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丙○○(任職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所涉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甲○○(任職期間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所涉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被告乙○○(任職期間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迄今)係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二號四樓之五之「仲鉞有限公司」(下稱仲鉞公司)前、後任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製作公司報稅之會計憑證為其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明知仲鉞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十二月間止,在未有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仲鉞公司之銷項發票共計九十六紙予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四家公司,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七千零一十六萬一千七百三十元(詳如附表所示),供該等公司作為進貨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共計三百五十萬八千零九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丙○○、甲○○之供述、證人侯伯欣之證述,及卷附之仲鉞公司變更登記表、申報書、進口報單總項資料、全國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申請書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擔任仲鉞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辯稱:伊當初係應林姓友人邀約合夥開公司,而經由林姓友人介紹,向甲○○買下仲鉞公司,並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後,才至仲鉞公司上班,且僅上班半個月即離開,將仲鉞公司交由「吳大姊」負責;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非伊所開立,伊亦不認識丙○○等語。經查: ㈠丙○○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仲鉞公司負責人,嗣甲○○自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繼任該公司負責人,直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始改由被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此有仲鉞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三二號卷第三四、三五頁),而綜觀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人證及書證,僅足證明如附表所示九十四年四月份至十二月份之統一發票,其中四月份至十一月份者,分別係於丙○○及甲○○擔任仲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難認與被告有關,至十二月份者,亦無從認定係於被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期間(即十二月三十日、三十一日)所開具;且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已據丙○○及甲○○於另案審理時自承分別係渠等擔任仲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為(見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0號卷第七三頁、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第六五頁),渠等此部分所涉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犯行,並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在案;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被告當時與「吳小姐」一起來找伊買公司,在辦完負責人變更登記後約一個星期,伊就將所有公司資料包括尚未開立之九十五年一、二月份空白發票二本交給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第四七頁反面至第四八頁反面),益徵被告辯稱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非其所開立乙節,應屬非虛。 ㈡至同案被告丙○○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偵查中固供稱:「(問:你是否為實際負責人?)不是,我是股東,實際負責人是乙○○。」云云(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三二號卷第二五五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問:你有看過乙○○?)沒有。(問:你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為何向檢察官說仲鉞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乙○○?)因為我只認識甲○○,我不認識乙○○,我的意思是說檢察官問我的當時仲鉞公司負責人是乙○○。(問:檢察官問你時是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當時你為何會說仲鉞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乙○○?)之前找我當負責人的是一位林先生,我是認為甲○○不可能是實際負責人,所以我認為有可能實際負責人是乙○○。(問:你為何認為實際負責人有可能是乙○○?)因為當時檢察官說被告有我們三人,我覺得甲○○是女生,且我也認識她,她不可能是實際負責人,所以我才說實際負責人是乙○○」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六頁正、反面),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將仲鉞公司轉讓給被告時,曾見過被告,當時被告與「吳小姐」一起來找伊買公司,在此之前,伊並未見過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四七頁反面至第四八頁),益見被告確未參與丙○○及甲○○虛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自難僅憑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公訴人指被告自九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十二月間止,虛開該等統一發票,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云云,尚乏依據。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尚難僅憑被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擔任仲鉞公司負責人暨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即推論被告有參與虛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幫助各該公司營業人逃漏稅捐犯行,而遽以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相繩。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從而,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四六三號),與本案起訴部分,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無庸併予審究,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附表: ┌──┬──────┬───────┬──────┬──────┐ │編號│ 往來公司 │ 取得發票日期 │ 銷售額 │ 稅額 │ ├──┼──────┼───────┼──────┼──────┤ │ 1 │守護國際科技│0000-0000 │26,800元 │1,34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大周工程有限│0000-0000 │2,200,000元 │110,000元 │ │ │公司 │ │ │ │ ├──┼──────┼───────┼──────┼──────┤ │ 3 │千錦企業有限│0000-0000 │330,000元 │16,500元 │ │ │公司 │ │ │ │ ├──┼──────┼───────┼──────┼──────┤ │ 4 │富荏工程有限│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公司 │ │ │ │ ├──┼──────┼───────┼──────┼──────┤ │ 5 │卡洛服飾行 │0000-0000 │100,000元 │5,000元 │ ├──┼──────┼───────┼──────┼──────┤ │ 6 │旻樺實業有限│0000-0000 │12,000元 │600元 │ │ │公司 │ │ │ │ ├──┼──────┼───────┼──────┼──────┤ │ 7 │振鑫國際事業│0000-0000 │34,000元 │1,7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8 │威宇汽車用品│0000-0000 │100,000元 │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9 │進泉水電工程│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錦溪實業有限│0000-0000 │1,037,300元 │51,865元 │ │ │公司 │ │ │ │ ├──┼──────┼───────┼──────┼──────┤ │ 11 │助群營造股份│0000-0000 │2,548,114元 │127,40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湧燁工程有限│0000-0000 │476,190元 │23,810元 │ │ │公司 │ │ │ │ ├──┼──────┼───────┼──────┼──────┤ │ 13 │銘倫生物科技│0000-0000 │2,250,000元 │112,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14 │燁陞工程有限│0000-0000 │720,000元 │36,000元 │ │ │公司 │ │ │ │ ├──┼──────┼───────┼──────┼──────┤ │ 15 │易系列企業有│0000-0000 │100,000元 │5,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16 │開立工程股份│0000-0000 │14,150,000元│707,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17 │仕東工程有限│0000-0000 │4,761,699元 │238,085元 │ │ │公司 │ │ │ │ ├──┼──────┼───────┼──────┼──────┤ │ 18 │燁駿工程有限│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公司 │ │ │ │ ├──┼──────┼───────┼──────┼──────┤ │ 19 │宏霆工程有限│0000-0000 │676,400元 │33,820元 │ │ │公司 │ │ │ │ ├──┼──────┼───────┼──────┼──────┤ │ 20 │緯晉工業股份│0000-0000 │132,000元 │6,6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聯興工程行 │0000-0000 │6,802,000元 │340,100元 │ ├──┼──────┼───────┼──────┼──────┤ │ 22 │樺憶企業有限│0000-0000 │1,000,000元 │50,000元 │ │ │公司 │ │ │ │ ├──┼──────┼───────┼──────┼──────┤ │ 23 │盛帆五金有限│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公司 │ │ │ │ ├──┼──────┼───────┼──────┼──────┤ │ 24 │達煌工程有限│0000-0000 │7,500,000元 │375,000元 │ │ │公司 │ │ │ │ ├──┼──────┼───────┼──────┼──────┤ │ 25 │旭恩工程行 │0000-0000 │3,150,000元 │157,500元 │ ├──┼──────┼───────┼──────┼──────┤ │ 26 │紀華營造有限│0000-0000 │2,991,642元 │149,583元 │ │ │公司 │ │ │ │ ├──┼──────┼───────┼──────┼──────┤ │ 27 │鉅盛營造有限│0000-0000 │1,428,572元 │71,428元 │ │ │公司 │ │ │ │ ├──┼──────┼───────┼──────┼──────┤ │ 28 │東盈有限公司│0000-0000 │8,843,680元 │442,187元 │ ├──┼──────┼───────┼──────┼──────┤ │ 29 │茂源國際有限│0000-0000 │2,539,250元 │126,963元 │ │ │公司 │ │ │ │ ├──┼──────┼───────┼──────┼──────┤ │ 30 │新豐餘營造有│0000-0000 │2,500,000元 │125,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31 │乘和水電工程│0000-0000 │239,400元 │11,97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32 │金滿門建設有│0000-0000 │600,000元 │30,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33 │協侑營造有限│0000-0000 │857,683元 │42,884元 │ │ │公司 │ │ │ │ ├──┼──────┼───────┼──────┼──────┤ │ 34 │興邦營造有限│0000-0000 │405,000元 │20,250元 │ │ │公司 │ │ │ │ ├──┼──────┼───────┼──────┼──────┤ │合計│ │ │70,161,730元│3,508,09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