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訴字第13號
98年度訴字第7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蕭官芬
- 被告
- 張文毅
- 選任辯護人
- 陳丁章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31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0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官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文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7月30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之妻蕭官芬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金收支查詢畫面列印資料等件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31號卷第102頁、第110頁)。茲被告張文毅前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102年2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102年2月5日審判筆錄、102年2月27日訊問筆錄、本院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張文毅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畫面列印資料等在卷可按(見本院97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第六宗第128頁至第182頁)。承此,本院前認被告已逃匿,遂於102年3月8日以本院102年北院木刑鴻緝字第88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迄今仍在通緝中,且查無其他入出境、遷址、另案緝獲或在監、押等情,此有被告張文毅之入出境資訊連結畫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列印資料可查。至具保人蕭官芬部份,見辯護人於102年2月5日審理中到庭陳稱:除被告張文毅不知行蹤外,亦無法得知具保人蕭官芬之去向等語(見同上金訴卷第132頁至第133頁),而具保人蕭官芬實自103年10月6日起,即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現今仍未緝獲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具保人蕭官芬之入出境資訊連結畫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列印資料附卷可查。承上,除被告張文毅仍在逃匿外,本院顯無從使具保人蕭官芬偕同被告張文毅到庭或命其查報被告張文毅行蹤之可能,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蕭官芬於偵查中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