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與原本不符之處,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 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 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 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 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 欄內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 丁○○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 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丙○○署押 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丙○○署押壹枚沒收之 ;」 附件二: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 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甲○○署 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 丁○○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 內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 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單商店存 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丙○○署押壹枚沒收之;又共同行使 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簽帳 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丙○○署押壹枚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