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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守訓張文俊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謝思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涉罪嫌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被告 2人於民國97年3月6日執行羈押後,並於同年6月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 2人之延長羈押期間均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6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吳俊龍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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