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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興邦蘇嘉豐劉素如

原告
中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20號2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查被告現於本院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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