八里,要跟龍祥開會
,稅金的事要去瞭解一下。
B:好好好。
7、時間:95.01.1815:51:06
發話人A: 子○○0000000000
受話人B: 不詳姓名男子(綽號「王董」)
B:喂
A:王董!我是殺狗(或台九)(台語)
B:阿柳。
A:新年快樂!
B:(笑)新年快樂!
A:不知道你可不可以撥空出來聊天?
B:好啊!那要去哪裡?
A:不然去公司「圓仔大」這邊
B:好啊!什麼事?
A:大仔說之前那個球場的事
B:我已經有跟「阿牛」(台語)講了!我看你再去
一次好了
A:有啊!之前有去了!
B:你再去他小弟未○○的走一下
A:他小弟?
B:他們知道啦!小余知道啦!你知道意思吧!
A:喔!那我瞭解!
B:「圓仔大」又來找我
A:我想說你當初就有過來
B:我有跟他講,他講的數字我怕你不能接受
A:你講一下來參考
B:他講九百、一千你可以接受嗎?
A:哈哈…
B:對啊!我怎麼敢講,我想說你再去一次,不行的
話我就不想理了。
A:好啊!我想說你有過來,圓大仔也認為你有過來
…
B:我有跟他講,那我這樣就不敢跟別人講了,你知
道意思吧!
A:我瞭解
B:你再去一次看他有什麼反應
A:好!
B:你跟他說你有打電話給我,你就說你有在討論而
我不敢講
A:圓大仔就想說你有在關心…B:就是這樣我才不敢
找圓大仔
A:對啊!想說大仔之前就打電話給我,說要約你出
來聊一下…
B:我就是因為這樣不敢去啦!這樣子我對圓仔大
要怎麼交代
A:哈哈…我瞭解啦!那有空我們再聊聊吧!
B:好。
附件三
(見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1、時間: 000000 00:52:19
發話人A:己○○0000000000
受話人B:庚○○0000000000
B:喂!大仔
A:「藍鷹」那個有打電話給你嗎?
B:還沒
A:你有沒有跟他講要包紅包的事情啊
B:我沒有跟他老婆講
A:跟他老婆講啊!他老婆知道啊
B:好
A:你跟他講,要過去跟他拿一下啊
B:好
2、時間: 000000 00:05:45
發話人A:庚○○0000000000
受話人B:己○○0000000000
B:喂!你在哪裡?
A:我剛剛跟「藍鷹」姓張的講話,他說到中部弄一些
錢,現在才回我電話,他說15日前會包一下,我問
他要包多少錢(紅包),他就支支吾吾不說,問我
要包多少才好,我現在是要了解你的意思,我就跟
他講「圓大仔」及「柳哥」各包10萬元,不用包太
多,他嚇一跳,他就說他又不是印鈔票的,你跟他
說這些的,他就說15日以前會包,但是要包多少我
真的不曉得,我是有跟他點一下。
B:好啊
A:大仔,你現在在哪裡
B:我坐捷運到臺北
A:你的車子呢
B:叫少年仔開走,你打電話叫少年仔開過來
A:說不定還在睡覺,好,我打打看
3、時間:950214 :14時41分14秒
發話人A:小高(庚○○)
受話人B:林先生(丁○○之子)
B:喂
A:林哥嗎?林先生嗎?
B:恩
A:你好你好,我姓高,我小高
B:小高?
A:恩,跟阿柳在一起的小高
B:喔喔喔喔
A:你知道嗎?上次圓仔花那邊,上次我們在律師樓
那邊我們有碰過一次面
B:喔喔喔喔
A:不曉的你有沒有印象?
B:有有有,我知道
A:我剛剛喔,我剛剛已經從那個劍橋離開了
B:恩恩恩
A:我們已經有,這個事情已經開始在動作了,我跟
你講一下
B:好好好
A:然後呢,我剛剛去劍橋三民路這間喔,三民路這
間這個陳先生,有一個林主任出來,有一個林主
任出來喔,說這個陳先生,喔丙○○,說丙○○
目前不在,他現在不在,然後,我有把我的電話
留給他
B:喔喔喔
A:他說有沒有怎樣,他這一兩天都會跟我打電話跟
我講啦
B:喔喔
A:我跟他說,我說我這次來,我先來問我沒有進去
,你先出來,我把這個訊息告訴你喔,我要處理
這個事情喔,那我把我電話給他,我說我不管你處
不處理喔,你給我一通電話,不然你不給我電話,
我來就不是這樣處理了。
B:林主任是女的嗎,對不對?
A:女的女的,林主任一個大肚子的
B:喔喔喔
A:你認識這個人嗎
B:ㄟ,可能不是他姪子,可能是另外一個人吧,他
姪子差不多四、五十歲了
A:喔沒有沒有,這個女孩子大約二、三十歲而已
B:那個那個他們聘請的主任啦
A:恩,他是主任而已,然後我跟你講,我不曉的他
們跟你父親不曉的還有沒有再聯絡,我不曉的
B:沒有沒有
A:所以我這個…(註:聽不清)後,他會不會回頭
去找你父親我不曉的,所以我跟你講一下,你跟你
父親照會一下
B:喔喔,好。
A:你說這個事情我們在處理的時候,你他如果回頭
去找你父親,你父親到時候心一軟怎樣處理就比較
麻煩,好不好。
B:這個事情交給你處理就好。
A:你知道這個事情就好,反正我們已經開始動作了
。
B:好好
A:OK
B:OK。
4、時間:000000 00:14:31
發話人A:庚○○(小高) 00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庚○○回撥)
A:喂,江西
B:小高,稍等一下
A:好
B:(將電話交給圓仔花接聽)喂小高喔
A:是,圓大
B:桃園幼稚園那件事是你去的嗎?
A:老大,是哪一條?
B:桃園幼稚園
A:老大,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
B:喔,你沒去
A: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所以,我現在人在榮總
我有去一趟,後來我沒有再去了,第一次是我去的
B:第一次你去的?
A: 是,第一次是我去的,結果就有人出來講了
B:喔,有人出來講
A:第一次我去之後就有人約出來去宮裡談,後來我就
沒去了
B:好好好。
附件四
(見本院98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1、時間: 000000 00:03:50
發話人A:甲○○0000000000
受話人B:乙○○0000000000
A:喂喂,余哥喔,你在睡覺啊,明天不是要去辦那個事
?
B:對啊
A:對啊,那我們明天就直接去好了
B:對
A:那一樣就是雞蛋跟那個嗎?
B:對,你跟他們去就好啦
A:喔,好好
B:我明天要去送葬
A:好好,我有跟那個陳董通過電話了
B:你們約好就好
A:好
2、時間: 000000 00:11:52
發話人A:乙○○000000000
受話人B:子○○0000000000
A:大仔,你找我啊
B:對啊,剛剛不是約十點嗎,等到十點多還沒看到人
,是否要(?)打給他嗎?
A:我昨天晚上已經交代好了
B:喂,喂
A:有,有聽到
B:他們(已)過去了
A:過去了啊,好,阿,阿潤那個有沒有要過去
B:要去啊怎不要去
A喔:不然我等一下過去,他是一點的嘛
B:你從公司過來即可
A:好啊好啊好啊
3、時間: 000000 00:10:28
發話人A:某男0000000000
受話人B:乙○○0000000000
A:組長
B:恩
A:啊你沒去店裡啊?
B:我等一下會下去
A:你現在還在台北啊
B:在大仔這邊
A:你在大仔那邊啊
B:XX娘,每天沒過來報到可以嗎? XX娘(笑)
A:那個家庭日不用來報到,剩下的(日)都要報到啦
B:對啊
A:我剛好在你店前這裡剛經過,沒看到你車子經過
B:不然你先去按摩 ,我等一下下來
A:沒啦沒啦,沒關係你先去忙,現在過年快到了,我
有一條債務趕著過年前處理,我先過去假日飯店那
裡,晚一點再說,阿輝有沒有跟你說今天要弄賭的
事
B:沒哩,我要跟阿輝說一條事情啊,也要跟你說一件
工作,不是講一個工作,是要跟你調錢。)
附件五
(見本院98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
1、時間:000000 00:14:31
發話人A:庚○○(小高) 00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庚○○回撥)
A:喂,江西
B:小高,稍等一下
A:好
B:(將電話交給圓仔花接聽)喂小高喔
A:是,圓大
B:桃園幼稚園那件事是你去的嗎?
A:老大,是哪一條?
B:桃園幼稚園
A:老大,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
B:喔,你沒去
A:我沒去,因為我老爸住院,所以,我現在人在榮總
我有去一趟,後來我沒有再去了,第一次是我去的
B:第一次你去的?
A: 是,第一次是我去的,結果就有人出來講了
B:喔,有人出來講
A:第一次我去之後就有人約出來去宮裡談,後來我就
沒去了
B:好好好。
2、時間000000 00:45:54
發話人A:丁○○ 00000000
受話人B:酉○○ 0000000000
A:圓仔花大
B:耶?
A:我是朝枝的同學
B:我知道
A:我也收到了
B:收到什麼?
A:收到我昨天拿給你的那張,我兒子要去那個
B:有啊,朝枝剛有拿給我
A:不是啦,朝枝拿給你的是合約書
B:喔喔
A:我昨天不是有桃園警察局的通知書
B:喔喔喔
A:我現收到了
B:有收到了啊
A:我也要去
B:喔你也有收到喔
A:嗯,恐嚇取財啊
B:啊?
A:給我寫說恐嚇取財
B:你就說你沒去,哪有恐嚇取財
A:你看怎樣,你要替我處理呀
B:你現在去你要怎麼說?
A:我去我就說我哪有恐嚇取財?
B:阿你就說我又沒去怎說我恐嚇取財?
A:對啊
B:你告他誣告就好了
A:我現在就拿那張委託書,我委託你啦
B:喔喔
A:對不對
B:可以可以可以
A:喔律師後天會跟我一起去
B:好好
A:他就說那張委託書要帶去,他就欠我錢
B:喔喔
A:看你有無恐嚇他,這樣就知了。
B:喔喔
A:喔是不是?
B:好好
A:我趕快通知你一下
B:好好
A:我就為你啊(註:此處為台語直譯,不確定如何翻
成中文)
B:好好,你的債你就說那是我的票,恐嚇怎樣為何說
是恐嚇,是有拿槍或拿刀來恐嚇你啊
A:是怎樣恐嚇?
B:我下午我問阿力啊及彭仔
A:阿力說他沒去
B:喔喔
A:彭仔說他是隔好幾天他叫兩個年輕人跟他兒子去公
司說
B:喔喔
A:只有這樣而已,其他的彭仔的老爸在榮總
B:誰的老爸不好?
A:彭仔啊
B:誰是彭仔
A:小鄭啊
B:小鄭?
A:彭仔啊
B:喔喔
A:你叫他去
B:沒,是小高,叫小高他們去的
A:ㄟ,小高小高
B:是小高他們去的
A:小高啦,小高下午與我通電話,說他爸爸在榮總,
在看僱他爸爸啦
B:說啥恐嚇取財,亂來不用理他,你去你說就好了
A:我說我懶得處理,對方他也有來說
B:喔喔
A:事實就是這樣
B:那沒關係,我知道啦,好啦好啦
A:喔你看啦,律師有跟我說過
B:我知道我知道啦
A:他說我們拿合約書去看
B:好啦
A:你叫小高去
B:喔
A:剩下的他們律師他們出去講,問債主,大家投資的
慢慢來,用好,大家再來說,這樣說我恐嚇取財啦
B:我知道啦,好啦好啦
A:我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