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喜瑪拉雅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岳奇 樓 法定代理人 李岳奇 被 告 甲○○ 被 告 可登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代表人丙○○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151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 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