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即被告
上開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而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同法第49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業已於民國 97年12月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原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富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468巷17弄41號1樓之公司址,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且於同年12月4日分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三富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存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12 月16日前提起上訴,乃其遲至98年1月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