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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陳德民孫曉青唐于智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 上開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號、第一○七○號、第一○七一號、第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事 實 一、甲○○為旅祥旅行社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一五二號一樓,起訴書誤繕為民生東路,下稱旅祥旅行社)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不詳時日,因業務關係受乙○○委託出售高雄、臺南等國內航線機票,惟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間某日,在旅祥旅行社上開營業處所,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出售上開機票之款項新臺幣(下同)九十七萬六千四百元(起訴書誤繕另有侵占機票)挪用清償其積欠地下錢莊之債務,並將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甲○○在上開旅祥旅行社營業址另經營「祥億旅行社」,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董」、「阿亮」、「周先生」之成年男子(下分稱「陳董」、「阿亮」、「周先生」)基及分別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李雅真等十四人共同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於八十九年四月至六月底,刊登報紙廣告及散布傳單以宣稱可代為申請信用卡,再分別與本身資力不足而不符合申辦銀行信用卡資格且循上開廣告傳單洽詢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李雅真等十四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雅真等十四人提供自己之身分資料及填寫申請書,甲○○則連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不實財力資料,並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時間,連續持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文件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安泰銀行、誠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安泰銀行、誠泰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信用卡,李雅真等十四人復持上開信用卡刷卡購物轉售套取現金及預借現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並給付甲○○等人刷卡金額一至三成作為佣金,足以生損害於安泰銀行、誠泰銀行、昱聖國際有限公司、歆成實業有限公司、倪爾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禾福企業有限公司、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鳳謙、梁素英、高俊華、林錦文、王臺生、林立鏞、吳如英。 三、甲○○另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其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蔣健瓊等十四人之身分證資料,甲○○再連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之申請書、不實財力資料,並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時間,連續持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文件向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安泰銀行、誠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安泰銀行、誠泰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信用卡,甲○○復持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購物,連續在簽帳單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蔣健瓊」等十三人之署押交付特約商店店員以行使,使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之不詳物品,而如附表二編號一一號、一二號所示欲向誠泰銀行申辦信用卡部分,尚未向誠泰銀行提出申請前即為警查獲,足以生損害於安泰銀行、誠泰銀行、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源國際有限公司、鼎鈞營造有限公司、祜華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王臺生、趙臺光、黃啟瑞、施並祜、蔣健瓊、鍾秋燕、邱文賓、楊適華、楊國樑、陳惠恕、林進男、朱智用、曾國田、張張明、簡子淇、陳濬荃、任少葵及張進明。 四、甲○○明知其並未取得王燕華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偽造有價證券、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與真實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由甲○○提供其照片,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利用上開甲○○照片偽造王燕華身分證,甲○○復另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王燕雲」印章一枚,再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持上開偽造王燕華身分證及偽造「王燕華」印章一枚前往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偽造「王燕雲」署押及私印文在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上有偽造「王燕華」署押、私印文各二枚)、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有偽造「王燕華」署押、私印文各一枚)上以偽造前開文件並據以行使,使華南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開立王燕華支票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 號),甲○○因而詐得使用上開支票帳戶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及相關空白支票,待甲○○取得上開支票帳戶之空白支票後,即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不詳處所,連續以在支票發票人欄偽造「王燕華」私印文(偽造細節見附表三)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並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交付他人作為支付工具以行使(兌現及退票狀況詳如附表三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王燕華及收受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人。 五、甲○○明知乙○○及趙臺光均未出資或同意擔任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一六○巷一之一號一樓,下稱桂源公司)之股東、董事、董事長,竟未經乙○○、趙臺光之同意,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及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日一月二十五日(起訴書誤繕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桂源公司,偽造乙○○及趙臺光之私印文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有偽造「乙○○」、「趙臺光」私印文各一枚)、股東同意書(上有偽造「乙○○」私印文一枚、偽造「趙臺光」私印文四枚)以偽造前開文件,復在公司章程上偽造乙○○、趙臺光之私印文(公司章程上有偽造「乙○○」私印文一枚、偽造「趙臺光」私印文六枚),再持上開文件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趙臺光為董事長、修訂章程等事項之變更登記,經臺北市政府承辦之公務員將「乙○○、趙臺光均受讓股份,並均經推選為董事,且趙臺光經推選為董事長」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且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函覆准予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乙○○、趙臺光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六、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暨趙臺光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對於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及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趙臺光指訴及證人施明賢、林翁寶蓮、蘇學智、鄭萬福、鄭美棋、陳金福、鄭美琴、胡秀靜、許靜芳、侯忠全、李雅真、蔣健瓊、潘進貴、黃俊榮、夏純清、林阿菊、簡子淇、張進明、曾國田、張張明、邱文賓、郭建廷、唐大正、簡良純、夏緒倫、黃志人、郭啟佳、王燕華、曾玉琴、任少葵、張矩榜、彭玉貞、李文龍、張慧玲、林子皓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合約書、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委託保管協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信用卡消費記錄、偽造之林進男、曾國田、朱智用、張張明簽帳單、偽造王燕華身分證影本、祥億旅行社王燕華名片、偽造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華南銀行圓山分行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函覆支票帳戶交易明細、偽造桂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桂源公司登記卷宗、臺灣票據交換所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函覆資料、安泰銀行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函覆資料、新光銀行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陽光資產管理公司陳報資料、新光行銷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四日函覆資料、長鑫資產管理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九日函覆資料及本院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九一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全案卷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就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刑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上開規定法定刑之最低法定刑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牽連犯部分,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將原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應從一重論斷之情修正為原犯一罪與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間應分論併罰;連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分論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將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自「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不得逾三十年」;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行為,係分別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書漏引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法條)。本案檢察官雖漏未起訴附表一編號六號、一四號所示行使偽造扣繳憑單向安泰銀行申辦信用卡再刷卡消費、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號、一三號、一四號所示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以行使申辦信用卡及使用前開信用卡盜刷消費及偽造簽帳單以詐得財物、偽造附表三編號三○至六七號所示支票以行使、詐得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空白支票及使用支票帳戶之財產上利益、偽造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示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行使等部分,惟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本院自應併與審理。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董」、「阿亮」、「周先生」之成年男子及分別與附表一編號一至一四號所示李雅真等十四人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被告與真實年籍不詳成年人就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委請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王燕華」印章一枚,為間接正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示接續在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上偽造「乙○○」、「趙臺光」私印文之行為,時間緊接,行為無從分割,屬接續犯而應各包括論以一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偽造「昱聖國際有限公司」、「歆成實業有限公司」、「倪爾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禾福企業有限公司」、「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鳳謙」、「梁素英」、「高俊華」、「林錦文」、「王臺生」、「林立鏞」、「吳如英」私印文在如附表一所示財力證明文件上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財力證明文件之犯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偽造「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源國際有限公司」、「鼎鈞營造有限公司」、「祜華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王臺生」、「趙臺光」、「黃啟瑞」、「施並祜」私印文在如附表二所示財力證明文件、偽造「蔣健瓊」、「鍾秋燕」、「邱文賓」、「楊適華」、「楊國樑」、「陳惠恕」、「林進男」、「朱智用」、「曾國田」、「張張明」、「簡子淇」、「陳濬荃」、「任少葵」及「張進明」署押在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及偽造上開財力證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之犯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偽造「王燕華」印章在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上偽造「王燕華」私印文、署押及偽造前開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之犯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示偽造「乙○○」、「趙臺光」私印文在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及偽造前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犯行,均分別為事後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被告與真實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偽造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王燕華身分證之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被告行使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為偽造前開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至五所示涉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至五所示涉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另被告所犯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犯行,並取得告訴人趙臺光之諒解,犯後態度尚佳,另參以本案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犯罪對於他人所生損害之程度等情狀,分別量處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分屬偽造之署押、私印文、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 五、另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亦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併與宣告減刑如主文所示。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蔣健瓊、蔡文祥、鄭美琴、曾玉琴、夏純清共同使用偽造財力證明申辦信用卡後刷卡消費行為(蔣健瓊部分為誠泰銀行信用卡部分)、另侵占其代林進男、曾國田、張張明、朱智用申辦之信用卡,因認被告就上開部分分別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嫌。經查: ㈠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⑴就證人蔣健瓊申辦誠泰銀行信用卡刷卡購物部分: 被告固於警詢中供稱:伊曾以偽造年所得扣繳憑單方式提高蔣健瓊之年所得證明後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成功云云,然依卷內蔣健瓊申辦誠泰銀行信用卡所檢附之相關財力資料,僅有身分證、健保卡、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並無經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或薪資表,顯見被告上開陳述與事實並不相符。而本案被告為證人蔣健瓊代辦誠泰銀行信用卡後,由證人蔣健瓊持往特約商店刷卡購物轉賣換成現金,並由被告從中抽取佣金等情,固為被告所是認,惟若卷內若無相關積極證據資料顯示被告就證人蔣健瓊申辦誠泰銀行信用卡部分曾施用何詐術,則尚難以被告曾與證人蔣健瓊約定抽取佣金即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⑵就證人蔡文祥申辦信用卡刷卡購物部分: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曾替蔡文祥偽造年所得扣繳憑單提高年所得證明後,分別向安泰銀行及誠泰銀行申請信用卡成功云云,惟證人蔡文祥於警詢中陳稱:並未偽造任何文件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等語,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蔡文祥八十八年、八十九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及扣繳憑單,證人蔡文祥於該二年度均任職德葵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立煌,給付總額為三十萬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九三一○一四四六九號函送相關資料(見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卷四第二○六頁至第二一一頁)佐參,核與卷附蔡文祥向安泰銀行申請信用卡檢送之扣繳憑單所載申報單位及給付總額均相符合,而證人蔡文祥向誠泰銀行申辦信用卡時,並未檢附任何財力證明資料,亦有誠泰銀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陳報狀附卷可考,是被告上開陳述,顯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此部分亦難認定被告有何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⑶就證人鄭美琴、夏純清、曾玉琴申辦信用卡刷卡購物部分: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曾為鄭美琴、夏純清、曾玉琴等人偽造年所得扣繳憑單以提高後之年所得證明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成功云云,惟證人鄭美琴、夏純清及曾玉琴均供稱:不知甲○○如何申辦,亦未與甲○○共謀偽造薪資扣繳憑單以提高年所得等語,而依卷內證人鄭美琴、夏純清及曾玉琴等人名義向安泰銀行或誠泰銀行申辦信用卡所檢附資料,其中證人鄭美琴係檢送身分證、名片及伯爵山莊第三代管理委員會合約書,證人夏純清係檢送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證人曾玉琴則係檢附身分證及萬通銀行存摺,並無被告上開所述提出偽造扣繳憑單之不實財力證明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情,顯見被告前開供述核與事實不符,無足可採。又上開證人鄭美琴、夏純清、曾玉琴申辦信用卡所提出文件均不能證明虛偽,本案實難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㈡就侵占證人曾國田、張張明、林進男、朱智用所申辦信用卡部分: 證人曾國田、張張明於警詢中均陳稱:伊係委請甲○○辦理房屋信用貸款而交付身分證明文件等語,而被告於警詢中亦自承:伊係冒用林進男、曾國田、張張明及朱智用名義申辦信用卡等語,且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證人曾國田、張張明、林進男、朱智用曾委由被告申辦信用卡,是此部分自難認被告有何侵占之行為。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就上開部分有上開犯行,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上開部分之犯罪,本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提起公訴,是爰就上開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申辦信用卡及刷卡經過 │備註 │ │號│ │ │ ├─┼──────────────────────────────┼───┤ │1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李雅真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昱聖國際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昱聖國際有限公│結清 │ │ │司」、「高鳳謙」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銀行申請核│ │ │ │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李雅真再自89年6 月7 日│ │ │ │起至89年7 月6 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23筆,合計│ │ │ │金額為4 萬7606元。 │ │ ├─┼──────────────────────────────┼───┤ │2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林阿菊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尚餘本│ │ │鳳雷偽造之歆成實業有限公司薪資表(上有偽造「歆成實業有限公司│金5 萬│ │ │」「梁素英」私印文各3 枚)、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歆成實業有│3916元│ │ │限公司」、「梁素英」私印文各2 枚)、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歆成│未清償│ │ │實業有限公司」、「梁素英」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 │ │ │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林阿菊再自89│ │ │ │年5 月13日起至89年5 月15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 │ │ │6 筆,合計金額為5 萬8296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林阿菊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 │ │ │鳳雷偽造之歆成實業有限公司薪資表(上有偽造「歆成實業有限公司│ │ │ │」「梁素英」私印文各3 枚)、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歆成實業有│ │ │ │限公司」、「梁素英」私印文各2 枚)、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歆成│ │ │ │實業有限公司」、「梁素英」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誠泰│ │ │ │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林阿菊再自89│ │ │ │年5 月17日起至89年5 月26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 │ │ │5 筆,合計金額為7 萬9109元。 │ │ ├─┼──────────────────────────────┼───┤ │3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林翁寶蓮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尚餘本│ │ │甲○○偽造之倪爾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倪爾服飾│金4 萬│ │ │開發有限公司」「高俊華」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銀│7822元│ │ │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林翁寶蓮再自89│未清償│ │ │年5 月30日起至89年5 月31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 │ │ │2 筆,合計金額為8 萬1700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林翁寶蓮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 │ │ │甲○○偽造之倪爾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倪爾服飾│ │ │ │開發有限公司」「高俊華」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誠泰銀│ │ │ │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林翁寶蓮再自89│ │ │ │年5 月26日起至89年5 月30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 │ │ │3 筆,合計金額為11萬8510元。 │ │ ├─┼──────────────────────────────┼───┤ │4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侯忠全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倪爾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倪爾服飾開│結清 │ │ │發有限公司」「高俊華」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 │ │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侯忠全再於89年6 │ │ │ │月3 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1 筆,金額為5 萬9250 │ │ │ │元。 │ │ ├─┼──────────────────────────────┼───┤ │5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胡秀靜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尚餘本│ │ │鳳雷偽造之禾福企業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上有偽造「禾福企業│金3 萬│ │ │有限公司」「林錦文」私印文各1 枚)、扣繳憑單(上有偽造「禾福│2845元│ │ │企業有限公司」、「林錦文」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未清償│ │ │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胡秀靜再自89│ │ │ │年5 月24日起至89年6 月28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 │ │ │4 筆,合計金額為5 萬3020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胡秀靜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 │ │ │鳳雷偽造之禾福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禾福企業有限公│ │ │ │司」、「林錦文」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誠泰銀行申請核│ │ │ │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胡秀靜再自89年5 月26日│ │ │ │起至89年6 月28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13筆,合計│ │ │ │金額為2 萬2383元。 │ │ ├─┼──────────────────────────────┼───┤ │6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張矩榜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風雲通│結清 │ │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 │ │ │向安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張矩榜│ │ │ │再自89年6 月9 日起至89年6 月13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 │ │ │消費及預借現金共7 筆,合計金額為7 萬9438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張矩榜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風雲通│結清 │ │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 │ │ │向誠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張矩榜│ │ │ │再於89年6 月26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3 筆,合計│ │ │ │金額為6 萬8540元。 │ │ ├─┼──────────────────────────────┼───┤ │7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許靜芳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風雲通│結清 │ │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 │ │ │向安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許靜芳│ │ │ │再於89年6 月7 日起至同年月14日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7 筆,合│ │ │ │計金額為3 萬3821元。 │ │ ├─┼──────────────────────────────┼───┤ │8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陳彥榕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泰清企業股│結清 │ │ │份有限公司」、「林立鏞」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銀│ │ │ │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陳彥榕再自89年│ │ │ │6 月24日起至89年6 月26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4 │ │ │ │筆,合計金額為3 萬1760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陳彥榕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泰清企業股│結清 │ │ │份有限公司」、「林立鏞」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誠泰銀│ │ │ │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 0000 號),陳彥榕再自89│ │ │ │年6 月27日起至89年6 月29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 │ │ │3 筆,合計金額為1500元。 │ │ ├─┼──────────────────────────────┼───┤ │9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黃俊榮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款項已│ │ │鳳雷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風雲通│結清 │ │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 │ │ │向安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黃俊榮│ │ │ │再於89年6 月11日起至同年月13日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2 筆,合│ │ │ │計金額為3614元。 │ │ ├─┼──────────────────────────────┼───┤ │10│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潘進貴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尚餘本│ │ │鳳雷偽造之昱聖國際有限公司薪資表(上有偽造「昱聖國際有限公司│金5 萬│ │ │」、「高鳳謙」私印文各3 枚)、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昱聖國際│6162元│ │ │有限公司」、「高鳳謙」私印文各1 枚)、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昱│未清償│ │ │聖國際有限公司」、「高鳳謙」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 │ │ │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潘進貴再自│ │ │ │89年5 月15日起至89 年6月14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 │ │共10筆,合計金額為5 萬8362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潘進貴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 │ │ │鳳雷偽造之昱聖國際有限公司薪資表(上有偽造「昱聖國際有限公司│ │ │ │」、「高鳳謙」私印文各3 枚)、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昱聖國際│ │ │ │有限公司」、「高鳳謙」私印文各1 枚)、扣繳憑單(上有偽造「昱│ │ │ │聖國際有限公司」、「高鳳謙」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誠│ │ │ │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潘進貴再自│ │ │ │89年5 月16日起至89 年6月26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 │ │共13筆,合計金額為5 萬1227元。 │ │ ├─┼──────────────────────────────┼───┤ │11│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鄭白雪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尚餘本│ │ │鳳雷偽造之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金格食品股│金4 萬│ │ │份有限公司」、「吳如英」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銀│9595元│ │ │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林阿菊再自89年│未清償│ │ │5 月30日起至89年6 月6 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6 │ │ │ │筆,合計金額為6 萬4279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鄭白雪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 │ │ │鳳雷提供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後,持上開文件向誠泰銀行申請│ │ │ │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鄭白雪再自89年5 月18│ │ │ │日起至89年6 月27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12筆,合│ │ │ │計金額為5 萬1857元。 │ │ ├─┼──────────────────────────────┼───┤ │12│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蘇學智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尚餘本│ │ │鳳雷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風雲通│金10萬│ │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8070元│ │ │向安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蘇學智│未清償│ │ │再於89年5 月30日起至89年6 月4 日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5 筆,│ │ │ │合計金額為11萬9930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蘇學智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 │ │ │鳳雷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風雲通│ │ │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枚)後,持上開文件│ │ │ │向誠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蘇學智│ │ │ │再於89年6月26日起至89年6月29日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6筆,合 │ │ │ │計金額為10萬2471元。 │ │ ├─┼──────────────────────────────┼───┤ │13│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鄭富謙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尚餘本│ │ │鳳雷偽造之禾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禾福企業有限│金9 萬│ │ │公司」、「林錦文」私印文各1 枚)、薪資單(上有偽造「禾福企業│6896元│ │ │有限公司」、「林錦文」私印文各3 枚)、扣繳憑單(上有偽造「禾│ │ │ │福企業有限公司」、「林錦文」私印文各2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 │ │ │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鄭富謙再自│ │ │ │89年5 月12日起至89年6 月22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 │ │共6 筆,合計金額為11萬9858元。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鄭富謙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填寫申請書,周│ │ │ │鳳雷偽造之禾福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有偽造「禾福企業有限公│ │ │ │司」、「林錦文」私印文各2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誠泰銀行申請核│ │ │ │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鄭富謙再自89年5 月8 日│ │ │ │起至89年6 月30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12筆,合計│ │ │ │金額為4萬8962元。 │ │ ├─┼──────────────────────────────┼───┤ │14│於89年5 月間某日,由施明賢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土地所有權狀資│款項已│ │ │料及填寫申請書,甲○○偽造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結清 │ │ │(上有偽造「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臺生」私印文各1 │ │ │ │枚)後,持上開文件向安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 │ │ │729403號),施明賢再於89年5 月31日起至89年6 月12日前往特約商│ │ │ │店刷卡消費共7 筆,合計金額為14萬8308元。 │ │ └─┴──────────────────────────────┴───┘ 附表2 (單位:新臺幣) ┌──┬────────┬────────────────────────┐ │編 │冒名申請信用卡之│冒名申請信用卡之使用狀況 │ │號 │經過 │ │ ├──┼────────┼────────────────────────┤ │1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12日,在僑大興有限公司行行營業所,持│ │ │,在申請書上偽造│ 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8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 │ │「蔣健瓊」署押1 │ 單(一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 │ │枚以偽造申請書,│ 1) │ │ │並向安泰銀行提出│⒉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申請,使安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4767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而核發信用卡(卡│⒊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號為000000000002│ 卡消費詐得價值711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3807號)。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⒋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91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10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5 月12日,在華鎰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 │ │ │ 費詐得價值149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1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83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1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1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0241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75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8621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⒓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845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⒔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617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⒕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819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⒖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83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8262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⒘在89年5 月15日,在聯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8888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 │ │ │ 枚(見註1) │ │ │ │⒙在89年5 月15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968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⒚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535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⒛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4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172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45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64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38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69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在89年5 月18日,在康是美生活藥店,持信用卡刷卡│ │ │ │ 消費詐得價值3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蔣健瓊」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合計偽造「蔣健瓊」署押共53枚,詐得金額合計為15萬9483元之物品,現尚│ │ │餘本金14萬5483元未清償 │ ├──┼────────┬────────────────────────┤ │2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6 月2 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79 元之不詳商品│ │ │「鍾秋燕」署押1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 │ │枚以偽造申請書,│ 1 枚(見註1) │ │ │另偽造風雲通信科│⒉在89年6 月2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分公│ │ │技股份有限公司扣│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6800 元之不詳商品│ │ │繳憑單(上有偽造│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 │ │「風雲通信科技股│ 1 枚(見註1) │ │ │份有限公司」、「│⒊在89年6 月2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分公│ │ │王臺生」私印文各│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4000 元之不詳商品│ │ │1 枚)後,並持上│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 │ │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1 枚(見註1) │ │ │提出申請,使安泰│⒋在89年6 月2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484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卡號為00000000│ ) │ │ │00000000號)。 │⒌在89年6 月3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2000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6 月4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664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⒎在89年6 月5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4000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6 月5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6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6 月6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28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⒑在89年6 月7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26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6 月5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9200 元之不詳商品│ │ │「鍾秋燕」署押1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 │ │枚以偽造申請書,│ 1 枚(見註1) │ │ │另偽造風雲通信科│⒉在89年6 月5 日,在永新旅運社有限公司,持信用卡│ │ │技股份有限公司扣│ 刷卡消費詐得價值538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繳憑單(上有偽造│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風雲通信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⒊在89年6 月7 日,在金鷹銀樓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王臺生」私印文各│ 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577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 │ │1 枚)後,並持上│ 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 │ │開文件向誠泰銀行│ 見註1) │ │ │提出申請,使誠泰│⒋在89年6 月7 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40元之不詳商品,│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 │ │(卡號為00000000│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⒌在89年6 月7 日,在金鷹銀樓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700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 │ │ │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6 月9 日,在祥和銀樓,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 │ │ │ 得價值122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6 月12日,在歌庫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506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⒏在89年6 月14日,在歌庫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00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⒐在89年6 月16日,在貴都飯店,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 │ │ │ 得價值15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6 月18日,在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持信用卡│ │ │ │ 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0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鍾秋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鍾秋燕」署押共42枚、偽造「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臺生」私印文各2枚,詐得金額合計為17萬5526元之物品,現尚未清償完 │ │ │畢 │ ├──┼────────┬────────────────────────┤ │3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消費詐得價值20264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邱文賓」署押1 │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另檢附邱文賓在祥│ 卡消費詐得價值27115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實扣繳憑單後,持│⒊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上開文件向安泰銀│ 卡消費詐得價值2155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行提出申請,使安│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⒋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 卡消費詐得價值1044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卡(卡號為457971│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00號)。│⒌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639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11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943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9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11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9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74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5 月1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89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5 月1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63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4 月22日,在文暢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持信用│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314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邱文賓」署押1 │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 ) │ │ │另檢附邱文賓在祥│⒉在89年4 月22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詐得價值564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實扣繳憑單後,持│ )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開文件向誠泰銀│⒊在89年4 月23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行提出申請,使誠│ 詐得價值1116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⒋在89年4 月23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卡(卡號為457976│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08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0000000000號)。│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⒌在89年4 月2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0256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4 月2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172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4 月2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10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4 月25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1152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4 月26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192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4 月27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382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4 月27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19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邱文賓」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 │合計偽造「邱文賓」署押共46枚,詐得金額合計為19萬8759元之物品,現尚│ │ │未清償完畢 │ ├──┼────────┬────────────────────────┤ │4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楊適華」署押1 │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另偽造桂源國際有│ 卡消費詐得價值726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限公司扣繳憑單(│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有偽造「桂源國│⒊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際有限公司」、「│ 卡消費詐得價值7077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趙臺光」私印文各│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1 枚)後,並持上│⒋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733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提出申請,使安泰│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⒌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卡消費詐得價值964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卡號為00000000│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⒍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857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適華」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楊適華」署押共19枚、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趙臺光」│ │ │私印文各1 枚後,詐得金額合計為5 萬7844元之物品,現未清償完畢 │ ├──┼────────┬────────────────────────┤ │5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消費詐得價值657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楊國樑」署押1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另偽造桂源國際有│ 卡消費詐得價值713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限公司扣繳憑單(│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有偽造「桂源國│⒊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際有限公司」、「│ 卡消費詐得價值696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趙臺光」私印文各│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1 枚)後,並持上│⒋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872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提出申請,使安泰│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⒌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卡消費詐得價值507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卡號為00000000│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⒍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07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07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1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35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20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5 月26日,在臻旺資訊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2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⒓在89年5 月26日,在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遼寧│ │ │ │ 分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590 元之不詳商│ │ │ │ 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楊國樑」之署│ │ │ │ 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楊國樑」署押共25枚、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趙臺光」│ │ │私印文各1 枚,詐得金額合計為5 萬9583元之物品,現未清償完畢 │ ├──┼────────┬────────────────────────┤ │6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消費詐得價值933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陳惠恕」署押1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另偽造桂源國際有│ 卡消費詐得價值823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限公司扣繳憑單(│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有偽造「桂源國│⒊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際有限公司」、「│ 卡消費詐得價值570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趙臺光」私印文各│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1 枚)後,並持上│⒋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提出申請,使安泰│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⒌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卡消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卡號為00000000│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⒍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830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275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19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77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853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0308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609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⒓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⒔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92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⒕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26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⒖在89年6 月25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復北分│ │ │ │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712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⒗在89年6 月25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 │ │ │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79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⒘在89年6 月25日,在惠陽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025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⒙在89年6 月27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880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陳惠恕」之署押1 │ │ │ │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陳惠恕」署押共37枚、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趙臺光」│ │ │私印文各1 枚,詐得金額合計為10萬4370元之物品,現未清償完畢 │ ├──┼────────┬────────────────────────┤ │7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4 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在申請書上偽造│ 詐得價值480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林進男」署押1 │ 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4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另檢附林進男在祥│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35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實扣繳憑單後,持│ ) │ │ │上開文件向安泰銀│⒊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行提出申請,使安│ 卡消費詐得價值19983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⒋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卡(卡號為457971│ 卡消費詐得價值24507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0000000000號)。│ 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5 月9 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復北分│ │ │ │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000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6 月20日,在來來大飯店,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在申請書上偽造│ 詐得價值671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林進男」署押1 │ )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6 月21日,在星麗禮服租售中心,持信用卡刷│ │ │另偽造桂源國際有│ 卡消費詐得價值350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限公司扣繳憑單(│ 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有偽造「桂源國│⒊在89年6 月22日,在四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持信用卡│ │ │際有限公司」、「│ 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00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趙臺光」私印文各│ 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1 枚)後,並持上│⒋在89年6 月2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開文件向誠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300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提出申請,使誠泰│ 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⒌在89年6 月23日,在享宴餐廳,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得價值330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卡號為00000000│ )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⒍在89年6 月25日,在四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持信用卡│ │ │ │ 刷卡消費詐得價值5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6 月26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9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林進男」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林進男」署押共28枚、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趙臺光」│ │ │私文各1枚,詐得金額合計為17萬7683元之物品,現尚未清償完畢 │ ├──┼────────┬────────────────────────┤ │8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4 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在申請書上偽造│ 詐得價值2304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朱智用」署押1 │ 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4 日,在HANGTEM 民權第二門市,持信用│ │ │另檢附朱智用在祥│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4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一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實扣繳憑單後,持│ ) │ │ │上開文件向安泰銀│⒊在89年5 月7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行提出申請,使安│ 卡消費詐得價19565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⒋在89年5 月8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 │ │卡(卡號為457969│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622 元之不詳商品,│ │ │0000000000號)。│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 │ │ │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5 月15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 │ │ │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79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6 月12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4880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6 月12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57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6 月21日,在星麗禮服租售中心,持信用卡刷│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消費詐得價值400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朱智用」署押1 │ 一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6 月21日,在KUAN CHI SAUNA,持信用卡刷卡│ │ │另偽造桂源國際有│ 消費詐得價值344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限公司扣繳憑單(│ 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有偽造「桂源國│⒊在89年6 月23日,在享宴餐廳,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 │ │際有限公司」、「│ 得價值350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趙臺光」私印文各│ )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1 枚)後,並持上│⒋在89年6 月25日,在琴宮企業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開文件向誠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517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提出申請,使誠泰│ 式二聯)上偽造「朱智用」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卡號為00000000│ │ │ │00000000號)。 │ │ │ ├────────┴────────────────────────┤ │ │合計偽造「朱智用」署押共24枚、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趙臺光」│ │ │私文各1 枚,詐得金額合計為13萬8313元之物品,現尚未清償完畢 │ ├──┼────────┬────────────────────────┤ │9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4 日,在文暢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持信用│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342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曾國田」署押1 │ (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 ) │ │ │另檢附曾國田在祥│⒉在89年5 月4 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詐得價值4224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實扣繳憑單後,持│ 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開文件向安泰銀│⒊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行提出申請,使安│ 卡消費詐得價值22457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⒋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卡(卡號為457971│ 卡消費詐得價值17033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0000000000號)。│ 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843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復北分公司,│ │ │ │ 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711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 │ │ │ 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 │ │ │ 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9 日,在康是美生活藥店,持信用卡刷卡│ │ │ │ 消費詐得價值100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1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948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4 月22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在申請書上偽造│ 詐得價值76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曾國田」署押1 │ )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4 月22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另檢附曾國田在祥│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381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實扣繳憑單後,持│ ) │ │ │上開文件向誠泰銀│⒊在89年4 月23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行提出申請,使誠│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80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 ) │ │ │卡(卡號為457976│⒋在89年4 月23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0000000000號)。│ 詐得價值1536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4 月2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5648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4 月2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44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4 月2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395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4 月2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343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4 月25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2304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4 月26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19200 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4 月27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662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⒓在89年4 月27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192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曾國田」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曾國田」署押共42枚,詐得金額合計為21萬6126元之物品,現尚│ │ │未清償完畢 │ ├──┼────────┬────────────────────────┤ │10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4 日,在明美香水化粧品名店,持信用卡│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86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張張明」署押1 │ 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4 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持上開文件向安泰│ 詐得價值4608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銀行提出申請,使│ 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安泰銀行承辦人員│⒊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陷於錯誤而核發信│ 卡消費詐得價值17079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用卡(卡號為4579│ 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0000號)│⒋在89年5 月6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748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5 月8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11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5 月9 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1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189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1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555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11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 │ │ │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89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 │ │ │ 1 枚(見註1) │ │ ├────────┼────────────────────────┤ │ │於89年4 月間某日│⒈在89年4 月25日,在文暢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持信用│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7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張張明」署押1 │ (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 ) │ │ │另檢附張張明在祥│⒉在89年4 月25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84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實扣繳憑單後,持│ (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開文件向誠泰銀│ ) │ │ │行提出申請,使誠│⒊在89年4 月25日,在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89 元之不詳商品│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 │ │卡(卡號為457977│ 1 枚(見註1) │ │ │0000000000號)。│⒋在89年4 月25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3648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4 月26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384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4 月27日,在大誠旅行社,持信用卡刷卡消費│ │ │ │ 詐得價值4224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張張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張張明」署押共32枚,詐得金額合計為21萬8888元之物品,現尚│ │ │未清償完畢 │ ├──┼────────┬────────────────────────┤ │11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6 月2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4000 元之不詳商品│ │ │「簡子淇」署押1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 │ │枚以偽造申請書,│ 1 枚(見註1) │ │ │另偽造風雲通信科│⒉在89年6 月2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 │ │技股份有限公司扣│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4000 元之不詳商品│ │ │繳憑單(上有偽造│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 │ │「風雲通信科技股│ 1 枚(見註1) │ │ │份有限公司」、「│⒊在89年6 月2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鵬程分公│ │ │王臺生」私印文各│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24000 元之不詳商品│ │ │1 枚)後,並持上│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 │ │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1 枚(見註1) │ │ │提出申請,使安泰│⒋在89年6 月2 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鵬程分公│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6000元之不詳商品,│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1 │ │ │(卡號為00000000│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⒌在89年6 月2 日,在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35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⒍在89年6 月2 日,在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臺│ │ │ │ 灣分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490 元之不詳│ │ │ │ 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 │ │ │ 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6 月3 日,在臺灣和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 │ │ │ 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849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 │ │ │ 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1 枚(見│ │ │ │ 註1) │ │ │ │⒏在89年6 月3 日,在生活物語,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 │ │ │ 得價值300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上偽造「簡子淇」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於89年6 月30前某│ │ │ │日,在申請書上偽│ │ │ │造「簡子淇」署押│ │ │ │1 枚以偽造申請書│ │ │ │,另偽造鼎鈞營造│ │ │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 │(上有偽造「鼎鈞│ │ │ │營造有限公司」、│ │ │ │「黃啟瑞」私印文│ │ │ │各1 枚),尚未持│ │ │ │向誠泰銀行提出申│ │ │ │請,即為警於89年│ │ │ │6 月30日查獲 │ │ │ ├────────┴────────────────────────┤ │ │合計偽造「簡子淇」署押共10枚、偽造「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臺生」、「鼎鈞營造有限公司」、「黃啟瑞」私印文各1 枚,詐得金額合│ │ │計為7萬9989元之物品,現尚未清償完畢 │ ├──┼────────┼────────────────────────┤ │12 │於89年6 月30前某│ │ │ │日,在申請書上偽│ │ │ │造「陳濬荃」署押│ │ │ │1 枚以偽造申請書│ │ │ │,另偽造祜華室內│ │ │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 │扣繳憑單(上有偽│ │ │ │造「祜華室內設計│ │ │ │工程有限公司」、│ │ │ │「施並祜」私印文│ │ │ │各1 枚),尚未持│ │ │ │向誠泰銀行提出申│ │ │ │請,即為警於89年│ │ │ │6 月30日查獲 │ │ │ ├────────┴────────────────────────┤ │ │合計偽造「陳濬荃」署押共1 枚、偽造「祜華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施並祜」私印文各1 枚。 │ ├──┼────────┬────────────────────────┤ │13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在申請書上偽造│ 卡消費詐得價值852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任少葵」署押1 │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枚以偽造申請書,│⒉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另偽造桂源國際有│ 卡消費詐得價值68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限公司扣繳憑單(│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有偽造「桂源國│⒊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際有限公司」、「│ 卡消費詐得價值757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趙臺光」私印文各│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1 枚)後,並持上│⒋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開文件向安泰銀行│ 卡消費詐得價值545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提出申請,使安泰│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⒌在89年5 月20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卡消費詐得價值474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卡號為00000000│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00000000號)。 │⒍在89年5 月21日,在華鎰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卡消│ │ │ │ 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 │ │ │ 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6003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38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21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5 月23日,在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 │ │ │ 司,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300 元之不詳商品,│ │ │ │ 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 │ │ │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5 月23日,在研形國際設計有限公司,持信用│ │ │ │ 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50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 │ │ │ (一式二聯)上偽造「任少葵」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 │ │ ├────────┴────────────────────────┤ │ │合計偽造「任少葵」署押共23枚、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趙臺光」│ │ │私印文各1枚,詐得金額合計為5 萬9673元之物品,現未清償完畢 │ ├──┼────────┼────────────────────────┤ │14 │於89年5 月間某日│⒈在89年5 月12日,在僑大興業有限公司德行營業所,│ │ │,在申請書上偽造│ 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價值199 元之不詳商品,並於│ │ │「張進明」署押1 │ 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 │ │枚以偽造申請書,│ 見註1) │ │ │另檢附張進明在祥│⒉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億旅行社任職之不│ 卡消費詐得價值587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實扣繳憑單後,持│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上開文件向安泰銀│⒊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行提出申請,使安│ 卡消費詐得價值99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泰銀行承辦人員陷│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⒋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卡(卡號為457969│ 卡消費詐得價值733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0000000000號)。│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⒌在89年5 月1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3046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⒍在89年5 月1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⒎在89年5 月1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9180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⒏在89年5 月13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687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⒐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4264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⒑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7971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⒒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550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⒓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值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 │ │ │ 式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⒔在89年5 月14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5688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⒕在89年5 月16日,在康是美生活藥店,持信用卡刷卡│ │ │ │ 消費詐得價99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⒖在89年5 月22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持信用卡刷│ │ │ │ 卡消費詐得價1377元之不詳商品,並於簽帳單(一式│ │ │ │ 二聯)上偽造「張進明」之署押1 枚(見註1) │ │ ├────────┴────────────────────────┤ │ │合計偽造「張進明」署押共31枚,詐得金額合計為7 萬8778元之物品,現尚│ │ │未清償完畢 │ ├──┴─────────────────────────────────┤ │註1 :因相關簽帳單並未扣案,而相關銀行因逾保管期間無法提供簽帳單,亦無從│ │得悉簽帳單為一式幾聯,基於被告有利之考量,就前開無法確認之部分認定簽帳單│ │為一式二聯。 │ └────────────────────────────────────┘ 附表3 ┌─┬─────┬─────┬──────────────┬───────┐ │編│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偽造細節 │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1 │AC0000000 │51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即起訴書附表15│ ├─┼─────┼─────┼──────────────┤部分,明細及支│ │2 │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票影本見本院95│ ├─┼─────┼─────┼──────────────┤年度訴緝字第91│ │3 │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號卷第201 頁函│ ├─┼─────┼─────┼──────────────┤覆資料,此部分│ │4 │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支票款均已兌現│ ├─┼─────┼─────┼──────────────┤ │ │5 │AC0000000 │2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 │AC0000000 │15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3 枚│ │ ├─┼─────┼─────┼──────────────┤ │ │7 │AC0000000 │39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8 │AC0000000 │36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9 │AC0000000 │1345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0│AC0000000 │2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4 枚│ │ ├─┼─────┼─────┼──────────────┤ │ │11│AC0000000 │1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2│AC0000000 │43575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3│AC0000000 │693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4│AC0000000 │39775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4 枚│ │ ├─┼─────┼─────┼──────────────┤ │ │15│AC0000000 │49775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6│AC0000000 │1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7│AC0000000 │38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8│AC0000000 │5467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19│AC0000000 │4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0│AC0000000 │7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1│AC0000000 │12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2│AC0000000 │7417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3│AC0000000 │938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4│AC0000000 │67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5│AC0000000 │6219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6│AC0000000 │13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7│AC0000000 │7142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8│AC0000000 │7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29│AC0000000 │2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30│AC0000000 │8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起訴書未起訴部│ ├─┼─────┼─────┼──────────────┤分,明細見本院│ │31│AC0000000 │79185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卷第45頁函覆資│ ├─┼─────┼─────┼──────────────┤料,此部分支票│ │32│AC0000000 │18000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均已經被告向持│ ├─┼─────┼─────┼──────────────┤票人取回支票辦│ │33│AC0000000 │42000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理退票註銷,而│ ├─┼─────┼─────┼──────────────┤因無支票,無法│ │34│AC0000000 │30400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確認其上所含偽│ ├─┼─────┼─────┼──────────────┤造「王燕華」私│ │35│AC0000000 │8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印文數量,但基│ ├─┼─────┼─────┼──────────────┤於被告有利原則│ │36│AC0000000 │25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及如本附表編號│ ├─┼─────┼─────┼──────────────┤1 至29號所示之│ │37│AC0000000 │10355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被告簽發支票之│ ├─┼─────┼─────┼──────────────┤習慣,本院認定│ │38│AC0000000 │693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每張支票上有偽│ ├─┼─────┼─────┼──────────────┤造「王燕華」私│ │39│AC0000000 │295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印文2枚 │ ├─┼─────┼─────┼──────────────┤ │ │40│AC0000000 │30000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41│AC0000000 │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42│AC0000000 │8658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支票退票,其餘│ │ │ │ │ │說明同上 │ ├─┼─────┼─────┼──────────────┼───────┤ │43│AC0000000 │1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備註說明同本附│ ├─┼─────┼─────┼──────────────┤表編號30至41號│ │44│AC0000000 │1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45│AC0000000 │4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46│AC0000000 │93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47│AC0000000 │2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48│AC0000000 │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支票退票,其餘│ │ │ │ │ │備註說明同上 │ ├─┼─────┼─────┼──────────────┼───────┤ │49│AC0000000 │104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備註說明同本附│ │ │ │ │ │表編號30至41號│ ├─┼─────┼─────┼──────────────┼───────┤ │50│AC0000000 │65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支票退票,其餘│ ├─┼─────┼─────┼──────────────┤備註說明同上 │ │51│AC0000000 │3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2│AC0000000 │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3│AC0000000 │2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4│AC0000000 │93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5│AC0000000 │12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6│AC0000000 │4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7│AC0000000 │2126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8│AC0000000 │56000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59│AC0000000 │4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0│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1│AC0000000 │25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2│AC0000000 │3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3│AC0000000 │35000 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4│AC0000000 │44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5│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6│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 │67│AC0000000 │100000元 │上有偽造「王燕華」私印文2 枚│ │ └─┴─────┴─────┴──────────────┴───────┘ 附表4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備註 │ ├──┼─────────────────┼───────────────┤ │1 │偽造「昱聖國際有限公司」、「高鳳謙│如附表1 編號1、10號所示 │ │ │」私印文各11枚 │ │ ├──┼─────────────────┼───────────────┤ │2 │偽造「歆成實業有限公司」、「梁素英│如附表1 編號2號所示 │ │ │」 私印文各12枚 │ │ ├──┼─────────────────┼───────────────┤ │3 │偽造「倪爾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如附表1 編號3、4號所示 │ │ │俊華」私印文各3枚 │ │ ├──┼─────────────────┼───────────────┤ │4 │偽造「禾福企業有限公司」、「林錦文│如附表1 編號5、13號所示 │ │ │」私印文各11枚 │ │ ├──┼─────────────────┼───────────────┤ │5 │偽造「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1 編號6 、7 、9 、12、14│ │ │「王臺生」私印文各10枚 │號、附表2編號2、11號所示 │ ├──┼─────────────────┼───────────────┤ │6 │偽造「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如附表1 編號8號所示 │ │ │立鏞」私印文各2枚 │ │ ├──┼─────────────────┼───────────────┤ │7 │偽造「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如附表1 編號11號所示 │ │ │如英」私印文各1枚 │ │ ├──┼─────────────────┼───────────────┤ │8 │偽造「乙○○」私印文3枚 │即犯罪事實欄五部分 │ ├──┼─────────────────┼───────────────┤ │9 │偽造「趙臺光」私印文17枚 │即犯罪事實欄五部分、如附表2 編│ │ │ │號4至8、13號所示 │ ├──┼─────────────────┼───────────────┤ │10 │偽造「王燕華」印章1 枚、署押共3 枚│即犯罪事實欄四部分及附表三部分│ │ │、私印文共142枚、 │ │ ├──┼─────────────────┼───────────────┤ │11 │偽造「蔣健瓊」署押共53枚 │如附表2編號1號所示 │ ├──┼─────────────────┼───────────────┤ │12 │偽造「鍾秋燕」署押共42枚 │如附表2編號2號所示 │ ├──┼─────────────────┼───────────────┤ │13 │偽造「邱文賓」署押共46枚 │如附表2編號3號所示 │ ├──┼─────────────────┼───────────────┤ │14 │偽造「楊適華」署押共19枚 │如附表2編號4號所示 │ ├──┼─────────────────┼───────────────┤ │15 │偽造「楊國樑」署押共25枚 │如附表2編號5號所示 │ ├──┼─────────────────┼───────────────┤ │16 │偽造「陳惠恕」署押共37枚 │如附表2編號6號所示 │ ├──┼─────────────────┼───────────────┤ │17 │偽造「林進男」署押共28枚 │如附表2編號7號所示 │ ├──┼─────────────────┼───────────────┤ │18 │偽造「朱智用」署押共24枚 │如附表2編號8號所示 │ ├──┼─────────────────┼───────────────┤ │19 │偽造「曾國田」署押共42枚 │如附表2編號9號所示 │ ├──┼─────────────────┼───────────────┤ │20 │偽造「張張明」署押共32枚 │如附表2編號10號所示 │ ├──┼─────────────────┼───────────────┤ │21 │偽造「簡子淇」署押共10枚 │如附表2編號11號所示 │ ├──┼─────────────────┼───────────────┤ │22 │偽造「陳濬荃」署押共1枚 │如附表2編號12號所示 │ ├──┼─────────────────┼───────────────┤ │23 │偽造「任少葵」署押共23枚 │如附表2編號13號所示 │ ├──┼─────────────────┼───────────────┤ │24 │偽造「張進明」署押共31枚 │如附表2編號14號所示 │ ├──┼─────────────────┼───────────────┤ │25 │偽造「桂源國際有限公司」私印文共6 │如附表2編號4至8、13號所示 │ │ │枚 │ │ ├──┼─────────────────┼───────────────┤ │26 │偽造「鼎鈞營造有限公司」、「黃啟瑞│如附表2編號11號所示 │ │ │」私印文各1枚 │ │ ├──┼─────────────────┼───────────────┤ │27 │偽造「祜華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如附表2編號12號所示 │ │ │「施並祜」私印文各1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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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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