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448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3年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之代價,提供其身分證影本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家榮」之成年男子,並自93年6月間起擔任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70號4樓之7「志焜有限公司」(下稱志焜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明知志焜公司係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他公司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1月間起至同年4月間止,連續虛開志焜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65紙,銷售金額共計2,403萬2,604元,供附表所示之公司等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20萬1,630元(公司名稱、銷售金額、逃漏稅額及發票號碼張數均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詳本院卷第68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1份、志焜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 申請書、志焜公司登記案卷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第1項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 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此比較 如下: ㈠關於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規定,而最低罰金數額,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為1元以上(貨幣單位為銀元),且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6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 元;於刑法修正後,因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台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 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又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施行前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其法定刑中關於罰金刑部分規定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刑法 總則編之規定,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2條折算為新臺幣之結果,前揭罪名之罰金刑即為 「或科或併科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以上、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惟如前所述,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就罰金刑規 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顯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經比較上述新舊法, 認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前揭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此次刑法修正時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因舊法連續犯以一罪論(裁判上一罪),僅科刑上得加重其刑,而依新法,本案被告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應數罪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案被告既因連續犯、減刑而加重、減輕其刑,則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55條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於此次刑法修正,該條則規定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是本次刑法修正,業將牽連犯之規定刪除。本件被告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詳後述),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以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仍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被告,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即現行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家榮」之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論被告等人以共同正犯。另「李家榮」非商業負責人,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限於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論處。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 地。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該 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月24日修 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 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與「李家榮」間就上開2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李家榮」 雖非商業負責人,但因被告為商業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規定其2人仍屬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行為、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共同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圖謀私利,配合擔任公司負責人,而由共犯填發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之公平性,惟其僅為他人利用之人頭,而非主犯,犯後又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規定(業於95年7月1日起因刪除而不再適用),就易科罰金折算1日之數額提高為100倍(即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經折算為新台幣則為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有關易科罰 金折算1日之數額提高倍數規定,即不再適用;且此易刑處 分係單獨比較,而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月15日通過,並 自96年7月16日開始施行,查被告之犯罪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刑,而無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曾於96年10月16日因 本案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於同年月18日被緝獲(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448號偵查卷第1頁),又因同案之犯罪事實於97年7月15日遭本院通緝,於同日被緝獲(詳本院卷第37頁),惟其2次遭通緝及緝獲 之情形,均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之規定不合,因在通緝時,上開條例已施行,故被告仍應依上開條例減刑,附此說明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 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秋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97年度訴字第634號 甲○○ 違反商業會計法附表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日期│ 發票編號 │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永冠國際開發股│94年2月 │DU00000000│345600元│1728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53200元│22660元 │ │ │ │ │ │ │ │ ├──┼───────┼────┼─────┼────┼────┤ │003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18700元│15935元 │ │ │ │ │ │ │ │ ├──┼───────┼────┼─────┼────┼────┤ │004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12800元│20640元 │ │ │ │ │ │ │ │ ├──┼───────┼────┼─────┼────┼────┤ │005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287500元│14375元 │ │ │ │ │ │ │ │ ├──┼───────┼────┼─────┼────┼────┤ │006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32900元│16645元 │ │ │ │ │ │ │ │ ├──┼───────┼────┼─────┼────┼────┤ │007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32400元│21620元 │ │ │ │ │ │ │ │ ├──┼───────┼────┼─────┼────┼────┤ │008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278900元│13945元 │ │ │ │ │ │ │ │ ├──┼───────┼────┼─────┼────┼────┤ │009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73500元│23675元 │ │ │ │ │ │ │ │ ├──┼───────┼────┼─────┼────┼────┤ │010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89400元│19470元 │ │ │ │ │ │ │ │ ├──┼───────┼────┼─────┼────┼────┤ │011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89400元│24470元 │ │ │ │ │ │ │ │ ├──┼───────┼────┼─────┼────┼────┤ │012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59800元│22990元 │ │ │ │ │ │ │ │ ├──┼───────┼────┼─────┼────┼────┤ │013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87400元│19370元 │ │ │ │ │ │ │ │ ├──┼───────┼────┼─────┼────┼────┤ │014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54300元│17715元 │ │ │ │ │ │ │ │ ├──┼───────┼────┼─────┼────┼────┤ │015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90800元│19540元 │ │ │ │ │ │ │ │ ├──┼───────┼────┼─────┼────┼────┤ │016 │大棟營造股份有│94年4月 │EU00000000│253460元│12673元 │ │ │限公司 │ │ │ │ │ ├──┼───────┼────┼─────┼────┼────┤ │017 │頂贊企業有限公│94年4月 │EU00000000│490000元│24500元 │ │ │司 │ │ │ │ │ ├──┼───────┼────┼─────┼────┼────┤ │018 │松德建材行 │94年2月 │DU00000000│456300元│22815元 │ │ │ │ │ │ │ │ ├──┼───────┼────┼─────┼────┼────┤ │019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78000元│23900元 │ │ │ │ │ │ │ │ ├──┼───────┼────┼─────┼────┼────┤ │020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376298元│18815元 │ │ │ │ │ │ │ │ ├──┼───────┼────┼─────┼────┼────┤ │021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12600元│20630元 │ │ │ │ │ │ │ │ ├──┼───────┼────┼─────┼────┼────┤ │022 │濬紳企業有限公│94年2月 │DU00000000│645000元│32250元 │ │ │司 │ │ │ │ │ ├──┼───────┼────┼─────┼────┼────┤ │023 │偉誠事業有限公│94年2月 │DU00000000│631000元│31550元 │ │ │司 │ │ │ │ │ ├──┼───────┼────┼─────┼────┼────┤ │024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97000元│24850元 │ │ │ │ │ │ │ │ ├──┼───────┼────┼─────┼────┼────┤ │025 │鎮立實業有限公│94年2月 │DU00000000│753000元│37650元 │ │ │司 │ │ │ │ │ ├──┼───────┼────┼─────┼────┼────┤ │026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732000元│36600元 │ │ │ │ │ │ │ │ ├──┼───────┼────┼─────┼────┼────┤ │027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653000元│32650元 │ │ │ │ │ │ │ │ ├──┼───────┼────┼─────┼────┼────┤ │028 │地軸工業有限公│94年2月 │DU00000000│200000元│10000元 │ │ │司 │ │ │ │ │ ├──┼───────┼────┼─────┼────┼────┤ │029 │友立土木包工業│94年2月 │DU00000000│350400元│17520元 │ │ │ │ │ │ │ │ ├──┼───────┼────┼─────┼────┼────┤ │030 │君正揚有限公司│94年2月 │DU00000000│436000元│21800元 │ │ │ │ │ │ │ │ ├──┼───────┼────┼─────┼────┼────┤ │031 │同上 │94年2月 │DU00000000│485000元│24250元 │ │ │ │ │ │ │ │ ├──┼───────┼────┼─────┼────┼────┤ │032 │經緯營造股份有│94年4月 │EU00000000│143080元│7154元 │ │ │限公司 │ │ │ │ │ ├──┼───────┼────┼─────┼────┼────┤ │033 │世茂營造工程有│94年2月 │DU00000000│884400元│44220元 │ │ │限公司 │ │ │ │ │ ├──┼───────┼────┼─────┼────┼────┤ │034 │宏華營造股份有│94年4月 │EU00000000│6048元 │302元 │ │ │限公司 │ │ │ │ │ ├──┼───────┼────┼─────┼────┼────┤ │035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706072元│35304元 │ │ │ │ │ │ │ │ ├──┼───────┼────┼─────┼────┼────┤ │036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69650元│8483元 │ │ │ │ │ │ │ │ ├──┼───────┼────┼─────┼────┼────┤ │037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71663元│8583元 │ │ │ │ │ │ │ │ ├──┼───────┼────┼─────┼────┼────┤ │038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669184元│33459元 │ │ │ │ │ │ │ │ ├──┼───────┼────┼─────┼────┼────┤ │039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31384元│6569元 │ │ │ │ │ │ │ │ ├──┼───────┼────┼─────┼────┼────┤ │040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36248元│6812元 │ │ │ │ │ │ │ │ ├──┼───────┼────┼─────┼────┼────┤ │041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546390元│27320元 │ │ │ │ │ │ │ │ ├──┼───────┼────┼─────┼────┼────┤ │042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726094元│36305元 │ │ │ │ │ │ │ │ ├──┼───────┼────┼─────┼────┼────┤ │043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82760元│9138元 │ │ │ │ │ │ │ │ ├──┼───────┼────┼─────┼────┼────┤ │044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08760元│10438元 │ │ │ │ │ │ │ │ ├──┼───────┼────┼─────┼────┼────┤ │045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77098元│13855元 │ │ │ │ │ │ │ │ ├──┼───────┼────┼─────┼────┼────┤ │046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12402元│5620元 │ │ │ │ │ │ │ │ ├──┼───────┼────┼─────┼────┼────┤ │047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459872元│22994元 │ │ │ │ │ │ │ │ ├──┼───────┼────┼─────┼────┼────┤ │048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387073元│19354元 │ │ │ │ │ │ │ │ ├──┼───────┼────┼─────┼────┼────┤ │049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65742元│13287元 │ │ │ │ │ │ │ │ ├──┼───────┼────┼─────┼────┼────┤ │050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17539元│10877元 │ │ │ │ │ │ │ │ ├──┼───────┼────┼─────┼────┼────┤ │051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375401元│18770元 │ │ │ │ │ │ │ │ ├──┼───────┼────┼─────┼────┼────┤ │052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31042元│6552元 │ │ │ │ │ │ │ │ ├──┼───────┼────┼─────┼────┼────┤ │053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657973元│32899元 │ │ │ │ │ │ │ │ ├──┼───────┼────┼─────┼────┼────┤ │054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411128元│20556元 │ │ │ │ │ │ │ │ ├──┼───────┼────┼─────┼────┼────┤ │055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57505元 │2875元 │ │ │ │ │ │ │ │ ├──┼───────┼────┼─────┼────┼────┤ │056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6105元 │305元 │ │ │ │ │ │ │ │ ├──┼───────┼────┼─────┼────┼────┤ │057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00532元│10027元 │ │ │ │ │ │ │ │ ├──┼───────┼────┼─────┼────┼────┤ │058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459824元│22991元 │ │ │ │ │ │ │ │ ├──┼───────┼────┼─────┼────┼────┤ │059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378174元│18909元 │ │ │ │ │ │ │ │ ├──┼───────┼────┼─────┼────┼────┤ │060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18318元│10916元 │ │ │ │ │ │ │ │ ├──┼───────┼────┼─────┼────┼────┤ │061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207144元│10357元 │ │ │ │ │ │ │ │ ├──┼───────┼────┼─────┼────┼────┤ │062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331648元│16582元 │ │ │ │ │ │ │ │ ├──┼───────┼────┼─────┼────┼────┤ │063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141638元│7082元 │ │ │ │ │ │ │ │ ├──┼───────┼────┼─────┼────┼────┤ │064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79389元 │3969元 │ │ │ │ │ │ │ │ ├──┼───────┼────┼─────┼────┼────┤ │065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319666元│15983元 │ │ │ │ │ │ │ │ ├──┼───────┼────┼─────┼────┼────┤ │合計│ │ │ │00000000│0000000 │ │ │ │ │ │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