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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2號

保險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宋松璟孫萍萍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法人行為負責人,其法人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事實

一、甲○○係誠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登記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區○○路一段二八號,實際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區○○街二一三號,下稱誠融公司),並實際負責該公司業務,明知該公司非屬經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准之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基於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不法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至九十六年七月期間,以該公司銷售之產品「汽車防盜器」向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作為理賠準備,再透過抽佣方式,由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所營業所韓定瑜等汽車經銷商業務人員轉介,於銷售新車時,向不特定之買車客戶推出所謂「誠心誠意優惠方案」,表示可向保險公司投保五年竊盜險,保費僅需新臺幣(下同)一萬九千二百元,若汽車在五年內被偷,在第一年被偷將賠償同款新車一部;第二至五年被偷,則賠償汽車折舊後之價格,形式上以客戶向誠融公司購買汽車防盜器名義為之,實則客戶所繳交之金錢,均由誠融公司轉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責任險,使謝安淇等不特定消費者,紛紛加入該方案,並與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應承擔誠融公司與上述客戶約定之五年內汽車失竊之換車或賠償責任,以此方式經營類似保險業務,迄九十六年七月份止,誠融公司共計對外招攬如附表所示之一千五百六十四位車主投保,收取保險費用一百二十三萬九千一百二十元(詳細保險期間、保單號碼、保險費,汽車台數均見附表所示)。

二、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第二六頁)、審理程序(見本院卷第三五頁)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謝安淇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六六、六七頁),復經證人陳柏誠、譚湘明、劉橫山、葉辰宗於偵查中證述屬實(陳柏誠、譚湘明、劉橫山部分見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七八至八十頁,葉辰宗部分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五號卷第十一至十三頁),並有誠融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三至五頁)、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六頁)、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官受理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七至十頁)、誠心誠意顧車優惠專案會員福利保證書(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十一、十二頁)、統一發票(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十三頁)、聲明書(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十五頁)、SKYLITE汽車加值卡申請書(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三

八、三九頁)、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單暨第一產物產品責任保險批單(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四一至四八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五號卷第十七至二一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金管保三字第○九六○○○七九七五○號函(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卷第五六、五七頁)、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五號卷第二二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二字第○九六○二五二四二九○號陳述意見通知書(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五號卷第二五頁)、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險批改申請書(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五號卷第三四至四二頁)等資料附卷足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誠融公司非屬經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准之保險業,違反非保險業不得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規定,被告為誠融公司負責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規定處罰。爰審酌被告所經營誠融公司非保險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對保險金融市場之安定產生一定程度之妨礙,惟念誠融公司係因現今汽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為刺激消費意願,推出所謂「誠心誠意優惠方案」,而經營類似保險業務,所招攬業務規模並非過於龐大,且未從中獲取鉅額不法利益,被告係因擔任誠融公司負責人,而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重典,顯係法重情輕,衡情尚有可憫之處,且科以最低之有期徒刑三年刑度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一切,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損害、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六頁),因一時失慮而犯觸犯本件之罪,犯後坦承不諱,且已向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款二十萬元,以具體行動展現其懺悔之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立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保險法第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
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
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
 │編號    │保險期間      │ 保單/批單號碼  │總保險費(新臺幣│ 台數 │             │              │$)            │
 │        │              │                │)              │      │             │              │                │
 ├────┼───────┼────────┼────────┼───┤
 │   1    │94年6月19日至 │1000-94PR000071 │    142,893元   │  177 │
 │        │94年7月31日   │                │                │      │
 ├────┼───────┼────────┼────────┼───┤
 │   2    │  94年8月     │1000-VM942138   │     90,622元   │  115 │
 ├────┼───────┼────────┼────────┼───┤
 │   3    │  94年9月     │1000-VM942317   │     51,683元   │   66 │
 ├────┼───────┼────────┼────────┼───┤
 │   4    │  94年10月    │1000-VM942520   │     59,180元   │   71 │
 ├────┼───────┼────────┼────────┼───┤
 │   5    │  94年11月    │1000-VM942712   │     57,271元   │   72 │
 ├────┼───────┼────────┼────────┼───┤
 │   6    │  94年12月    │1000-VM942898   │     49,157元   │   62 │
 ├────┼───────┼────────┼────────┼───┤
 │   7    │  95年1月     │1000-VM950493   │     84,927元   │   98 │
 ├────┼───────┼────────┼────────┼───┤
 │   8    │  95年2月     │1000-VM950787   │     54,746元   │   63 │
 ├────┼───────┼────────┼────────┼───┤
 │   9    │  95年3月     │1000-VM951049   │     40,218元   │   46 │
 ├────┼───────┼────────┼────────┼───┤
 │  10    │  95年4月     │1000-VM951372   │     48,451元   │   58 │
 ├────┼───────┼────────┼────────┼───┤
 │  11    │  95年5月     │1000-VM951726   │     34,169元   │   45 │
 ├────┼───────┼────────┼────────┼───┤
 │  12    │  95年6月     │1000-VM952145   │     25,364元   │   33 │
 ├────┼───────┼────────┼────────┼───┤
 │  13    │  95年7月     │1000-95PR000160 │     39,515元   │   52 │
 ├────┼───────┼────────┼────────┼───┤
 │  14    │  95年8月     │1000-VM952507   │     52,241元   │   72 │
 ├────┼───────┼────────┼────────┼───┤
 │  15    │  95年9月     │1000-VM952729   │     41,952元   │   58 │
 ├────┼───────┼────────┼────────┼───┤
 │  16    │  95年10月    │1000-VM953016   │     35,869元   │   48 │
 ├────┼───────┼────────┼────────┼───┤
 │  17    │  95年11月    │1000-VM953218   │     14,717元   │   19 │
 ├────┼───────┼────────┼────────┼───┤
 │  18    │  95年12月    │1000-VM960367   │     41,680元   │   57 │
 ├────┼───────┼────────┼────────┼───┤
 │  19    │  96年1月     │1000-VM960368   │     37,311元   │   51 │
 ├────┼───────┼────────┼────────┼───┤
 │  20    │  96年2月     │1000-VM960870   │     77,593元   │   96 │
 ├────┼───────┼────────┼────────┼───┤
 │  21    │  96年3月     │1000-VM961231   │     34,680元   │   44 │
 ├────┼───────┼────────┼────────┼───┤
 │  22    │  96年4月     │1000-VM961381   │     16,785元   │   21 │
 ├────┼───────┼────────┼────────┼───┤
 │  23    │  96年5月     │1000-VM961813   │     57,213元   │   72 │
 ├────┼───────┼────────┼────────┼───┤
 │  24    │  96年6月     │1000-96PR000221 │     33,675元   │   45 │
 ├────┼───────┼────────┼────────┼───┤
 │  25    │  96年7月     │1000-VM962454   │     17,208元   │   23 │
 ├────┼───────┼────────┼────────┼───┤
 │        │              │     總計       │  1,239,120元   │1,5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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