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674號、97年度偵緝字第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丁○○免訴。 事 實 一、緣丁○○(綽號「阿文」、「文董」,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即新臺幣九萬元確定)與己○○(綽號「愛咪(AMY)」,所涉常業詐欺等案件,由本院另行通緝、審結)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為警拘捕時止,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而丙○○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經由乙○○(綽號「小李」,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介紹,結識丁○○後,竟與丁○○、己○○、乙○○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間起,以人頭虛設公司並申請公司支票(俗稱「條仔」),向被害廠商詐騙,並恃此維生,以之為常業。渠等犯罪手法及分工如下: ㈠先由丙○○、丁○○、乙○○等人分別於臺北火車站等處,伺機搜尋街頭遊民或亟需金錢之人(俗稱「尪仔」),以提供該員吃住、薪資為誘餌,招攬該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亦即或以該員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購入其他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該員,或以該員名義登記為公司股東),並由丁○○設立多處據點(包括以人頭丁阿田所設立之臺北市○○○路○段四五號五樓之三「力嘉有限公司」、「責田國際有限公司」),並以該等據點登記多家公司進駐,據點內則提供上開人頭負責人在內擔任打掃等雜務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人頭費),於公司登記或辦理相關事項(諸如請領公司支票、發票、遷址、增資等變更登記事項)需人頭負責人具名時,則命該員具名辦理(俗稱「養尪仔」)。渠等藉由上開方法取得該等人頭資料後,旋交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美玉(所涉常業詐欺等罪,由本院另案審結),再由丁○○指示陳美玉以該等人頭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司請領支票等事項。己○○則一方面負責資金之籌措,一方面為丁○○所指揮設立、購得之人頭公司從事記帳、會計等事務,並負責打理人頭之吃住、薪資等事項。而渠等明知該等人頭均未實際繳納股款,竟由丁○○、己○○等人將股款匯入公司帳戶後,再由陳美玉製作各該公司股東分別繳納若干股款等不實內容之股東繳納股款證明文件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憑以簽證各該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所需備置供主管機關審核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後,連同其他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所需文件,持向商業管理機關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使各該商業管理機關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商業管理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而渠等所供養之人頭及以各該人頭設立之公司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除編號一之人頭丁阿田、編號四之人頭黎治康及編號十之人頭郭國聯係由丙○○所招攬外,餘則分別為丁○○、乙○○等人所覓得)。 ㈡又渠等於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邀得人頭郭國聯、同年七月十五日將郭國聯登記為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開天地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申領公司支票後,隨即推由亦有犯意聯絡之許炳陽(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龔之光(所涉常業詐欺罪嫌,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中)、郭淑惠(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成年男子等人,自九十二年七月間起,各自化名「陳怡君」、「郭文彬」、「羅達偉」、「郭先生」、「羅先生」、「陳敬良」、「林世杰」、「郭小姐」或「楊文宏」,以開天地公司名義,先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廠商訂購一、二次小額貨品,並開立小額之開天地公司支票交與被害廠商提示兌現,而如期支付貨款,以取信於被害廠商,嗣再向被害廠商訂購大量貨物,並簽發開天地公司無法兌現之遠期支票與被害廠商,佯以供支付貨款之用,使被害廠商均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貨物與開天地公司,旋由許炳陽等人將貨物搬離、變賣牟利。嗣於九十二年底,許炳陽等人所簽發之開天地公司支票全數退票,渠等亦逃匿無蹤,被害廠商追索無門,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為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路○段一五三巷三弄七號丁○○與己○○同居住所等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丁○○等人所有之人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廠商之承辦人員歐志彬、劉君豪、賴英裕、劉仁楷、蔡秉勳、盧美玉、莊寶德、張國雄、李柏辰、王苹菁、林全福、籃美娥、廖志明、謝進營、趙美霜、劉錦福、鍾婷茜、郭宏原、林信興、彭美靈、鄭俊民、楊文芳、邱星奇、李正富、黃志平、李勵伸、林申東、曾勝國、張月英、李明杰、楊木英、林純如、吳淑華等人指述及同案被告丁○○、己○○、陳美玉、另案被告乙○○、林煌輝、許炳陽、龔之光、郭淑惠等人供述暨證人丁阿田、王恭俊、黎治康、儲明祥、郭國聯等人證述明確,且有被告丁○○之電話監聽譯文、向被害廠商訂貨之資料及開天地公司支票等件附卷可稽,暨人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資料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丙○○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如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業經刪除,被告丙○○在新法施行前之常業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於新法施行後,均應予分論併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舊法論以常業犯,對被告丙○○較為有利。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外,尚有罰金刑,而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比較適用之問題。茲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丙○○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比較新、舊法結果,雖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丙○○,然被告丙○○既屬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從而適用舊法,對被告丙○○亦無不利。 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丙○○較為有利。 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丙○○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丙○○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其較為有利。 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丙○○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丙○○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⒍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丙○○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其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 ㈡再按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法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改以形式上審查,不再為實質審查,應注意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丙○○等人辦理人頭公司登記事項,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使商業管理機關承辦公務員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商業管理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㈢被告丙○○與丁○○等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關於違反公司法部分,被告丙○○雖不具身分,惟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㈣被告丙○○先後多次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丙○○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論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其以虛設公司之方式向被害廠商詐騙貨物,所犯上開違反公司法及常業詐欺等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丙○○與丁○○等人共同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㈥爰審酌被告丙○○之前科、素行,夥同丁○○等人以吸收街頭遊民等無資力者為人頭虛設公司之手法行騙,危害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財產權益,且所詐得之財物價值甚鉅,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然被告丙○○僅介紹郭國聯等三名人頭供丁○○等人用以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本身犯罪所得不多,尚非主導本案犯罪之人,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末查被告丙○○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㈧扣案之人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資料等物(詳如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附表十所示,但不包括其中附表十(四)陳美玉物件編號一至三),雖分屬共犯丁○○、己○○、乙○○、王恭俊、丁阿田等人所有、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然既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確定判決宣告沒收在案,為免日後重複執行之困難,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被告丁○○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等人設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公司,並以該等人頭公司名義申領統一發票後,被告丁○○即實際掌握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運作,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與陳美玉、己○○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九月間止,明知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公司均無銷貨之事實,竟於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間,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銷項稅額,因認被告丁○○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臺非字第七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丁○○前因與己○○等人共同自九十二年間起,以人頭虛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申領公司支票,向被害廠商行騙為常業,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0六一、一九三六八號提起公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認被告丁○○犯共同常業詐欺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即新臺幣九萬元,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核本案被告丁○○以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人頭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前開判決確定之虛設人頭公司犯行,顯屬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丁○○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六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蕙芬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附表一:人頭公司 ┌──┬─────────┬───────────────────┐ │編號│人頭負責人(尪仔)│ 設立之公司名稱 │ ├──┼─────────┼───────────────────┤ │1 │丁阿田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 │ │ │ 10月23日設立登記,於93年3 月15日變更│ │ │ │ 登記為丁阿田,林冠仲則擔任股東,址設│ │ │ │ 臺北市○○○路○段45號5樓之3) │ │ │ │2.責田國際有限公司(於93年5 月26日設立│ │ │ │ 登記,址同力嘉有限公司) │ │ │ │3.高齊國際有限公司(由林冠仲擔任負責人│ │ │ │ ,丁阿田擔任股東) │ │ │ │4.三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5.富利昇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復興北│ │ │ │ 路176號12樓,與開天地、優利立、速達 │ │ │ │ 公司、新瑞發企業社同址) │ │ │ │6.保軒實業有限公司(現負責人為儲明祥)│ ├──┼─────────┼───────────────────┤ │2 │王恭俊 │1.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於92年7 月8 日設│ │ │ │ 立登記於臺北市○○路○段203巷11號,於│ │ │ │ 93年 5月28日遷入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村工│ │ │ │ 二路82巷12號) │ │ │ │2.曼利國際有限公司 │ │ │ │3.祥之企業有限公司 │ │ │ │4.惠羽實業有限公司 │ │ │ │5.加寶納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尚未申請核│ │ │ │ 准) │ │ │ │(另有商號:新瑞發企業社,址設臺北市復│ │ │ │興北路176號12樓、丸春行則於93年 8月9日│ │ │ │設立登記) │ ├──┼─────────┼───────────────────┤ │3 │王朝弘 │1.綵帝企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甘美惠,│ │ │ │ 於92年12月 1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朝弘│ │ │ │ ,並遷址基隆市○○區○○街6號1樓,於│ │ │ │ 93年1月6日遷址基隆市○○區○○街20巷│ │ │ │ 13號,於93年2月3日遷址基隆市七堵區福│ │ │ │ 一街98號1樓) │ │ │ │2.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鄭光│ │ │ │ 輝,於93年2月5日設立登記,於93年7月5│ │ │ │ 日變更負責人為王朝弘,遷址臺北縣淡水│ │ │ │ 鎮72巷5號1樓) │ │ │ │3.嘉田興業有限公司(由賴永清擔任負責人│ │ │ │ ,王朝弘擔任股東) │ │ │ │4.掊漣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股東) │ │ │ │5.齊霖實業有限公司(93年1 月13日設立於│ │ │ │ 基隆市○○區○○街6號1樓) │ ├──┼─────────┼───────────────────┤ │4 │黎治康 │1.承喜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七堵區福│ │ │ │ 一街98號,與綵帝公司同址) │ │ │ │2.鼎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 │ │3.里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 │4.長格實業有限公司 │ │ │ │5.泰弘實業有限公司 │ │ │ │6.禾星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27日設立登│ │ │ │ 記) │ ├──┼─────────┼───────────────────┤ │5 │林得利 │1.及可實業有限公司 │ │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2.速達實業有限公司(92年6 月18日變更登│ │ │法案件,另由本院審│ 記為負責人,址設臺北市○○○路 176號│ │ │理中) │ 12樓,與新瑞發企業社、富利昇、優利立│ │ │ │ 、開天地公司同址) │ ├──┼─────────┼───────────────────┤ │6 │儲明祥 │1.福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2.儲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3.儲凱實業有限公司 │ │ │ │4.保軒實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丁阿田)│ │ │ │5.宏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曹金勝│ │ │ │ ,儲明祥擔任董事) │ ├──┼─────────┼───────────────────┤ │7 │線建中 │1.高齊國際有限公司(丁阿田為股東) │ │ │ │2.劦亮有限公司 │ ├──┼─────────┼───────────────────┤ │8 │潘建民 │1.堅富實業有限公司 │ │ │ │2.凡登興業有限公司(由曾文裕擔任負責人│ │ │ │ ,潘建民擔任股東) │ │ │ │3.筑霖實業有限公司 │ ├──┼─────────┼───────────────────┤ │9 │林冠仲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 │ │ │ 10月23日設立登記,93年3月15日變更登 │ │ │ │ 記負責人為丁阿田,林冠仲則擔任股東)│ │ │ │2.開萬里國際有限公司 │ │ │ │3.傳承企業有限公司 │ │ │ │4.潔瑞實業有限公司 │ ├──┼─────────┼───────────────────┤ │10 │郭國聯 │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原負責人戊○○於91│ │ │ │年9月11日申請設立登記於臺北市○○○路5│ │ │ │段841號2樓之2;於92年2月20日變更負責人│ │ │ │為陳銘洲,並遷址臺北市○○○路 176號12│ │ │ │樓,與富利昇、速達、優利立公司、新瑞發│ │ │ │企業社同址;於92年5月8日變更負責人為林│ │ │ │輝煌;92年 7月15日變更負責人為郭國聯,│ │ │ │並遷址臺北市○○○路○段136巷42號1樓) │ ├──┼─────────┼───────────────────┤ │11 │陳銘洲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 │2.世華利實業有限公司 │ ├──┼─────────┼───────────────────┤ │12 │戊○○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 │2.創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 ├──┼─────────┼───────────────────┤ │13 │林輝煌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2.思訊興業有限公司 │ │ │法案件,另由本院審│3.金寶來國際有限公司 │ │ │理中,其亦指稱係受│ │ │ │「小李」、「阿文」│ │ │ │之指使,擔任人頭)│ │ ├──┼─────────┼───────────────────┤ │14 │曾文裕 │凡登興業有限公司(以潘建民為股東) │ ├──┼─────────┼───────────────────┤ │15 │溫玉蓮 │呈非實業有限公司 │ ├──┼─────────┼───────────────────┤ │16 │賴永清 │嘉田興業有限公司(賴永清擔任負責人,丁│ │ │ │阿田擔任股東) │ ├──┼─────────┼───────────────────┤ │17 │汪瑞德 │優利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176│ │ │ │號12樓,與富利昇、速達、開天地公司、新│ │ │ │瑞發企業社同址) │ ├──┼─────────┼───────────────────┤ │18 │鍾幸秀 │美保有限公司 │ ├──┼─────────┼───────────────────┤ │19 │江榮枝 │世源國際有限公司 │ ├──┼─────────┼───────────────────┤ │20 │甲○○ │於93年9月14日經乙○○介紹,尚未及申請 │ │ │ │公司,嗣被告丁○○入獄後,己○○乃以吳│ │ │ │振清為人頭申請設立「立佑企業有限公司」│ └──┴─────────┴───────────────────┘ 附表一之㈠: ┌──┬───┬────┬───────┬──────┬────────┐ │編號│ 人頭 │虛設行號│ 犯罪手段 │涉虛列原始憑│ 相關偵查案號 │ │ │ │ │ │證及逃漏稅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 │王恭俊│新瑞發企│未有銷售交易,│銷售額共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業社 │連續自92年5月 │247萬2883元 │檢察署95年度偵緝│ │ │ │ │間起開虛偽屬於│,幫助逃漏稅│字第654號 │ │ │ │ │會計原始憑證之│捐12萬3644元│ │ │ │ │ │銷貨發票4紙 │ │ │ ├──┼───┼────┼───────┼──────┼────────┤ │ 2 │儲明祥│儲盛實業│未有銷售交易,│銷售額共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已歿)│有限公司│連續於93年間,│6821萬1465元│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開立虛偽屬於會│,幫助逃漏稅│第17600號、臺灣 │ │ │ │ │計原始憑證之銷│捐341萬573元│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 │貨發票43紙 │ │署93年度偵字第 │ │ │ │ │ │ │6961號 │ ├──┼───┼────┼───────┼──────┼────────┤ │ 3 │林煌輝│思訊興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有限公司│自92年7月30日 │達4107萬6070│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 │ │至93年1月1日,│元,幫助逃漏│第830、21058號 │ │ │ │ │開虛偽屬於會計│稅額計205萬 │ │ │ │ │ │原始憑證之銷貨│3805元 │ │ │ │ │ │發票 │ │ │ │ │ ├────┼───────┼──────┤ │ │ │ │金寶來國│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金額│ │ │ │ │際有限公│自92年7月30日 │達5962萬8636│ │ │ │ │司 │至93年1月1日,│元,幫助逃漏│ │ │ │ │ │開虛偽屬於會計│稅額計298萬 │ │ │ │ │ │原始憑證之銷貨│1433元 │ │ │ │ │ │發票 │ │ │ ├──┼───┼────┼───────┼──────┼────────┤ │ 4 │林得利│思訊興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額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有限公司│自92年6月25日 │55萬9500元,│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 │ │至同年7月29日 │幫助逃漏稅捐│第830號 │ │ │ │ │,開虛偽屬於會│達2萬7976 元│ │ │ │ │ │計原始憑證之銷│ │ │ │ │ │ │貨發票 │ │ │ │ │ ├────┼───────┼──────┤ │ │ │ │速達實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售額達 │ │ │ │ │有限公司│自92年6月18日 │294萬72元, │ │ │ │ │ │至9月9日,開虛│幫助逃漏稅捐│ │ │ │ │ │偽屬於會計原始│達14萬7005元│ │ │ │ │ │憑證之銷貨發票│ │ │ └──┴───┴────┴───────┴──────┴────────┘ 附表二:以開天地公司名義詐騙 ┌────────────────────────────────────────────────┐ │ 被 害 廠 商 一 覽 表 │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犯罪嫌疑人│被害廠商地址│ │ │ │ │ │ │(新臺幣)│ │ │ ├──┼──────┼───────┼──────┼────┼─────┼─────┼──────┤ │ 1 │92年9 月12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多源有限公司│假訂貨、│日用品、食│陳怡君、郭│臺北縣新店市│ │ │至同年12月26│權東路6段136巷│歐志彬 │真詐欺 │品(約12萬│文彬 │車子路121號 │ │ │日 │42號 │ │ │6600元) │ │ │ ├──┼──────┼───────┼──────┼────┼─────┼─────┼──────┤ │ 2 │92年9月26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青華包裝企業│假訂貨、│包裝材料(│郭先生 │臺北縣板橋市│ │ │、12月26日 │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 │真詐欺 │約6萬1841 │ │民生路 1段33│ │ │ │42號 │劉君豪 │ │元) │ │號13樓之3 │ ├──┼──────┼───────┼──────┼────┼─────┼─────┼──────┤ │ 3 │92年10月3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南星顏料廠股│假訂貨、│海菜粉(約│羅達偉 │臺北市○○路│ │ │、11月3日、 │權東路6段136巷│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33萬2640元│ │109號 │ │ │11日、19日、│42號 │務經理 │ │) │ │ │ │ │12月4日、24 │ │賴英裕 │ │ │ │ │ │ │日 │ │ │ │ │ │ │ ├──┼──────┼───────┼──────┼────┼─────┼─────┼──────┤ │ 4 │92年10月8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瑋崙企業有限│假訂貨、│延長線(約│郭文彬 │臺北市中山區│ │ │、15日、24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業務 │真詐欺 │49萬2480元│ │長安東路 2段│ │ │、11月5日、 │42號 │劉仁楷 │ │) │ │162號4樓之6 │ │ │20日、12月3 │ │ │ │ │ │ │ │ │日、5日 │ │ │ │ │ │ │ ├──┼──────┼───────┼──────┼────┼─────┼─────┼──────┤ │ 5 │92年10月9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茂勤科技股份│假訂貨、│網路材料(│羅達偉 │臺北縣新莊市│ │ │、28日、11月│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約92萬8210│ │五工路97巷 8│ │ │12日、12月9 │42號 │人 │ │元) │ │號5樓之2 │ │ │日、18日、23│ │蔡秉勳 │ │ │ │ │ │ │日 │ │ │ │ │ │ │ ├──┼──────┼───────┼──────┼────┼─────┼─────┼──────┤ │ 6 │92年10月至同│臺北市內湖區民│金寶石紙業股│假訂貨、│紙張(約45│郭先生 │臺北市大安區│ │ │年12月間 │權東路6段136巷│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萬元) │ │新生南路3段4│ │ │ │42號 │務經理 │ │ │ │號10樓之1 │ │ │ │ │盧美玉 │ │ │ │ │ ├──┼──────┼───────┼──────┼────┼─────┼─────┼──────┤ │ 7 │92年10月17日│臺北市內湖區民│潔緯企業有限│假訂貨、│矽砂(約46│羅先生 │臺北市○○路│ │ │、11月28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工務人員│真詐欺 │萬2000元)│ │2 段115號8樓│ │ │12月22日 │42號 │莊寶德 │ │ │ │之1 │ ├──┼──────┼───────┼──────┼────┼─────┼─────┼──────┤ │ 8 │92年10月26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唯力電業有限│假訂貨、│延長線(約│不詳 │臺北縣蘆洲市│ │ │、11月23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業務人員│真詐欺 │7萬3339元 │ │中興街15巷31│ │ │12月26日 │42號 │張國雄 │ │) │ │號 │ ├──┼──────┼───────┼──────┼────┼─────┼─────┼──────┤ │ 9 │92年10月29日│臺北市內湖區民│百聿科技事業│假訂貨、│空白錄影帶│郭先生 │臺北市松山區│ │ │、11月12日、│權東路6段136巷│股份有限公司│真詐欺 │(約26萬 │ │八德路4段123│ │ │24日、12月5 │42號 │業務 │ │9617元) │ │號4樓 │ │ │日、18日、26│ │李伯辰 │ │ │ │ │ │ │日 │ │ │ │ │ │ │ ├──┼──────┼───────┼──────┼────┼─────┼─────┼──────┤ │ │92年10月29日│臺北市內湖區民│詠貫膠帶有限│假訂貨、│文具膠帶(│不詳 │桃園縣龜山鄉│ │ │、12月9日、 │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會計 │真詐欺 │約86萬9232│ │萬壽路1段422│ │ │22日 │42號 │王苹菁 │ │元) │ │巷27弄92號 │ ├──┼──────┼───────┼──────┼────┼─────┼─────┼──────┤ │ │92年10月30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富林茂國際紙│假訂貨、│影印紙(約│羅達偉 │臺北市士林區│ │ │、31日、11月│權東路6段136巷│業有限公司負│真詐欺 │11萬4500元│ │延平北路 7段│ │ │19日、28日、│42 號 │責人 │ │) │ │207號 │ │ │12月18日 │ │林全福 │ │ │ │ │ ├──┼──────┼───────┼──────┼────┼─────┼─────┼──────┤ │ │92年11月2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寶利登實業有│假訂貨、│影印紙(約│羅達偉 │臺北縣新莊市│ │ │、12日、12月│權東路6段136巷│限公司負責人│真詐欺 │17萬2965元│ │五權一路3號7│ │ │1日、8日、20│42 號 │籃美娥 │ │) │ │樓之12 │ │ │日、23日、93│ │ │ │ │ │ │ │ │年1月1日 │ │ │ │ │ │ │ ├──┼──────┼───────┼──────┼────┼─────┼─────┼──────┤ │ │92年11月2日 │基隆市○○路1 │佳樂電子股份│假訂貨、│麥克風(約│陳敬良 │臺中市東區東│ │ │、12月22日 │號保稅倉庫 │有限公司管理│真詐欺 │55萬5325元│ │光路202號 │ │ │ │ │部副理 │ │) │ │ │ │ │ │ │廖志明 │ │ │ │ │ ├──┼──────┼───────┼──────┼────┼─────┼─────┼──────┤ │ │92年11月3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大名企業股份│假訂貨、│電腦耗材(│羅達偉 │臺北縣新店市│ │ │、12日、12月│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約19萬1762│ │民權路129號5│ │ │9日、17日 │42號 │部副理 │ │元) │ │樓 │ │ │ │ │謝進營 │ │ │ │ │ ├──┼──────┼───────┼──────┼────┼─────┼─────┼──────┤ │ │92年11月5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國堡瓷器有限│假訂貨、│碗筷、茶具│不詳 │臺北縣鶯歌鎮│ │ │、19日、12月│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約20萬 │ │中正三路420 │ │ │1日、18日 │42號 │趙美霜 │ │2100元) │ │巷1之2號 │ ├──┼──────┼───────┼──────┼────┼─────┼─────┼──────┤ │ │92年11月5日 │臺北縣三重市文│賢聚紙業有限│假訂貨、│文化用紙(│林世杰 │臺北市萬華區│ │ │、23日、26日│大印刷場 │公司主任 │真詐欺 │約74萬7967│ │艋舺大道168 │ │ │、27日、28日│ │劉錦福 │ │元) │ │巷7號 │ │ │12月8日、17 │ │ │ │ │ │ │ │ │日、24日 │ │ │ │ │ │ │ ├──┼──────┼───────┼──────┼────┼─────┼─────┼──────┤ │ │92年11月6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萬嘉通股份有│假訂貨、│日用品百貨│陳怡君 │臺北縣泰山鄉│ │ │、12月11日 │權東路6段136巷│限公司業務兼│真詐欺 │(約5萬 │ │楓江路86巷20│ │ │ │42號 │採購 │ │2193元) │ │號 │ │ │ │ │鍾婷茜 │ │ │ │ │ ├──┼──────┼───────┼──────┼────┼─────┼─────┼──────┤ │ │92年11月至同│臺北市內湖區民│德匯興業股份│假訂貨、│日用品百貨│不詳 │臺北市大安區│ │ │年12月間 │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總經│真詐欺 │(約24萬 │ │仁愛路4段404│ │ │ │42 號 │理 │ │2009元) │ │之1號3樓 │ │ │ │ │郭宏原 │ │ │ │ │ ├──┼──────┼───────┼──────┼────┼─────┼─────┼──────┤ │ │92年11月間、│臺北市內湖區民│樹德企業股份│假訂貨、│收納用品(│不詳 │臺北市信義區│ │ │同年12月25日│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總經│真詐欺 │約8萬6540 │ │信義路5段5號│ │ │ │42號 │理執行助理 │ │元) │ │3樓3E03室 │ │ │ │ │林信興 │ │ │ │ │ ├──┼──────┼───────┼──────┼────┼─────┼─────┼──────┤ │ │92年11月間至│臺北市內湖區民│天毅有限公司│假訂貨、│電腦報表紙│郭先生 │臺北縣汐止市│ │ │同年12月間 │權東路6段136巷│負責人 │真詐欺 │(約50萬元│ │信義區福德一│ │ │ │42 號 │彭美靈 │ │) │ │路 300巷2弄8│ │ │ │ │ │ │ │ │號 │ ├──┼──────┼───────┼──────┼────┼─────┼─────┼──────┤ │ │92年12月初 │臺北市內湖區民│華軒文具興業│假訂貨、│文具(約5 │郭小姐 │臺北縣永和市│ │ │ │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萬4641元)│ │竹林路 179巷│ │ │ │42號 │人 │ │ │ │21號 │ │ │ │ │鄭俊民 │ │ │ │ │ ├──┼──────┼───────┼──────┼────┼─────┼─────┼──────┤ │ │92年11月11日│臺北市內湖區民│芳俊國際有限│假訂貨、│文具用品(│陳敬良 │臺北縣汐止市│ │ │、12日、24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約113萬 │ │新台五路 1段│ │ │、12月1日、5│42 號 │楊文芳 │ │4840元) │ │232號12樓 │ │ │日、9日、15 │ │ │ │ │ │ │ │ │日、18日、22│ │ │ │ │ │ │ │ │日、25日、31│ │ │ │ │ │ │ │ │日 │ │ │ │ │ │ │ ├──┼──────┼───────┼──────┼────┼─────┼─────┼──────┤ │ │92年11月12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全億科技股份│假訂貨、│光碟片(約│不詳 │臺北市南港區│ │ │、28日、12月│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20萬2150元│ │成功路 1段62│ │ │2日、8日、9 │42號 │邱星奇 │ │) │ │號 │ │ │日 │ │ │ │ │ │ │ ├──┼──────┼───────┼──────┼────┼─────┼─────┼──────┤ │ │92年11月17日│基隆市○○路1 │正捷科技有限│假訂貨、│遙控器(約│陳敬良 │臺南市東區東│ │ │ │號保稅倉庫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47萬4810元│ │門路3段226巷│ │ │ │ │李正富 │ │) │ │97弄2號2樓 │ ├──┼──────┼───────┼──────┼────┼─────┼─────┼──────┤ │ │92年12月1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有勇企業有限│假訂貨、│彩色筆(約│郭姓男子 │臺北縣新莊市│ │ │ │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業務經理│真詐欺 │3萬4590元 │ │民安路420巷 │ │ │ │42號 │黃志平 │ │) │ │12號 │ ├──┼──────┼───────┼──────┼────┼─────┼─────┼──────┤ │ │92年12月5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紀焜實業有限│假訂貨、│膠帶(約 │陳敬良 │臺北縣三重市│ │ │、15日、23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195萬4753 │ │中山區○○路│ │ │ │42號 │李勵伸 │ │元) │ │2段38巷9號 │ ├──┼──────┼───────┼──────┼────┼─────┼─────┼──────┤ │ │92年12月間 │臺北市內湖區民│傑座企業有限│假訂貨、│視聽周邊商│楊文宏 │臺北縣三重市│ │ │ │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業務 │真詐欺 │品(約11萬│ │環河北路 2段│ │ │ │42號 │林申東 │ │5712元) │ │320號 │ ├──┼──────┼───────┼──────┼────┼─────┼─────┼──────┤ │ │92年12月中旬│基隆市○○路1 │績富實業有限│假訂貨、│膠帶(約82│陳先生 │桃園縣龜山鄉│ │ │ │號保稅倉庫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萬6109元)│ │楓樹村18林公│ │ │ │ │曾勝國 │ │ │ │華坑41之1號 │ ├──┼──────┼───────┼──────┼────┼─────┼─────┼──────┤ │ │92年12月15日│基隆市○○路1 │晶渼實業有限│假訂貨、│膠帶(約60│陳先生、羅│桃園縣中壢市│ │ │、23日 │號保稅倉庫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萬5128元)│達偉 │過嶺里4鄰15 │ │ │ │ │張月英 │ │ │ │之159號 │ ├──┼──────┼───────┼──────┼────┼─────┼─────┼──────┤ │ │92年12月17日│臺北市內湖區民│良平科技有限│假訂貨、│電腦(約8 │楊文宏 │臺北縣蘆洲市│ │ │ │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萬5900元)│ │復興路179號3│ │ │ │42號 │李明杰 │ │ │ │樓 │ ├──┼──────┼───────┼──────┼────┼─────┼─────┼──────┤ │ │92年12月25日│臺北市內湖區民│振宜貿易有限│假訂貨、│洋酒(約13│林先生 │臺北市大安區│ │ │ │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會計 │真詐欺 │萬7520元)│ │敦化南路 1段│ │ │ │42號 │楊木英 │ │ │ │161巷69弄2號│ ├──┼──────┼───────┼──────┼────┼─────┼─────┼──────┤ │ │92年12月20日│臺北市內湖區民│東和攝影器材│假訂貨、│數位相機(│楊文宏 │臺北市○○路│ │ │ │權東路6段136巷│行負責人 │真詐欺 │約15萬8500│ │16號 │ │ │ │42號 │林純如 │ │元) │ │ │ ├──┼──────┼───────┼──────┼────┼─────┼─────┼──────┤ │ │92年12月24日│臺北市內湖區民│華資妝業股份│假訂貨、│蜂蜜香皂(│不詳女子 │臺北縣三重市│ │ │ │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 │真詐欺 │約32萬6250│ │重新路5段447│ │ │ │42號 │吳淑華 │ │元) │ │號 │ ├──┼──────┼───────┼──────┼────┼─────┼─────┼──────┤ │ │92年12月12日│基隆市○○路 1│高點文具有限│假訂貨、│修正液文具│ 不詳女子 │屏東市橋南里│ │ │ │號保稅倉庫 │公司 │真詐欺 │(27萬2160│ │工業路17號 │ │ │ │ │曹國南 │ │元)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