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城煌廟董監義警陳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9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