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581 號),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84年間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5420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85年2月14日確定,嗣於86年12月2 日入監執行,於87年9月4日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88年1 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街160巷1號九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九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乙○○出面,於民國91年間,並帶領鄭芳銘(原名鄭榮華,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確定)共同至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等機關,辦理變更為名義負責人,甲○○於民國91年7月至93年6月間擔任九宜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九宜公司無銷貨之事實,連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304 紙,虛開發票之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5,130萬2,641 元,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俐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俐人公司)等53家公司行號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虛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如附表所示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94 紙,金額總計1億4,831萬8,323 元,交予如附二所示俐人公司等49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據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計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達計741萬5,93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本院97年6 月13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均供承不諱,並有共犯即另案被告鄭芳銘(原名鄭榮華)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九宜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九宜企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審查三科93年4 月28日簽及92年12月30日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2年12月3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20252709號函、許應時等涉嫌虛設行號集團一覽表、九宜企業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暨清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2年2月25日電防字第09278006930號函及其檢附移送書副本暨相關筆錄、附件等資料影本、明大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虛設行號清單、明大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九宜企業有限公司歷次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九宜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相關書函、九宜企業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九宜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九宜企業有限公司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九宜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449號,以下簡稱偵26449卷,第4至59頁、第62至66頁、第68至97頁、第99至100頁、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8頁、第110至111頁、第118至119頁、第122至123頁、第196至200頁、第127至137頁、第172至174頁、第175至195頁),與九宜企業有限公司營所稅結(決)算(未申報)案件查詢及外更正作業、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統一編號)、操管自動化執行結果檢示、九宜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3年11月12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9300953691 號及檢送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449號卷二,以下簡稱偵26449卷二,第1至106頁、第164至171頁)。復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鄭芳銘於96年1月8日偵訊時證述綦詳,核與證人鄭芳銘及另案被告陳俊甫於96年1 月31日偵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與證人陳緯龍、證人黃家乾、證人劉文杰、證人潘志鴻、鄭芳銘於96年7 月26日偵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449號卷三,以下簡稱偵26449卷三,第25至26頁、第33至34頁、第114至120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6年5月3日中區國稅中縣三字第0960006240號函及其檢附九宜企業有限公司案件移送書及虛設行號相關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5月7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60045959號函及其檢附九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93年度綜所得稅BAN給付清單2紙在卷可佐(見偵26449 卷三,第74至79頁、第83至85頁)。再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96年11月5 日偵訊時供述情節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581號,以下簡稱偵20581卷,第15至17頁),核與證人鄭芳銘於96年11月20日偵訊時供述情節大致吻合(見偵20581 卷,第21至23頁),並有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九宜企業有限公司案卷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第00000000號全部卷證資料、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九宜企業有限公司案卷第425397號全部卷證資料等在卷可徵。是被告乙○○、甲○○係利用證人鄭芳銘擔任登記公司人頭負責人,不實登載會計憑證,以遂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不法行為之目的甚明。綜上,足認被告二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二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之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四年1月7日修正,同年2 月2日公布,95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另被告本即商業負責人,並無適用第31條第1 項但書減輕其刑之餘地,該修正亦未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⒋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⒌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就加重而言,修正前僅就最高度加重,顯有利於被告。 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以銀元100元、200元或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或900元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則係以新臺幣1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⒎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 月2 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⒏有關累犯之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 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係九宜公司實際負人,其明知九宜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竟虛開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及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甲○○與被告乙○○,及另案被告鄭芳銘(九宜公司登記負責人)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並推由被告甲○○下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乙○○、被告甲○○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另案被告鄭芳銘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甲○○有如事實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遞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其任由被告甲○○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高達741萬5千9百38 元,危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甚鉅,惟念其二人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擔任之角色、被告甲○○、乙○○均有稚子,均須扶養照顧,且被告甲○○父親罹患帕金森症及糖尿病,及母親患有氣喘等情,有戶籍謄本、在職證明、帕金森症取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被告乙○○未曾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乙○○前案紀錄在卷可稽,末酌被告二人均知錯願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又被告二人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育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以九宜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稅額(元) │張數│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俐人公司 │1,904,762 │95,239 │3 │ ├──┼─────────┼──────┼──────┼──┤ │ 2 │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381,000 │19,050 │1 │ ├──┼─────────┼──────┼──────┼──┤ │ 3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2,476,191 │123,809 │5 │ ├──┼─────────┼──────┼──────┼──┤ │ 4 │翔九科技股份有限公│3,000,000 │150,000 │4 │ │ │司 │ │ │ │ ├──┼─────────┼──────┼──────┼──┤ │ 5 │首和企業有限公司 │30,000 │1,500 │1 │ ├──┼─────────┼──────┼──────┼──┤ │ 6 │岳霖實業有限公司 │5,510,000 │275,500 │14 │ ├──┼─────────┼──────┼──────┼──┤ │ 7 │沐昌工程開發有限公│1,596,280 │79,814 │9 │ │ │司 │ │ │ │ ├──┼─────────┼──────┼──────┼──┤ │ 8 │介展電訊股份有限公│2,110,000 │105,502 │5 │ │ │司 │ │ │ │ ├──┼─────────┼──────┼──────┼──┤ │ 9 │龍功營造廠有限公司│3,600,000 │180,000 │6 │ ├──┼─────────┼──────┼──────┼──┤ │ 10 │永業達企業有限公司│3,030,000 │151,500 │7 │ ├──┼─────────┼──────┼──────┼──┤ │ 11 │瑪迪芙香精油專賣店│48,000 │2,400 │1 │ ├──┼─────────┼──────┼──────┼──┤ │ 12 │巨濤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 │175,000 │7 │ ├──┼─────────┼──────┼──────┼──┤ │ 13 │首翊股份有限公司 │850,000 │42,500 │3 │ ├──┼─────────┼──────┼──────┼──┤ │ 14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700,000 │35,000 │3 │ │ │司 │ │ │ │ ├──┼─────────┼──────┼──────┼──┤ │ 15 │胡聰寶建筑師事務所│95,238 │4,762 │1 │ ├──┼─────────┼──────┼──────┼──┤ │ 16 │海月實業有限公司 │1,046,200 │52,310 │2 │ ├──┼─────────┼──────┼──────┼──┤ │ 17 │駿富工程有限公司 │1,440,000 │72,000 │2 │ ├──┼─────────┼──────┼──────┼──┤ │ 18 │永得實業社 │280,000 │14,000 │1 │ ├──┼─────────┼──────┼──────┼──┤ │ 19 │沅禧企業有限公司 │1,965,975 │98,299 │6 │ ├──┼─────────┼──────┼──────┼──┤ │ 20 │慶鎰機械實業有限公│380,000 │19,000 │1 │ │ │司 │ │ │ │ ├──┼─────────┼──────┼──────┼──┤ │ 21 │寰星機械有限公司 │400,000 │20,000 │1 │ ├──┼─────────┼──────┼──────┼──┤ │ 22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4,408,200 │220,410 │6 │ │ │有限公司 │ │ │ │ ├──┼─────────┼──────┼──────┼──┤ │ 23 │南鴻企業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0 │5 │ ├──┼─────────┼──────┼──────┼──┤ │ 24 │家鵬營造有限公司 │67,000 │3,350 │1 │ ├──┼─────────┼──────┼──────┼──┤ │ 25 │亞ˍ營造有限公司 │2,362,300 │118,115 │7 │ ├──┼─────────┼──────┼──────┼──┤ │ 26 │售錩工程有限公司 │270,000 │13,500 │1 │ ├──┼─────────┼──────┼──────┼──┤ │ 27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4,745,528 │237,279 │13 │ │ │司 │ │ │ │ ├──┼─────────┼──────┼──────┼──┤ │ 28 │復義工業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1 │ ├──┼─────────┼──────┼──────┼──┤ │ 29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63,810 │3,190 │1 │ │ │司 │ │ │ │ ├──┼─────────┼──────┼──────┼──┤ │ 30 │海耀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0 │50,000 │2 │ ├──┼─────────┼──────┼──────┼──┤ │ 31 │晨陽裝設工程行 │41,870 │2,094 │1 │ ├──┼─────────┼──────┼──────┼──┤ │ 32 │圓通電信工程股份有│41,300,700 │2,065,047 │62 │ │ │限公司 │ │ │ │ ├──┼─────────┼──────┼──────┼──┤ │ 33 │誠凡電訊有限公司 │6,822,310 │341,116 │16 │ ├──┼─────────┼──────┼──────┼──┤ │ 34 │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13,710,260 │685,514 │23 │ │ │司 │ │ │ │ ├──┼─────────┼──────┼──────┼──┤ │ 35 │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2,461,380 │123,070 │6 │ │ │公司 │ │ │ │ ├──┼─────────┼──────┼──────┼──┤ │ 36 │豪景泰設計開發有限│42,500 │2,125 │1 │ │ │公司 │ │ │ │ ├──┼─────────┼──────┼──────┼──┤ │ 37 │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2,050,000 │102,500 │4 │ │ │司 │ │ │ │ ├──┼─────────┼──────┼──────┼──┤ │ 38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4,150,000 │207,500 │7 │ ├──┼─────────┼──────┼──────┼──┤ │ 39 │鄭凱仁室內設計有限│168,572 │8,428 │2 │ │ │公司 │ │ │ │ ├──┼─────────┼──────┼──────┼──┤ │ 40 │嘉義市私立領先托兒│1,040,000 │52,000 │4 │ │ │所 │ │ │ │ ├──┼─────────┼──────┼──────┼──┤ │ 41 │嘉義市私立領先語文│230,000 │11,500 │1 │ │ │短期補習班 │ │ │ │ ├──┼─────────┼──────┼──────┼──┤ │ 42 │長嵊企業社 │708,000 │35,400 │1 │ ├──┼─────────┼──────┼──────┼──┤ │ 43 │正泰土木包工業 │1,303,000 │65,150 │2 │ ├──┼─────────┼──────┼──────┼──┤ │ 44 │忠明電信工程股份有│1,681,940 │84,098 │3 │ │ │限公司 │ │ │ │ ├──┼─────────┼──────┼──────┼──┤ │ 45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295,000 │14,750 │1 │ │ │司 │ │ │ │ ├──┼─────────┼──────┼──────┼──┤ │ 46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5,200,000 │260,000 │3 │ │ │司 │ │ │ │ ├──┼─────────┼──────┼──────┼──┤ │ 47 │競榮有限公司 │402,500 │20,125 │1 │ ├──┼─────────┼──────┼──────┼──┤ │ 48 │大鎪企業股份有限公│3,953,000 │197,651 │6 │ │ │司 │ │ │ │ ├──┼─────────┼──────┼──────┼──┤ │ 49 │協日晟企業有限公司│568,650 │28,433 │3 │ ├──┼─────────┼──────┼──────┼──┤ │ 50 │俊宇興業有限公司 │515,000 │25,750 │2 │ ├──┼─────────┼──────┼──────┼──┤ │ 51 │龍昌螺絲工廠股份有│1,512,000 │75,600 │3 │ │ │限公司 │ │ │ │ ├──┼─────────┼──────┼──────┼──┤ │ 52 │日昇工業有限公司 │11,852,000 │592,600 │29 │ ├──┼─────────┼──────┼──────┼──┤ │ 53 │拓基營造工程有限公│1,833,475 │91,674 │3 │ │ │司 │ │ │ │ ├──┼─────────┼──────┼──────┼──┤ │ │ 合 計 │151,302,641 │7,565,154 │304 │ └──┴─────────┴──────┴──────┴──┘ 附表二:俐人公司等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已申報扣扺 │已申報扣扺 │張數│ │ │ │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俐人公司 │1,904,762 │95,239 │3 │ │ │ │ │ │ │ ├──┼─────────┼──────┼──────┼──┤ │ 2 │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381,000 │19,050 │1 │ ├──┼─────────┼──────┼──────┼──┤ │ 3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2,476,191 │123,809 │5 │ ├──┼─────────┼──────┼──────┼──┤ │ 4 │翔九科技股份有限公│3,000,000 │150,000 │4 │ │ │司 │ │ │ │ ├──┼─────────┼──────┼──────┼──┤ │ 5 │首和企業有限公司 │30,000 │1,500 │1 │ ├──┼─────────┼──────┼──────┼──┤ │ 6 │岳霖實業有限公司 │5,510,000 │275,500 │14 │ ├──┼─────────┼──────┼──────┼──┤ │ 7 │沐昌工程開發有限公│1,596,280 │79,814 │9 │ │ │司 │ │ │ │ ├──┼─────────┼──────┼──────┼──┤ │ 8 │介展電訊股份有限公│2,110,000 │105,502 │5 │ │ │司 │ │ │ │ ├──┼─────────┼──────┼──────┼──┤ │ 9 │龍功營造廠有限公司│3,600,000 │180,000 │6 │ ├──┼─────────┼──────┼──────┼──┤ │ 10 │永業達企業有限公司│3,030,000 │151,500 │7 │ ├──┼─────────┼──────┼──────┼──┤ │ 11 │瑪迪芙香精油專賣店│48,000 │2,400 │1 │ ├──┼─────────┼──────┼──────┼──┤ │ 12 │巨濤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 │175,000 │7 │ ├──┼─────────┼──────┼──────┼──┤ │ 13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700,000 │35,000 │3 │ │ │司 │ │ │ │ ├──┼─────────┼──────┼──────┼──┤ │ 14 │海月實業有限公司 │1,046,200 │52,310 │2 │ ├──┼─────────┼──────┼──────┼──┤ │ 15 │駿富工程有限公司 │1,440,000 │72,000 │2 │ ├──┼─────────┼──────┼──────┼──┤ │ 16 │永得實業社 │280,000 │14,000 │1 │ ├──┼─────────┼──────┼──────┼──┤ │ 17 │沅禧企業有限公司 │1,965,975 │98,299 │6 │ ├──┼─────────┼──────┼──────┼──┤ │ 18 │慶鎰機械實業有限公│380,000 │19,000 │1 │ │ │司 │ │ │ │ ├──┼─────────┼──────┼──────┼──┤ │ 19 │寰星機械有限公司 │400,000 │20,000 │1 │ ├──┼─────────┼──────┼──────┼──┤ │ 20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4,408,200 │220,410 │6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南鴻企業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0 │5 │ ├──┼─────────┼──────┼──────┼──┤ │ 22 │家鵬營造有限公司 │67,000 │3,350 │1 │ ├──┼─────────┼──────┼──────┼──┤ │ 23 │亞ˍ營造有限公司 │2,362,300 │118,115 │7 │ ├──┼─────────┼──────┼──────┼──┤ │ 24 │佶工程有限公司 │270,000 │13,500 │1 │ ├──┼─────────┼──────┼──────┼──┤ │ 25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4,745,528 │237,279 │13 │ │ │司 │ │ │ │ ├──┼─────────┼──────┼──────┼──┤ │ 26 │復義工業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1 │ ├──┼─────────┼──────┼──────┼──┤ │ 27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63,810 │3,190 │1 │ │ │司 │ │ │ │ ├──┼─────────┼──────┼──────┼──┤ │ 28 │海耀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0 │50,000 │2 │ ├──┼─────────┼──────┼──────┼──┤ │ 29 │晨陽裝設工程行 │41,870 │2,094 │1 │ ├──┼─────────┼──────┼──────┼──┤ │ 30 │圓通電信工程股份有│40,531,620 │2,026,593 │61 │ │ │限公司 │ │ │ │ ├──┼─────────┼──────┼──────┼──┤ │ 31 │誠凡電訊有限公司 │6,822,310 │341,116 │16 │ ├──┼─────────┼──────┼──────┼──┤ │ 32 │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13,710,260 │685,514 │23 │ │ │司 │ │ │ │ ├──┼─────────┼──────┼──────┼──┤ │ 33 │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2,461,380 │123,070 │6 │ │ │公司 │ │ │ │ ├──┼─────────┼──────┼──────┼──┤ │ 34 │豪景泰設計開發有限│42,500 │2,125 │1 │ │ │公司 │ │ │ │ ├──┼─────────┼──────┼──────┼──┤ │ 35 │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2,050,000 │102,500 │4 │ │ │司 │ │ │ │ ├──┼─────────┼──────┼──────┼──┤ │ 36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4,150,000 │207,500 │7 │ ├──┼─────────┼──────┼──────┼──┤ │ 37 │鄭凱仁室內設計有限│168,572 │8,428 │2 │ │ │公司 │ │ │ │ ├──┼─────────┼──────┼──────┼──┤ │ 38 │長嵊企業社 │708,000 │35,400 │1 │ ├──┼─────────┼──────┼──────┼──┤ │ 39 │正泰土木包工業 │1,303,000 │65,150 │2 │ ├──┼─────────┼──────┼──────┼──┤ │ 40 │忠明電信工程股份有│1,681,940 │84,098 │3 │ │ │限公司 │ │ │ │ ├──┼─────────┼──────┼──────┼──┤ │ 41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295,000 │14,750 │1 │ │ │司 │ │ │ │ ├──┼─────────┼──────┼──────┼──┤ │ 4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5,200,000 │260,000 │3 │ │ │司 │ │ │ │ ├──┼─────────┼──────┼──────┼──┤ │ 43 │競榮有限公司 │402,500 │20,125 │1 │ ├──┼─────────┼──────┼──────┼──┤ │ 44 │大鎪企業股份有限公│3,953,000 │197,651 │6 │ │ │司 │ │ │ │ ├──┼─────────┼──────┼──────┼──┤ │ 45 │協日晟企業有限公司│568,650 │28,433 │3 │ ├──┼─────────┼──────┼──────┼──┤ │ 46 │俊宇興業有限公司 │515,000 │25,750 │2 │ ├──┼─────────┼──────┼──────┼──┤ │ 47 │龍昌螺絲工廠股份有│1,512,000 │75,600 │3 │ │ │限公司 │ │ │ │ ├──┼─────────┼──────┼──────┼──┤ │ 48 │日昇工業有限公司 │11,852,000 │592,600 │29 │ ├──┼─────────┼──────┼──────┼──┤ │ 49 │拓基營造工程有限公│1,833,475 │91,674 │3 │ │ │司 │ │ │ │ ├──┼─────────┼──────┼──────┼──┤ │ │ 合 計 │148,318,323 │7,415,938 │2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