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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勞動基準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煌基劉秀君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告
乙○○
被告
生活品味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96 號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生活品味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甲○○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本件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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