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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7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泰誠郭顏毓張文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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