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喜瑪拉雅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岳奇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奇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可登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代表人丙○○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151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