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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1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方慈黃紹紘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厚本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厚本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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