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289 號,97年度偵字第5195號、第7268號、第7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丁○○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支付方法如附表一所示;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支付方法如附表二所示。 事 實 一、甲○○、丁○○與丙○○、乙○○(此2 人待到案後另行審結)係家族成員,均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民國88年間起至96年8 月間止,共同基於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以臺北縣蘆洲市○○路363 號10樓為營業處所,由甲○○、丁○○負責在臺灣聯繫及匯款,丙○○及乙○○則負責於菲律賓聯繫及匯款,其等提供匯款帳戶接受客戶匯款委託,再互相以電話或電腦網路MSN 告知受款人帳號及金額,而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之收付,以此方式在中、菲二國間從事地下匯兌,並以匯差方式,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匯款,賺取約7,000 元至1 萬4,000 元不等之利潤,總計受王曙屏等179 人之委託,辦理中、菲二國間之非法匯兌,累積匯兌金額達19億2,928 萬9,382 元(匯款時間、帳戶、金額等內容,詳如附表五所示,惟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警員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前開處所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三、㈠所示用以辦理匯兌業務之物,以及如附表三、㈡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丁○○等均住居於臺北縣蘆洲市、桃園縣,非屬本院轄區,惟如附表五編號26所示之呂秀男,其委託被告甲○○等人自菲律賓將款項匯回臺灣,被告甲○○等人係匯入呂秀男開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四段233 號)之帳戶,此有該分行之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7769號卷第200-201 頁),亦即被告甲○○、丁○○交付匯款之行為地亦有在本院轄區,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丁○○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曙屏、王文泫、張桂棻、張錦榮、張日瓈、謝華炎、徐淑真、鄭宗明、詹玉蓮、羅坤榮、詹奇樺、林哲信、陳美代、王定謙、林美儀、梁宥羚、潘朝勇、陳清貴、張博智、杜世明、陳絲玲、吳德旺、余明道、黃紹福、呂秀男、周枝勇、李佩玲、李麗珠、李運青、王彝強、杜淑美、吳芝嫻、莊婉文、羅振芳、溫葶筠、林俊宏、陳保成、吳耀鵬、胡月娥、胡修娟、黃敏鋒、謝美蕊、王聯盛、黃琮群、陳春足、周昌、柯淑媚、陳俊融、陳建成、柯啟鴻、王崇睿、李佳珍、賴得時、歐秉義、張世杰、吳月珠、陳望姚、黃淑桂、陳再起、徐秀文、黃正賢、曾佳崙、程長偉、黃淑娟、程惠瑛、陳茂吉、王景川等於警詢之證述(分見97年度偵字第7769號卷㈠第110 頁以下、卷㈡全部、卷㈢全部),並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7年度偵字第7769號卷㈠第106-109 頁、卷㈥第363-434 頁),以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匯兌交易資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三、㈠所示物品可證,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亦即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中央銀行外匯局(85)臺央外柒字第2519號函、財政部85年9 月4 日臺融局㈠字第85249505號函參照),是核被告甲○○、丁○○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均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被告甲○○、丁○○與丙○○、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其集合犯之行為終了於95年7 月1 日新修正刑法施行,以及93年2 月4 日銀行法第 125 條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後,爰均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雖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但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尚未造成影響,因此「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所應處罰之行為,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則非可同一視之,被告甲○○、丁○○未諳法律,僅因代客辦理國內外匯兌,即觸犯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之重典,況被告甲○○、丁○○犯後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衡情度勢,本件即屬情輕法重,被告2 人所為顯可憫恕,是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甲○○、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情形、智識程度、所得,以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甲○○雖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丁○○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為貪圖匯差之利潤,罹犯刑典,然犯後深具悔意,本院信被告2 人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4 年、2 年,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分別向公庫支付48萬元、18萬元,以啟自新,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又扣案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物,固然係被告甲○○、丁○○等人用以辦理非法匯兌業務之用,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7769號卷㈠第86、87、89頁),然該等存摺等物,除辦理匯兌之用途外,尚有被告其他金融交易之資料,且被告甲○○、丁○○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無再犯之虞,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在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附錄論罪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附表一: ㈠被告甲○○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8萬元。 ㈡給付方法:應於本案被告甲○○部分判決確定日之次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前向公庫支付各2 萬元,至全部支付完畢止。 ㈢若被告甲○○違反上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附表二: ㈠被告丁○○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8萬元。 ㈡給付方法:應於本案被告丁○○部分判決確定日之次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前向公庫支付各1 萬元,至全部支付完畢止。 ㈢若被告丁○○違反上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附表三: ㈠扣案被告甲○○用以辦理匯兌業務之物: 1.甲○○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存摺2本。 2.甲○○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存摺14本。 3.甲○○中國信託台幣帳戶000000000000存摺19本。 4.甲○○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5.甲○○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3本。 6.甲○○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2本。 7.甲○○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8.汪秀蓁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存摺1本。 9.桌上型個人電腦1組(主機、螢幕、鍵盤、硬碟機)。 10.筆記型電腦1台。 11.帳冊2本。 12.客戶帳冊明細2本。 13.電話簿2本。 14.網路銀行申請書1疊。 15.匯存款單據1疊。 16.客戶入出帳明細1疊。 17.客戶帳戶明細1疊。 18.ALLIED BNANK(陳嘉陽)票號0000000支票1張。 ㈡扣案與本案無關之物: 1.甲○○中國信託美金帳戶000000000000存摺1本。 2.甲○○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4本。 3.甲○○台灣銀行000000000000存摺1本。 4.甲○○台灣銀行000000000000存摺1本。 5.甲○○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3本。 6.甲○○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2本。 7.甲○○台北國際商銀0000000000000存摺1本。 8.甲○○第一銀行00000000000存摺1本。 9.甲○○台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存摺1本。 10.甲○○陽信銀行000000000000存摺1本。 11.甲○○花蓮中小企銀00000000000存摺1本。 12.丙○○中國信託台幣帳戶000000000000存摺1本。 13.丁○○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2本。 14.丁○○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15.丁○○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16.丁○○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17.丁○○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18.丁○○中國信託台幣帳戶000000000000存摺1本。 19.丁○○花蓮中小企銀00000000000存摺1本。 20.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1本。 附表四: ㈠經證人為警詢陳述之交易明細: ①王曙屏之兆豐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1第115-124頁) ②王文泫之存摺內頁影本及華南銀行交易明細(97偵7769 號卷1第134-139頁) ③張桂棻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及存摺內頁影本、出口 報單、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蘇曾秀月合庫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97偵7769號卷1第144-172頁) ④張錦榮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詠捷公司的經濟部公 司執照、張錦榮之台灣企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1第178-207頁) ⑤張日瓈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97偵7769號卷1第213-219頁) ⑥謝華炎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郵局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1第134-139頁)(97偵7769號卷1第225-236頁 ) ⑦徐淑真之客戶資料及台北富邦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1第241-248頁) ⑧鄭宗明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存摺內頁影本、出口 報單(97偵7769號卷1第255-269頁) ⑨詹玉蓮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詹福平之台灣銀行交 易明細、黃樹根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詹玉蓮之台北富 邦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1第276-313頁) ⑩羅坤榮提供匯款資料(整理)、郵局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1第319-324頁) ⑪詹奇樺之華南銀和美分行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1第329-331頁) ⑫林哲信之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 1第338-341頁) ⑬陳美代之匯款資料(整理)及郵局交易明細(97偵7769 號卷1第347-355頁) ⑭王定謙之國泰世華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李正雄之華南 銀台南分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1第361-364頁) ⑮林美儀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97偵7769號卷1第370 頁) ⑯梁宥羚之第一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通知單、存 款憑條(97偵7769號卷2第7-17頁) ⑰潘朝勇之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 卷2第23-24頁) ⑱陳清貴提供之出口報單、華南銀行大同分行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30-51頁) ⑲張博智提供之存款憑條及文件、合庫銀西台中分行之交 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58-69頁) ⑳杜世明提供之手稿、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之 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75-83頁) ㉑陳絲玲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北大化工公司營利事 業登記證、北大化工之復華商銀林口分行交易明細(97 偵7769號卷2第90-129頁) ㉒吳德旺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135-153 頁) ㉓余明道之建華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2第159-173頁) ㉔黃紹福之中華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陳寶玉之第一 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2第179-194頁) ㉕呂秀男之兆豐銀忠孝分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 200-203頁) ㉖周文啟之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 2第209-210頁) ㉗李佩玲之中信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2第217-231頁) ㉘李麗珠之台灣銀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237-242 頁) ㉙李運青之世華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2第250-258頁) ㉚王彝強提供之匯款資料及聯邦銀桃鶯分行交易明細(97 偵7769號卷2第265-271頁) ㉛杜淑美之聯邦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2第277-281頁) ㉜吳芝嫻提供之匯款資料、中國信託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97偵7769號卷2第287-291頁) ㉝康諾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匯款明 細、存摺內頁(97偵7769號卷2第297-302頁) ㉞宇石陶瓷公司之合庫銀桃園分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 卷2第314-323頁) ㉟林俊宏之華泰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灣銀行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林虹吟之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林俊宏之台灣銀行之帳戶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 第330-348頁) ㊱陳保成提供之匯款資料、合庫之交易明細(97偵7769號 卷2第355-360頁) ㊲吳耀鵬之合庫銀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2第366頁) ㊳胡月娥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及銀行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3第6-35頁) ㊴胡修娟提供為詹志凡匯款資料(整理)及胡修娟國泰世 華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42-43頁) ㊵瑞士藥廠公司(羅文秀)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97偵7769號卷3第50-55頁) ㊶謝美蕊之中國國際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 號卷3第60-61頁) ㊷王聯盛之新光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67頁) ㊸黃琮群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70- 72頁) ㊹林勝斌合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77- 84頁) ㊺兆峯群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 第91-95頁) ㊻柯淑媚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 第99-102頁) ㊼陳俊融提供之匯款資料(整理)(97偵7769號卷3第 109-110頁) ㊽陳建成之存摺內頁影本及提供匯款資料(整理)與文件 (97偵7769號卷3第113-136頁) ㊾柯啟鴻之存摺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140-143頁) ㊿王崇睿之銀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3第148頁) 葛利斯公司之新光銀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3第153頁) 賴姿吟之台新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159-161頁) 歐秉義之合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 167-168頁) 張世杰之中國國際商銀與復華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97偵7769號卷3第175-176頁) 新緯機械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182-183頁) 陳望姚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188-190頁) 黃淑桂之台北富邦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194-195頁) 陳再起提供揚帆公司之台北富邦支票存款對帳單(97偵 7769號卷3第200-202頁) 徐秀文提供活存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3第208-211頁) 匯款人黃正賢,受款人為甲○○之匯款單(97偵7769號卷 3第216頁) 曾佳崙提供之存摺內頁及COMMERCIAL INVOICE6份(97偵7769號卷3第221-233頁) 程長偉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247 -251頁) 銘騰公司之台灣中小企銀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3第256 頁) 程惠瑛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7偵7769號卷3第 261-266頁) 合興公司(陳茂吉)之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3第272-283頁) 王景川提供匯款資料(整理)及文件(97偵7769號卷3第288-290頁) ㈡尚未經證人為警詢陳述之交易明細: ①李金婷之土地銀行存款印鑑卡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4第49-67頁) ②英奇企業公司之合庫大發分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 97偵7769號卷4第68-73頁) ③洪慧珠之華南銀行印鑑卡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4第74-76頁) ④康振榮之華南銀行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7769號 卷4第77-93頁) ⑤洪麗華之銀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94-97頁) ⑥虹彩企業社之彰銀樹林分行之支存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 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99-136頁) ⑦胡蘇敬意之台企銀善化分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 97偵7769號卷4第138-157頁) ⑧賴怡珍之台北國際商銀帳戶資料(97偵7769號卷4第158-166頁) ⑨陳郭仁枝之開戶資料及銀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168- 169頁) ⑩許玟玲之合庫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4第171-173頁) ⑪呂昆育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 175-178頁) ⑫何宗勳之銀行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179-189頁) ⑬林山明之華南銀行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7769 號卷4第191-201頁) ⑭盧冠名之彰銀台中分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4第202-205頁) ⑮游勝棋之台灣中小企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 號卷4第206-210頁) ⑯王淑貴、沈美蓮、洪月芬、林文德之郵局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212-214、216-219、221-225 、226-227頁) ⑰李永誠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 229-235頁) ⑱何進登之元大商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4第237-250頁) ⑲陳威廷之華南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 4第252-256頁) ⑳朱玫香之合庫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 258-261 頁) ㉑侯茂松之淡水第一信用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97偵 7769號卷4第263-264頁) ㉒許珮璇之安泰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與中信銀之交易明 細(97偵7769號卷4第265-272頁) ㉓李崇義之華泰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偵7769號卷4第274-2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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