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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蔡守訓施添寶吳俊龍

原告
百亨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即蔡孟勳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自字第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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