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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周占春林晏如林孟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百益增科技產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百益增科技產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弄22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詐欺罪嫌,已於民國97年6 月30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79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刑事庭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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