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6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溫耀源王敏慧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戊○○○○○○○○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上列上訴人就與被告間因傷害附帶民訴,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000元。

二、事實上陳述:詳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三、證據: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影本。

㈡同福堂中醫院診斷書一份。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又第49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乙○○刑事訴訟自訴被告甲○○等傷害乙案,在原審審理中,經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上訴人在收受該判決書後,未提上訴,而於97年10月6日確定,此不惟有該判決書附卷可證,並經本院向原審查明屬實。是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之刑事判決既未提起上訴,揆之前揭說明,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亦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就不得上訴之案件提起上訴,其上訴顯未合法律規定,應認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6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