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厚本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厚本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