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中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20號2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查被告現於本院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