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高偉文
- 被告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八五、二四一九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三二四三、三三五六、一四九七三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十九所示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至十八、二十至五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印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印章、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應補充、更正如次: ㈠事實部分應補充、更正: ⒈同案被告乙○○(同案被告丑○○部分)申請貸款之時間係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⒉同案被告丁○○犯罪時間應為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⒊被告己○○與癸○○承前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向癸○○購得(推由癸○○偽造)附表編號二二至五一之偽造扣繳憑單等文書。 ⒋關於同案被告辰○○之部分,並有持偽造揚毅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向銀行申辦貸款。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 ⒈被告己○○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 ⒉同案被告壬○○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 ⒊同案被告丑○○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並於警詢中指證係被告己○○將偽造之證件交其轉交與客戶(己○○詐欺集團卷第二九四頁)。 ⒋同案被告戊○○於警詢中坦承犯行(己○○詐欺集團卷第一五五頁) ⒌同案被告申○○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⒍同案被告巳○○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四二、二四三頁)。 ⒎被告甲○○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四三頁)。⒏同案被告庚○○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五六頁反面)。 ⒐同案被告宙○○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四二頁)。 ⒑同案被告未○○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四二頁反面)。 ⒒同案被告地○○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 ⒓同案被告辰○○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 ⒔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五三頁反面)。 ⒕同案被告戌○○、亥○○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⒖同案被告午○○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⒗同案被告宇○○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五三頁反面)。並於檢察官偵查中指稱:係經由東方帝國之主管李國彬介紹向己○○購買偽造的證明文件,並送件申貸(第一七一八五號偵卷三第一三二頁) ⒘同案被告丙○○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訴字卷㈡第二五三頁反面)。並於警詢中指稱因為寅○○在申辦時,他們公司因故無法提供在職證明,所以我才請己○○幫忙包裝(己○○詐欺集團卷第四四二頁) ⒙同案被告寅○○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⒚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 ⒛同案被告子○○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同案被告黃○○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式筆錄)。 附表一編號二二至五一之偽造文書扣案可證(詳見附表一)。 偽造之辰○○「揚毅實業有限公司」、酉○○「揚毅實業有限公司」、戊○○「集耀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扣押物編號二之三)、偽造如附表編號三至五一所示存摺影本、扣繳憑單(扣押物編號二之一、二之二)扣案可證。 並無卷存事證足認同案被告酉○○向遠東商銀貸款,及同案被告玄○○向新竹國際商銀貸款之部分,已獲核貸(另參本院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公務電話紀錄),附此敘明。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同案被告子○○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記載被告子○○行使偽造在職證明等情,惟查,並無卷存事證足認被告子○○曾向金融機構提出偽造在職證明及存摺申辦貸款而行使,檢察官所指該部分犯行容有誤解;又起訴書記載同案被告壬○○部分,起訴書附表二持以行使之金融機構載有「板橋信用合作社」,經本院向板信銀行函查結果,壬○○向板信銀行借款,並未以郭俊宏或A○○為保證人,有板信銀行集中作業中心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板信集中字第0九八七四七一一0二號函及檢附貸款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㈢),起訴書附表應屬誤載,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指明。 同案被告壬○○以亨利紙業有限公司向寶華銀行貸款一百五十萬元,以郭俊宏為連帶保證人,且服務單位載為揚毅實業有限公司,有新加坡商星展銀行陳報狀及檢附貸款資料可稽(本院卷㈢),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壬○○此部分所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揚毅公司在職證明)犯行,亦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己○○關於其等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茲分述如下: ⒈查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算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則將「實施」改為「實行」,本件被告所為,於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並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⒊被告己○○於附表編號三至十八、二十至五一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及第五十六條有關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並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其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法論斷較有利於被告。 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業經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⒌經上開所示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上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該等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附表編號十九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附表編號三至十八、二十至五一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己○○上開犯行,與癸○○,另分別各與附表所示酉○○等人,基於犯意聯絡而互推實行,為共同正犯。被告附表編號三至十八、二十至五一先後多次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詐欺取財部分雖有既、未遂之別,仍以連續詐欺取既遂罪論)。被告己○○偽造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均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十九各行為,與附表其餘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㈢起訴書雖未敘及附表編號二二至五一之偽造扣繳憑單等偽造文書犯行;及同案被告壬○○以亨利紙業有限公司向寶華銀行貸款部分,以郭俊宏為連帶保證人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及偽造辰○○於揚毅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申辦貸款之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均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㈣爰審酌被告己○○犯罪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犯罪後態度良好,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被告附表編號十九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附表編號三至十八、二十至五一行為時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附表編號三至五一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附表三至五一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則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之適用及折算標準,以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就附表編號十九犯行、附表編號三至十八、二十至五一連續犯行,各適用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㈥被告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本案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或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諭知其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 │編│姓名 │偽造變造之文書 │左列文書所附著之偽造│應沒收之印章、印文 │備註 │ │號│ │(頁次) │印文 │ │ │ ├─┼───┼─────────┼──────────┼──────────┼─────────┤ │一│酉○○│㈠偽造之扣繳憑單一│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95年9月間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造之「揚毅實業有限│㈡偽刻之「揚毅實業有│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三│ 造之「沃錦中」印文│㈢偽刻之「沃錦中」印│ │ │ │ │ 九一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日盛國際商│ │ │ │ │ │ │ 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號存摺影本(九六│ │ │ │ │ │ │ 年度偵字第三三五│ │ │ │ │ │ │ 六號己○○詐欺集│ │ │ │ │ │ │ 團卷第三八七至三│ │ │ │ │ │ │ 九○頁)。 │ │ │ │ │ │ │㈢偽造在職證明書(│ │ │ │ │ │ │ 扣押物編號2-3) │ │ │ │ ├─┼───┼─────────┼──────────┼──────────┼─────────┤ │二│乙○○│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95年7月24 │ │ │(林慧│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日 │ │ │珍部分│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 │ │ │ │ 二八九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 │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二│ │ │ │ │ │ │ 八九反頁) │ │ │ │ │ │ │㈢偽造之安泰銀行中│ │ │ │ │ │ │ 壢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存摺影本(九六│ │ │ │ │ │ │ 年偵字第三三五六│ │ │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 │ │ │ │ 卷第二九○頁至二│ │ │ │ │ │ │ 九一頁)。 │ │ │ │ ├─┼───┼─────────┼──────────┼──────────┼─────────┤ │三│己○○│㈠偽造之扣繳憑單一│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造之「揚毅實業有限│㈡偽刻之「揚毅實業有│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九│ 造之「沃錦中」印文│㈢偽刻之「沃錦中」印│ │ │ │ │ 六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板信商業銀│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存摺影本(九六│ │ │ │ │ │ │ 年度偵字第三三五│ │ │ │ │ │ │ 六號己○○詐欺集│ │ │ │ │ │ │ 團卷第九七頁) │ │ │ │ │ │ │㈢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 │ │ │ │ │ 一紙(九六年度偵│ │ │ │ │ │ │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 │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 │ │ │ │ │ 九八頁) │ │ │ │ ├─┼───┼─────────┼──────────┼──────────┼─────────┤ │四│A○○│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 │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95年6月下 │ │ │(林志│ (九六年度偵字第│ 偽造之「偉鉅興業有│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旬 │ │ │勝擔保│ 三三五六號己○○│ 限公司」印文一枚、│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人) │ 詐欺集團卷第一二│ 偽造之「張建忠」印│㈢偽刻之「張建忠」印│ │ │ │ │ 八頁)。 │ 文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萬泰銀行板│ │ │ │ │ │ │ 橋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存摺影本(九六│ │ │ │ │ │ │ 年偵字第三三五六│ │ │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 │ │ │ │ 卷第一二六頁至一│ │ │ │ │ │ │ 二七頁)。 │ │ │ │ ├─┼───┼─────────┼──────────┼──────────┼─────────┤ │五│郭俊宏│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同上 │ │ │(林志│ (九六年度偵字第│ 造之「揚毅實業有限│㈡偽刻之「揚毅實業有│起訴書誤載為95年4 │ │ │勝擔保│ 三三五六號己○○│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月 │ │ │人) │ 詐欺集團卷第一三│ 造之「沃錦中」印文│㈢偽刻之「沃錦中」印│ │ │ │ │ 七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第一銀行土│ │ │ │ │ │ │ 城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存摺影本(九六│ │ │ │ │ │ │ 年偵字第三三五六│ │ │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 │ │ │ │ 卷第一三八頁至一│ │ │ │ │ │ │ 四三頁)。 │ │ │ │ ├─┼───┼─────────┼──────────┼──────────┼─────────┤ │六│玄○○│㈠偽造之台北富邦銀│ │ │申請時間95年5月15 │ │ │ │ 行延平分行帳號:│ │ │日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 摺影本(九六年度│ │ │ │ │ │ │ 偵字第三三五六號│ │ │ │ │ │ │ 己○○詐欺集團卷│ │ │ │ │ │ │ 第四○五至四○七│ │ │ │ │ │ │ 頁)。 │ │ │ │ ├─┼───┼─────────┼──────────┼──────────┼─────────┤ │七│黃惠珍│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㈠左列納稅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同上 │ │ │(蕭于│ 局九三年度所得稅│ 造之「財政部臺北市│㈡偽刻之「財政部臺北│ │ │ │庭之保│ 納稅證明書(九六│ 國稅局印」印文一枚│ 市國稅局印」印章一│ │ │ │證人)│ 年度偵字第三三五│ 、偽造之「財政部臺│ 枚。 │ │ │ │ │ 六己○○詐欺集團│ 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㈢偽刻之「財政部臺北│ │ │ │ │ 第四○八頁)。 │ 所多功能櫃檯」橢圓│ 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 │ │ │ │ │ 形印文一枚 │ 多功能櫃檯」印章一│ │ │ │ │ │ │ 枚。 │ │ ├─┼───┼─────────┼──────────┼──────────┼─────────┤ │八│戊○○│㈠偽造之扣繳憑單一│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95年4月26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造之「集耀實業有限│㈡偽刻之「集耀實業有│日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一│ 造之「林郭滿枝」印│㈢偽刻之「林郭滿枝」│ │ │ │ │ 五八頁) │ 文一枚。 │ 印章一枚。 │ │ ├─┼───┼─────────┼──────────┼──────────┼─────────┤ │九│王萍意│㈠偽造之王萍意板橋│ │ │申○○以王萍意為人│ │ │(湯鎮│ 站前郵局帳號: │ │ │頭委託「鎮瀚房屋」│ │ │魁部分│ 00000000000000號│ │ │王桂芬之業務員代辦│ │ │) │ 存摺影本(九六年│ │ │房貸 │ │ │ │ 度偵字第三三五六│ │ │申請時間95年1月15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日 │ │ │ │ 卷第三五六至三六│ │ │ │ │ │ │ 三頁)。 │ │ │ │ ├─┼───┼─────────┼──────────┼──────────┼─────────┤ │十│巳○○│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巳○○係委託卯○○│ │ │ │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購買偽造財力證明辦│ │ │ │ 字第二四六二號卷│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理本案系爭貸款 │ │ │ │ 一第五一三頁) │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申請時間95年4月18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 一枚。 │ 章一枚。 │日 │ │ │ │ 九六年度偵字第二│㈡左列薪資明細表:偽│ │ │ │ │ │ 四六二號卷一第五│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 │ │ │ │ │ 一四頁) │ 公司」印文六枚、「│ │ │ │ │ │㈢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張建志」印文六枚。│ │ │ │ │ │ (九六年度偵字第│ │ │ │ │ │ │ 二四六二號卷一第│ │ │ │ │ │ │ 五一五頁至五一七│ │ │ │ │ │ │ 頁)。 │ │ │ │ │ │ │㈣偽造之彰化銀行八│ │ │ │ │ │ │ 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號及│ │ │ │ │ │ │ 台新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 摺影本各一份(九│ │ │ │ │ │ │ 六年偵字第二四六│ │ │ │ │ │ │ 二號卷一第五一八│ │ │ │ │ │ │ 至五二二頁)。 │ │ │ │ ├─┼───┼─────────┼──────────┼──────────┼─────────┤ │十│甲○○│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甲○○委託被告張興│ │一│(李嘉│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沅誠電子股份│㈡偽刻之「沅誠電子股│德及被告庚○○辦理│ │ │進、張│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本案系爭貸款。 │ │ │興德部│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偽造之「藍敏男」│ 枚。 │申請時間95年6月 │ │ │分) │ 一九二頁) │ 印文一枚。 │㈢偽刻之「藍敏男」印│ │ │ │ │㈡偽造之中壢東興郵│ │ 章一枚。 │ │ │ │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九六年│ │ │ │ │ │ │ 度三三五六號李佩│ │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一│ │ │ │ │ │ │ 八七至一九一頁)│ │ │ │ ├─┼───┼─────────┼──────────┼──────────┼─────────┤ │十│宙○○│㈠偽造之扣繳憑單一│ │ │宙○○係委託陳茗益│ │二│ │ 紙(九六年度偵字│ │ │辦理本案系爭貸款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 │申請時間95年6月8日│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二│ │ │ │ │ │ │ 一五頁) │ │ │ │ │ │ │㈡偽造之岡山仁壽路│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九六年│ │ │ │ │ │ │ 度偵字第三三五六│ │ │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 │ │ │ │ 卷第二一六至二一│ │ │ │ │ │ │ 七頁)。 │ │ │ │ ├─┼───┼─────────┼──────────┼──────────┼─────────┤ │十│未○○│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未○○係委託一名自│ │三│ │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稱「李代書」之人代│ │ │ │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辦本案系爭貸款。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申請時間95年6月 │ │ │ │ 二三九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㈡左列薪資明細單:偽│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公司」印文六枚、「│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二│ 張建志」印文六枚。│ │ │ │ │ │ 三八頁) │ │ │ │ │ │ │㈢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二│ │ │ │ │ │ │ 四○至二四五頁)│ │ │ │ ├─┼───┼─────────┼──────────┼──────────┼─────────┤ │十│辰○○│㈠偽造扣繳憑單一紙│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95年6月28 │ │四│(葉承│ (九六年度偵字第│ 造之「揚毅實業有限│㈡偽刻之「揚毅實業有│日 │ │ │洋、葉│ 三三五六號己○○│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昌為部│ 詐欺集團卷第二五│ 造之「沃錦中」印文│㈢偽刻之「沃錦中」印│ │ │ │分) │ 四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台北敦南郵│ │ │ │ │ │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九六年│ │ │ │ │ │ │ 度偵字第三三五六│ │ │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 │ │ │ │ 卷第二五五至二五│ │ │ │ │ │ │ 八頁) │ │ │ │ │ │ │㈢偽造之在職證明書│ │ │ │ │ │ │(扣押物編號2-3) │ │ │ │ ├─┼───┼─────────┼──────────┼──────────┼─────────┤ │十│戌○○│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 │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95年5月 │ │五│(楊宜│ (九六年度偵字第│ 偽造之「偉鉅興業有│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 │ │ │鈴與楊│ 三三五六號己○○│ 限公司」印文一枚、│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智明部│ 詐欺集團卷第三四│ 偽造之「張建忠」印│㈢偽刻之「張建忠」印│ │ │ │分) │ ○頁)。 │ 文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農民銀行南│ │ │ │ │ │ │ 崁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存摺影本(九六│ │ │ │ │ │ │ 年度偵字第三三五│ │ │ │ │ │ │ 六號己○○詐欺集│ │ │ │ │ │ │ 團卷第三四一至三│ │ │ │ │ │ │ 四三頁)。 │ │ │ │ ├─┼───┼─────────┼──────────┼──────────┼─────────┤ │十│午○○│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午○○係委託被告劉│ │六│ │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集耀實業有限│㈡偽刻之「集耀實業有│智忠辦理本案系爭貸│ │ │ │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款。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造之「林郭滿枝」印│㈢偽刻之「林郭滿枝」│申請時間95年6月 │ │ │ │ 四二二頁) │ 文一枚。 │ 印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㈡左列薪資單:偽造之│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集耀實業有限公司│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印文六枚、「林郭│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四│ 滿枝」印文六枚。 │ │ │ │ │ │ 二三頁) │ │ │ │ │ │ │㈢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四│ │ │ │ │ │ │ 二四至四二六頁)│ │ │ │ ├─┼───┼─────────┼──────────┼──────────┼─────────┤ │十│寅○○│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㈡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寅○○係委託丙○○│ │七│ │ (九六年度偵字第│ 造之「和一企業有限│㈡偽刻之「和一企業有│辦理本案系爭貸款。│ │ │ │ 三三五六號己○○│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申請時間95年6月 │ │ │ │ 詐欺集團卷第四四│ 造之「王麗玲」印文│㈢偽刻之「王麗玲」印│ │ │ │ │ 五頁) │ 六枚 │ 章一枚。 │ │ ├─┼───┼─────────┼──────────┼──────────┼─────────┤ │十│天○○│㈠偽造之安泰銀行北│ │ │起訴書所稱之在職證│ │八│ │ 桃園簡易分行帳號│ │ │明係未○○之在職證│ │ │ │ :000-00-000000-│ │ │明 │ │ │ │ 3號存摺影本(九│ │ │申請時間95年6月 │ │ │ │ 六年度偵字第三三│ │ │ │ │ │ │ 五六號己○○詐欺│ │ │ │ │ │ │ 集團卷第二三四至│ │ │ │ │ │ │ 二三六頁) │ │ │ │ │ │ │㈡偽造之薪資單 │ │ │ │ │ │ │ (九六年度偵字第│ │ │ │ │ │ │ 三三五六號己○○│ │ │ │ │ │ │ 詐欺集團卷第二三│ │ │ │ │ │ │ 七頁) │ │ │ │ ├─┼───┼─────────┼──────────┼──────────┼─────────┤ │十│辛○○│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申請時間89年3月16 │ │九│ │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普傑精機有限│㈡偽刻之「普傑精機有│日 │ │ │ │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造之「陳素清」印文│㈢偽刻之「陳素清」印│ │ │ │ │ 四五五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 │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四│ │ │ │ │ │ │ 五四頁) │ │ │ │ │ │ │㈢偽造之不詳金融機│ │ │ │ │ │ │ 構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 摺影本(九六年度│ │ │ │ │ │ │ 偵字第三三五六號│ │ │ │ │ │ │ 己○○詐欺集團卷│ │ │ │ │ │ │ 第四七九至四八○│ │ │ │ │ │ │ 頁) │ │ │ │ ├─┼───┼─────────┼──────────┼──────────┼─────────┤ │二│丁○○│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銀行收件時間95年6 │ │十│ │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和一企業有限│㈡偽刻之「和一企業有│月19日 │ │ │ │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起訴書應予更正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造之「王麗玲」印文│㈢偽刻之「王麗玲」印│ │ │ │ │ 十七頁) │ 一枚 │ 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㈡左列薪資單:偽造之│ │ │ │ │ │ 紙(九六年度偵字│ 「和一企業有限公司│ │ │ │ │ │ 第三三五六號李佩│ 」印文一枚、「王麗│ │ │ │ │ │ 蓁詐欺集團卷第二│ 玲」印文一枚。 │ │ │ │ │ │ 二頁) │ │ │ │ │ │ │㈢偽造之桃園中路郵│ │ │ │ │ │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九六年│ │ │ │ │ │ │ 度偵字第三三五六│ │ │ │ │ │ │ 號己○○詐欺集團│ │ │ │ │ │ │ 卷第十八至二○頁│ │ │ │ │ │ │ )。 │ │ │ │ │ │ │㈣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 │ │ │ │ │ (九六年度偵字第│ │ │ │ │ │ │ 三三五六號己○○│ │ │ │ │ │ │ 詐欺集團卷第二一│ │ │ │ │ │ │ 頁) │ │ │ │ ├─┼───┼─────────┼──────────┼──────────┼─────────┤ │二│子○○│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 │ │一│ │ 一紙(九六年度偵│ 造之「沅誠電子股份│㈡偽刻之「沅誠電子股│ │ │ │ │ 字第三三五六號李│ 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份有限公司」印章一│ │ │ │ │ 佩蓁詐欺集團卷第│ 、偽造之「藍敏男」│ 枚。 │ │ │ │ │ 一四八頁) │ 印文一枚。 │㈢偽刻之「藍敏男」印│ │ │ │ │㈡偽造之萬泰商業銀│ │ 章一枚。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號存 │ │ │ │ │ │ │ 摺內頁影本 │ │ │ │ │ │ │ (九六年度偵字第│ │ │ │ │ │ │ 三三五六號己○○│ │ │ │ │ │ │ 詐欺集團卷第一四│ │ │ │ │ │ │ 九至一五二頁) │ │ │ │ ├─┼───┼─────────┼──────────┼──────────┼─────────┤ │二│呂進財│㈠偽造之三峽大埔郵│ │ │起訴書未記載 │ │二│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存摺影本(李佩│ │ │ │ │ │ │ 蓁扣押物清單編號│ │ │ │ │ │ │ 2-1) │ │ │ │ ├─┼───┼─────────┼──────────┼──────────┼─────────┤ │二│廖明峻│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三│ │ 一紙(己○○扣押│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 │ │ │ │ 物清單2-3)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㈡偽造之第一銀行鼎│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 │ │ │ │ 泰分行帳號: │ 一枚。 │ 章一枚。 │ │ │ │ │ 00000000000號存 │ │ │ │ │ │ │ 摺影本(己○○扣│ │ │ │ │ │ │ 押物清2-1) │ │ │ │ ├─┼───┼─────────┼──────────┼──────────┼─────────┤ │二│陳紳豪│㈠偽造之鶯歌郵局帳│ │ │起訴書未記載 │ │四│ │ 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己○○扣押物清│ │ │ │ │ │ │ 單2-1) │ │ │ │ ├─┼───┼─────────┼──────────┼──────────┼─────────┤ │二│陳佳琳│㈠偽造之臺北國際商│ │ │起訴書未記載 │ │五│ │ 銀桃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己○○扣押物清│ │ │ │ │ │ │ 單2-1) │ │ │ │ ├─┼───┼─────────┼──────────┼──────────┼─────────┤ │二│張人福│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六│ │ 一紙(己○○扣押│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 │ │ │ │ 物清單2-3)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㈡偽造之新竹國際商│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 │ │ │ │ 銀北中壢分行帳號│ 一枚。 │ 章一枚。 │ │ │ │ │ :00000000000 號│ │ │ │ │ │ │ 存摺影本(己○○│ │ │ │ │ │ │ 扣押物清2-1) │ │ │ │ ├─┼───┼─────────┼──────────┼──────────┼─────────┤ │二│吳小屏│㈠偽造之合作金庫銀│ │ │起訴書未記載 │ │七│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李│ │ │ │ │ │ │ 佩蓁扣押物清單 │ │ │ │ │ │ │ 2-1) │ │ │ │ ├─┼───┼─────────┼──────────┼──────────┼─────────┤ │二│王玉燕│㈠偽造之新店15支郵│ │ │起訴書未記載 │ │八│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己○○│ │ │ │ │ │ │ 扣押物清單2-1) │ │ │ │ ├─┼───┼─────────┼──────────┼──────────┼─────────┤ │二│楊欽澤│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九│ │ 一紙(己○○扣押│ 造之「永唯有限公司│㈡偽刻之「永唯有限公│ │ │ │ │ 物清單2-3) │ 」印文一枚、偽造之│ 司」印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郵局帳號:│ 「吳營森」印文一枚│㈢偽刻之「吳營森」印│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章一枚。 │ │ │ │ │ 存摺內頁影本(李│ │ │ │ │ │ │ 佩蓁扣押物清2-1 │ │ │ │ │ │ │ ) │ │ │ │ ├─┼───┼─────────┼──────────┼──────────┼─────────┤ │三│高國忠│㈠偽造之郵局帳號:│ │ │起訴書未記載 │ │十│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己○○扣押物清單│ │ │ │ │ │ │ 2-1 ) │ │ │ │ ├─┼───┼─────────┼──────────┼──────────┼─────────┤ │三│王彩雲│㈠偽造之郵局帳號:│ │ │起訴書未記載 │ │一│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己○○扣押物清單│ │ │ │ │ │ │ 2-1) │ │ │ │ ├─┼───┼─────────┼──────────┼──────────┼─────────┤ │三│洪伏龍│㈠偽造之臺北富邦銀│ │ │起訴書未記載 │ │二│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 摺內頁影本 │ │ │ │ │ │ │(己○○扣押物清單│ │ │ │ │ │ │ 2-1 ) │ │ │ │ ├─┼───┼─────────┼──────────┼──────────┼─────────┤ │三│李依明│㈠偽造之合作金庫銀│ │ │起訴書未記載 │ │三│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己○○扣押物清單│ │ │ │ │ │ │ 2-1 ) │ │ │ │ ├─┼───┼─────────┼──────────┼──────────┼─────────┤ │三│謝瑞榮│㈠偽造之合作金庫銀│ │ │起訴書未記載 │ │四│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己○○扣押物清單│ │ │ │ │ │ │ 2-1 ) │ │ │ │ ├─┼───┼─────────┼──────────┼──────────┼─────────┤ │三│徐志成│㈠偽造之聯邦銀行帳│ │ │起訴書未記載 │ │五│ │ 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己○○扣押物清單│ │ │ │ │ │ │ 2-1 ) │ │ │ │ ├─┼───┼─────────┼──────────┼──────────┼─────────┤ │三│楊淑媛│㈠偽造之中和大華郵│ │ │起訴書未記載 │ │六│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己○○│ │ │ │ │ │ │ 扣押物清單2-1 )│ │ │ │ ├─┼───┼─────────┼──────────┼──────────┼─────────┤ │三│陳晞文│㈠偽造之安泰銀行中│ │ │起訴書未記載 │ │七│ │ 壢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 摺影本(己○○扣│ │ │ │ │ │ │ 押物清單2-1) │ │ │ │ ├─┼───┼─────────┼──────────┼──────────┼─────────┤ │三│彭品軍│㈠偽造之中壢南園郵│ │ │起訴書未記載 │ │八│ │ 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己○○│ │ │ │ │ │ │ 扣押物清單2-1) │ │ │ │ ├─┼───┼─────────┼──────────┼──────────┼─────────┤ │三│范慧敏│㈠偽造之三重介壽路│ │ │起訴書未記載 │ │九│ │ 郵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影本(己○○│ │ │ │ │ │ │ 扣押物清單2-1) │ │ │ │ ├─┼───┼─────────┼──────────┼──────────┼─────────┤ │四│黃本源│㈠偽造之郵局帳號:│ │ │起訴書未記載 │ │十│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 (己○○扣押物清│ │ │ │ │ │ │ 單2-1 ) │ │ │ │ ├─┼───┼─────────┼──────────┼──────────┼─────────┤ │四│陳金田│㈠偽造之郵局帳號:│ │ │起訴書未記載 │ │一│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 (己○○扣押物清│ │ │ │ │ │ │ 單2-1 ) │ │ │ │ ├─┼───┼─────────┼──────────┼──────────┼─────────┤ │四│陳志勝│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二│ │ 一紙(己○○扣押│ 造之「集耀實業有限│㈡偽刻之「集耀實業有│ │ │ │ │ 物清單2-3 )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㈡偽造之華南銀行存│ 造之「林郭滿枝」印│㈢偽刻之「林郭滿枝」│ │ │ │ │ 摺內頁影本(李佩│ 文一枚。 │ 印章一枚。 │ │ │ │ │ 蓁扣押物清單2-1 │ │ │ │ │ │ │ ) │ │ │ │ ├─┼───┼─────────┼──────────┼──────────┼─────────┤ │四│于采平│㈠偽造之合作金庫雙│ │ │起訴書未記載 │ │三│ │ 連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 (己○○扣押物清│ │ │ │ │ │ │ 單2-1) │ │ │ │ ├─┼───┼─────────┼──────────┼──────────┼─────────┤ │四│廖明峰│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四│ │ (己○○扣押物清│ 造之「和一企業有限│㈡偽刻之「和一企業有│ │ │ │ │ 單2-3)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㈡偽造之華南銀行 │ 造之「王麗玲」印文│㈢偽刻之「王麗玲」印│ │ │ │ │ 帳號: │ 一枚。 │ 章一枚。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 (己○○扣押物清│ │ │ │ │ │ │ 單2-1) │ │ │ │ ├─┼───┼─────────┼──────────┼──────────┼─────────┤ │四│簡宇晨│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五│ │ (己○○扣押物清│ 造之「沅誠電子股份│㈡偽刻之「沅誠電子股│ │ │ │ │ 單2-3) │ 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份有限公司」印章一│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 、偽造之「藍敏男」│ 枚。 │ │ │ │ │ 紙(己○○扣押物│ 印文一枚。 │㈢偽刻之「藍敏男」印│ │ │ │ │ 清單2-2) │ │ 章一枚。 │ │ │ │ │㈢偽造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單為密封式,上│ │ │ │ │ │ (己○○扣押物清│無發現偽造印文) │ │ │ │ │ │ 單2-4) │ │ │ │ ├─┼───┼─────────┼──────────┼──────────┼─────────┤ │四│黃思嘉│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六│ │ (己○○扣押物清│ 造之「永唯有限公司│㈡偽刻之「永唯有限公│ │ │ │ │ 單2-3) │ 」印文一枚、偽造之│ 司」印章一枚。 │ │ │ │ │ │ 「吳營森」印文一枚│㈢偽刻之「吳營森」印│ │ │ │ │ │ 。 │ 章一枚。 │ │ ├─┼───┼─────────┼──────────┼──────────┼─────────┤ │四│葉天鈞│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七│ │ (己○○扣押物清│ 造之「揚毅實業有限│㈡偽刻之「揚毅實業有│ │ │ │ │ 單2-3)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 造之「沃錦中」印文│㈢偽刻之「沃錦中」印│ │ │ │ │ │ 一枚 │ 章一枚。 │ │ ├─┼───┼─────────┼──────────┼──────────┼─────────┤ │四│廖秀琴│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八│ │ (己○○扣押物清│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 │ │ │ │ 單2-3)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 │ │ │ │ │ 一枚。 │ 章一枚。 │ │ ├─┼───┼─────────┼──────────┼──────────┼─────────┤ │四│黃秀丹│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九│ │ (己○○扣押物清│ 造之「偉鉅興業有限│㈡偽刻之「偉鉅興業有│ │ │ │ │ 單2-3)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 │ 造之「張建志」印文│㈢偽刻之「張建志」印│ │ │ │ │ │ 一枚。 │ 章一枚。 │ │ ├─┼───┼─────────┼──────────┼──────────┼─────────┤ │五│徐才煌│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十│ │ (己○○扣押物清│ 造之「永唯有限公司│㈡偽刻之「永唯有限公│ │ │ │ │ 單2-3) │ 」印文一枚、偽造之│ 司」印章一枚。 │ │ │ │ │㈡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吳營森」印文一枚│㈢偽刻之「吳營森」印│ │ │ │ │ (己○○扣押物清│ 。 │ 章一枚。 │ │ │ │ │ 單2-4) │ │ │ │ │ │ │ │(薪資單為密封式,上│ │ │ │ │ │ │無發現偽造印文) │ │ │ ├─┼───┼─────────┼──────────┼──────────┼─────────┤ │五│陽榮雄│㈠偽造之在職證明書│㈠左列在職證明書:偽│㈠左列偽造印文 │起訴書未記載 │ │一│ │ (己○○扣押物清│ 造之「銘耀工程有限│㈡偽刻之「銘耀工程有│ │ │ │ │ 單2-6) │ 公司」印文一枚、偽│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 │㈡偽造之扣繳憑單一│ 造之「黃明能」印文│㈢偽刻之「黃明能」印│ │ │ │ │ 紙(己○○扣押物│ 一枚。 │ 章一枚。 │ │ │ │ │ 清單2-6) │㈡左列薪資明細表: │ │ │ │ │ │㈢偽造之薪資明細表│ 偽造之「銘耀工程有│ │ │ │ │ │ (己○○扣押物清│ 限公司」印文六枚、│ │ │ │ │ │ 單2-6) │「黃明能」印文六枚。│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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