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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程暉賴秀蘭高偉文

原告
遠銀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邵瑞蕙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彩綾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今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元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治
被告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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