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慶律師
謝思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涉罪嫌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被告 2人於民國97年3月6日執行羈押後,並於同年6月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 2人之延長羈押期間均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6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