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1 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賴秋興」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4 月4 日,由甲○○提供其自身之身分證、印章等證件與上開成年男子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甲○○申請(變更)登記為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3之1號5 樓「世宇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世宇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且於95年2 月15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遷址至臺北市○○區○○路1 段146 號2 樓,是甲○○即具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甲○○先委託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徐瑜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申填世宇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以供甲○○與「賴秋興」等人領用世宇公司之統一發票。嗣甲○○與「賴秋興」均明知世宇公司自94年7 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共同連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88紙,虛開銷售金額共計33,263,299 元 ,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禾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福公司)等23家營業人。嗣如附表二所示禾福公司等23家營業人,遂將其中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共計33,262,620 元 之87紙統一發票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禾福公司等23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663,13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經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業經證人徐瑜菁證述綦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98號卷,下稱偵卷第179 頁至第180 頁),並有世宇公司94年4 月4 日、95年2 月15日變更設立登記表(見偵卷第11頁、第14頁至第16頁)、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見偵卷第30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見偵卷第2 頁至第7 頁)、世宇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偵卷第8 頁)、世宇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全部銷項)查核名冊與世宇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全部銷項)查核清單(見偵卷第142 頁至第149 頁)、世宇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與世宇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見偵卷第150 頁至第157 頁)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卷第53頁至第5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 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復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法條修正比較適用如下: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因擔任世宇公司之負責人,而與上開「賴秋興」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並無不利於被告。又刑法第31條第1 項雖有修正,但僅屬文字修正,法律效果並無不同,至於增訂但書「得減輕其刑」,係指無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賴秋興」得減輕其刑,亦與本件被告無涉,故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成立共同正犯,對本件被告亦無不利。 (四)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不利於被告,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五)修正後刑法亦已刪除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從一重處斷」不利於被告,而此刪除雖亦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統一發票係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且被告係元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而被告與上開「賴秋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前揭「賴秋興」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是「賴秋興」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協助逃漏稅之金額高達1,663,138 元,本應予以嚴懲;惟慮及犯罪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查於被告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日 。另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可知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於被告依上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本院亦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定其折算標準,併諭知銀元折算新臺幣之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 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禾福科技工程股份│95.01至95.02│ 10 │2,458,111 │122,907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威能科技有限公司│94.08 │ 2 │30,696 │1,535 │ ├──┼────────┼──────┼────┼──────┼─────┤ │ 3 │清川企業股份有限│94.10 │ 1 │427,700 │21,385 │ │ │公司 │ │ │ │ │ ├──┼────────┼──────┼────┼──────┼─────┤ │ 4 │仲鉞有限公司 │94.08 │ 4 │189,400 │9,470 │ ├──┼────────┼──────┼────┼──────┼─────┤ │ 5 │坤川實業有限公司│94.08 │ 1 │53,656 │2,683 │ ├──┼────────┼──────┼────┼──────┼─────┤ │ 6 │璽悅有限公司 │94.10 │ 3 │200,000 │10,000 │ ├──┼────────┼──────┼────┼──────┼─────┤ │ 7 │印北實業有限公司│95.01至95.02│ 5 │2,000,002 │100,000 │ ├──┼────────┼──────┼────┼──────┼─────┤ │ 8 │禾昌營造有限公司│95.01至95.02│ 4 │3,511,793 │175,590 │ ├──┼────────┼──────┼────┼──────┼─────┤ │ 9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94.08 │ 2 │400,000 │20,000 │ │ │司 │ │ │ │ │ ├──┼────────┼──────┼────┼──────┼─────┤ │10 │峰磊實業有限公司│94.10 │ 4 │2,022,600 │101,130 │ ├──┼────────┼──────┼────┼──────┼─────┤ │11 │鑫鐵機械有限公司│94.08 │ 7 │1,400,040 │70,003 │ ├──┼────────┼──────┼────┼──────┼─────┤ │12 │群翰工程有限公司│95.01至95.02│ 2 │1,006,260 │50,313 │ ├──┼────────┼──────┼────┼──────┼─────┤ │13 │豪諺科技有限公司│94.10 │ 1 │600,000 │30,000 │ ├──┼────────┼──────┼────┼──────┼─────┤ │14 │筌勵企業有限公司│94.08至94.10│ 5 │109,513 │5,476 │ ├──┼────────┼──────┼────┼──────┼─────┤ │15 │郃發企業有限公司│94.10 │ 1 │4,620 │231 │ ├──┼────────┼──────┼────┼──────┼─────┤ │16 │瀧漢企業有限公司│94.10 │ 2 │1,060,000 │53,000 │ ├──┼────────┼──────┼────┼──────┼─────┤ │17 │智欽國際有限公司│94.10 │ 8 │6,051,500 │302,575 │ ├──┼────────┼──────┼────┼──────┼─────┤ │18 │鑫樹企業有限公司│94.10 │ 1 │250,000 │12,500 │ ├──┼────────┼──────┼────┼──────┼─────┤ │19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94.08 │ 4 │960,000 │48,000 │ ├──┼────────┼──────┼────┼──────┼─────┤ │20 │尚嘉環保科技股份│94.08 │ 6 │559,810 │27,992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奇景科技股份有限│94.10 │ 1 │124,300 │6,215 │ │ │公司 │ │ │ │ │ ├──┼────────┼──────┼────┼──────┼─────┤ │22 │東泰機電有限公司│94.08 │ 9 │3,455,808 │172,792 │ ├──┼────────┼──────┼────┼──────┼─────┤ │23 │天鼎機械有限公司│94.10 │ 5 │6,387,490 │319,375 │ ├──┼────────┼──────┼────┼──────┼─────┤ │總計│ │ │ 88 │33,263,299 │1,663,172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禾福科技工程股份│95.01至95.02│ 10 │2,458,111 │122,907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威能科技有限公司│94.08 │ 2 │30,696 │1,535 │ ├──┼────────┼──────┼────┼──────┼─────┤ │ 3 │清川企業股份有限│94.10 │ 1 │427,700 │21,385 │ │ │公司 │ │ │ │ │ ├──┼────────┼──────┼────┼──────┼─────┤ │ 4 │仲鉞有限公司 │94.08 │ 4 │189,400 │9,470 │ ├──┼────────┼──────┼────┼──────┼─────┤ │ 5 │坤川實業有限公司│94.08 │ 1 │53,656 │2,683 │ ├──┼────────┼──────┼────┼──────┼─────┤ │ 6 │璽悅有限公司 │94.10 │ 3 │200,000 │10,000 │ ├──┼────────┼──────┼────┼──────┼─────┤ │ 7 │印北實業有限公司│95.01至95.02│ 5 │2,000,002 │100,000 │ ├──┼────────┼──────┼────┼──────┼─────┤ │ 8 │禾昌營造有限公司│95.01至95.02│ 4 │3,511,793 │175,590 │ ├──┼────────┼──────┼────┼──────┼─────┤ │ 9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94.08 │ 2 │400,000 │20,000 │ │ │司 │ │ │ │ │ ├──┼────────┼──────┼────┼──────┼─────┤ │10 │峰磊實業有限公司│94.10 │ 4 │2,022,600 │101,130 │ ├──┼────────┼──────┼────┼──────┼─────┤ │11 │鑫鐵機械有限公司│94.08 │ 7 │1,400,040 │70,003 │ ├──┼────────┼──────┼────┼──────┼─────┤ │12 │群翰工程有限公司│95.01至95.02│ 2 │1,006,260 │50,313 │ ├──┼────────┼──────┼────┼──────┼─────┤ │13 │豪諺科技有限公司│94.10 │ 1 │600,000 │30,000 │ ├──┼────────┼──────┼────┼──────┼─────┤ │14 │筌勵企業有限公司│94.08至94.10│ 4 │108,834 │5,442 │ ├──┼────────┼──────┼────┼──────┼─────┤ │15 │郃發企業有限公司│94.10 │ 1 │4,620 │231 │ ├──┼────────┼──────┼────┼──────┼─────┤ │16 │瀧漢企業有限公司│94.10 │ 2 │1,060,000 │53,000 │ ├──┼────────┼──────┼────┼──────┼─────┤ │17 │智欽國際有限公司│94.10 │ 8 │6,051,500 │302,575 │ ├──┼────────┼──────┼────┼──────┼─────┤ │18 │鑫樹企業有限公司│94.10 │ 1 │250,000 │12,500 │ ├──┼────────┼──────┼────┼──────┼─────┤ │19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94.08 │ 4 │960,000 │48,000 │ ├──┼────────┼──────┼────┼──────┼─────┤ │20 │尚嘉環保科技股份│94.08 │ 6 │559,810 │27,992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奇景科技股份有限│94.10 │ 1 │124,300 │6,215 │ │ │公司 │ │ │ │ │ ├──┼────────┼──────┼────┼──────┼─────┤ │22 │東泰機電有限公司│94.08 │ 9 │3,455,808 │172,792 │ ├──┼────────┼──────┼────┼──────┼─────┤ │23 │天鼎機械有限公司│94.10 │ 5 │6,387,490 │319,375 │ ├──┼────────┼──────┼────┼──────┼─────┤ │總計│ │ │ 87 │33,262,620 │1,663,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