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5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鈴姚念慈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間,以不詳之代價,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予翁旭文 (另聲請移轉管轄) ,再與翁旭文於92年7 月8 日持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自92年8 月至12月間,擔任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96號2樓合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合寬公司)之負責人,具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且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2 人明知合寬公司該期間中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連續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1 所示佑師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前揭公司等取得虛開統一發票後,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總計38紙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328 萬236 元,以此法幫助如附表1所列各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總計116萬4,013 元;甲○○亦明知合寬公司於其擔任負責人之上述期間中並未向如附表2 所示致園工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以該等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1紙,金額總計3,444萬4,000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款總計172 萬2,200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等均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甲○○與翁旭文、余家成及何義昌分別於93年1 月至同年2 月16日、同年2 月17日至同年11月16日、同年11月17日至94年7 月31日及94年8 月1 日至94年10月間擔任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296 號4 樓之俱詣有限公司(下稱俱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與余旭文於任俱詣公司負責人時,皆授權翁旭文為俱詣公司之實際經營,且被告與翁旭文、余家成明知俱詣公司與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3年1 月至94年10月間,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95紙,金額計66,851,589元,交付與東鉅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以幫助東鉅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3,342,591 元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7年6 月18日繫屬,該院以97年度簡字第5969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97年度偵字第57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供稱相似案件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伊在提供伊之身分證與翁旭文時,翁旭文即已告知要將伊登記為俱詣公司及合寬公司之負責人,伊大約是在92年12月底左右和翁旭文一起去辦理俱詣公司及合寬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二者辦理的時間約相隔1 個月左右等情在卷(見本院97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是本案公訴人認被告以合寬公司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因與前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969號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公訴人於97年9 月24日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銷項
  ┌──┬──────────┬──────┬─────┬───┐
  │編號│     公司名稱       │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
  ├──┼──────────┼──────┼─────┼───┤
  │  1 │佑師實業有限公司    │   2,287,800│   114,390│   1  │
  ├──┼──────────┼──────┼─────┼───┤
  │  2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6,000,000│   300,000│   7  │
  ├──┼──────────┼──────┼─────┼───┤
  │  3 │明翰營造有限公司    │   2,827,550│   141,378│   5  │
  ├──┼──────────┼──────┼─────┼───┤
  │  4 │德商西門子股份有限公│            │          │      │
  │    │司臺灣分公司        │     530,450│    26,523│   1  │
  ├──┼──────────┼──────┼─────┼───┤
  │  5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  │   4,683,317│   234,166│  10  │
  │    │司                  │            │          │      │
  ├──┼──────────┼──────┼─────┼───┤
  │  6 │基拓工程有限公司    │   5,020,000│   251,000│   2  │
  ├──┼──────────┼──────┼─────┼───┤
  │  7 │磐榮營造有限公司    │   8,111,824│   405,591│   2  │
  ├──┼──────────┼──────┼─────┼───┤
  │  8 │秉陞工程行          │   3,005,000│   150,250│   5  │
  ├──┼──────────┼──────┼─────┼───┤
  │  9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14,295│    40,715│   5  │
  ├──┴──────────┼──────┼─────┼───┤
  │總計                      │  33,280,236│ 1,164,013│  38  │
  └─────────────┴──────┴─────┴───┘
附表2:進項
 ┌──┬──────────┬──────┬─────┬───┐
  │編號│     公司名稱       │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
  ├──┼──────────┼──────┼─────┼───┤
  │  1 │致園工程有限公司    │   6,650,000│   332,500│   2  │
  ├──┼──────────┼──────┼─────┼───┤
  │  2 │財將有限公司        │   7,306,000│   365,300│   9  │
  ├──┼──────────┼──────┼─────┼───┤
  │  3 │真豪資訊有限公司    │   2,120,000│   106,000│   5  │
  ├──┼──────────┼──────┼─────┼───┤
  │  4 │福順發工程行        │   4,500,000│   225,000│   8  │
  ├──┼──────────┼──────┼─────┼───┤
  │  5 │福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3,868,000│   693,400│   7  │
  ├──┴──────────┼──────┼─────┼───┤
  │總計                      │  34,444,000│ 1,722,200│  3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