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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沈君玲游士珺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蔡明興

  • 原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甲○○ 乙○○ 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二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擔任被告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固網)業務代表,被告乙○○則為魔法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法時尚)負責人,甲○○與乙○○竟共同基於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於九十三年五、六月間,由乙○○假冒臺灣固網員工對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臺灣法拍屋入口網站企劃書」,並與甲○○在臺灣固網會議室內對原告之負責人周業昌及員工余慶華作簡報,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乙○○為臺灣固網之員工,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持印有臺灣固網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元及六十萬元之契約二份,至原告公司交付予公司員工余慶華,並請原告先行用印同時簽發面額分別為十八萬九千元受款人為臺灣固網,及未指名受款人面額十八萬元之支票二紙給甲○○作為支付百分之三十定金之用,甲○○則將面額十八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乙○○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加以兌現,直至九十三年八月中旬,甲○○始向余慶華表示臺灣固網無法簽約,並要求原告與乙○○所經營之魔法時尚簽約,始知受騙,被告甲○○、乙○○係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爰為本件請求如訴之聲明。 ㈢證據:提出人事成本損失說明、原告內部會議時間及薪資證明、購買設備單據、原告支出律師費用、營業損失一覽表等各一份。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併對刑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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