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7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周春米律師
林玉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04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1898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㈠緣民國97年9 月間起,國內部分奶製品廠商,因進口原料含有三聚氫胺,疑已流入市面,引起國人恐慌。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乙○○於97年10月2 日參加會報,對參與之立法委員說明因應辦法,但因該次會議之目的係報告關於三聚氫胺檢驗程序等問題,乙○○遂指派該管業務主管參加,但為民進黨團所拒絕,仍函請乙○○於97年10月3 日8 時30分,率單位主管參加民進黨團早餐會。然因乙○○於97年10月3 日8 時30分已預訂有工作會報,不能參加早餐會,仍指派業務主管參加,民進黨團遂取消該早餐會。
㈡97年10月3 日上午衛生署工作會報結束後,同日10時許,乙○○至立法院101 會議室,參加由立法委員楊瓊瓔所召開之「喝牛奶、吃麵包、拼經濟」記者會(此為原預訂之行程),因乙○○未能參加同日8 時30分民進黨團早餐會,為尊重民進黨籍立院委員之發言權利,楊瓊瓔委員乃邀請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進入會議室發言,但立法委員丙○○、蘇震清等人仍感不滿,堵在會議室門口等待乙○○。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前開記者會結束後,乙○○擬回衛生署(11時有預訂會議),但丙○○、蘇震清等人堵在會議室門口欲找乙○○談話,乙○○原擬跟在立法院長王金平身旁,利用王院長之隨扈保護以順利脫身,但甫走出會議室門口,即為擁上採訪之記者所衝散,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碩文、行政院衛生署國會聯絡人羅木才見狀,趨前護住乙○○往其座車方向行進,詎丙○○為使乙○○留下向民進黨團報告,竟以左臂環住乙○○頸部,復以右手拉住乙○○右衣領之強暴方式,將乙○○拖行,阻止其離去而妨害其行使權利,並於拉扯中使乙○○呼吸困難,因高血壓、頭暈、心悸而受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㈢綜上,因民眾剪報具狀告發,遂認被告丙○○以強暴方式阻止乙○○離去而妨害其行使權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罪嫌,無非係以證人乙○○、羅木才之證述、衛生署署長行程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摘要、TVBS新聞光碟、勘驗筆錄、網路列印電子媒體照片等件資為論據。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案發當日確有在立法院101 會議室門口欲找乙○○談話,嗣後並與乙○○有肢體接觸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案發當時係因記者人數眾多、爭相採訪而現場混亂,伊雖有以右手鉤住乙○○左肩,確係因推擠所致,絕無對乙○○施以強暴手段,反而係張碩文、羅木才等人以手臂緊緊環繞乙○○脖子,較符合強制罪定義中之強暴行為,又當時爆發三聚氫胺事件,乙○○作為最高權責機關主管身分,本負有向全國民眾說明及釋疑之義務,被告所為即無「手段與目的間之違法關連」,何況當日民進黨黨團會議業已結束,伊僅係詢問乙○○何時願意到黨團報告,絕無強制犯行之主觀犯意等語。
四、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偕同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整理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其中不爭執事項業經證人乙○○、羅木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他字偵卷第42、43、46、47頁、本院卷第82-84 頁),並有衛生署署長行程表(他字偵卷第50-52 頁)、民進黨立法院97年10月1日函文(他字偵卷第78頁)等件在卷可稽,則此部分事實均堪以認定。
⒈97年9 月間起,國內部分奶製品廠商,因進口原料含有三聚氫胺,疑已流入市面,引起國人恐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乙○○於97年10月2 日參加會報,對參與之立法委員說明因應辦法,但因該次會議之目的係報告關於三聚氫胺檢驗程序等問題,乙○○遂指派該管業務主管參加,但為民進黨團所拒絕,仍函請乙○○於97年10月3 日8時30分,率單位主管參加民進黨團早餐會。因乙○○於97年10月3 日8 時30分已預訂有工作會報,不能參加早餐會,仍指派業務主管參加,民進黨團遂取消該早餐會。
⒉97年10月3 日上午10時許,乙○○至立法院101 會議室,參加由立法委員楊瓊瓔所召開之「喝牛奶、吃麵包、拼經濟」記者會(此為原預訂之行程),因乙○○未能參加同日8 時30分民進黨團早餐會,為尊重民進黨籍立院委員之發言權利,楊瓊瓔委員乃邀請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進入會議室發言,立法委員丙○○、蘇震清等人在會議室門口等待乙○○。
⒊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前開記者會結束後,乙○○擬回衛生署(11時有預訂會議),但丙○○、蘇震清等人在會議室門口欲找乙○○談話,因現場人數眾多且有諸多記者持攝影機拍攝,因而導致現場混亂。
㈡爭執事項:被告丙○○有無為使乙○○留下向民進黨團報告,竟以左臂環住乙○○頸部,復以右手拉住乙○○右衣領之強暴方式,將乙○○拖行,阻止其離去而妨害其行使權利?
五、經查:
㈠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我國強制罪之規定。由於該罪性質上具有開放性構成要件,該當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範圍相當廣闊,因此,外國立法例於強制罪之構成要件適用上,乃設有違法性判斷之補充規定,俾對於範圍廣泛之強制行為,為必要之限制。亦即,在強制罪規定上設有特殊之阻卻違法事由,使法官能將具有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以其不具違法性為由,而排除強制罪之成立(如德國刑法第240 條尚設第2 項:「若暴力之運用或惡害之脅迫與其所欲達到之目的相較之下,得視為可非難者,則其行為係違法」)。我國學者亦認強制罪之成立應經上開違法性判斷(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頁174 ;陳志龍,開放性構成要件理論,臺大法學論叢第21卷第1 期,頁141) 。是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必須額外地探討「手段與目的之間之違法關連」,亦即以「目的與手段之關係」,作為判定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標準。而依「手段與目的間之違法關連」理論,對違法性判斷,應就強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上,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亦即係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始具違法性。倘綜合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只造成輕微之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庶免造成動輒得咎之情形。是以,於強制罪之探討上,即便對於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不僅應對犯罪之形式違法性(有無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為判斷,並應進一步審查有無實質之違法性,不能如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一般,僅以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當然推定具有違法性存在。又所謂之實質違法性,應就刑法規範整體法律價值體系上觀察,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究竟有無具社會相當性,即行為是否為了達到正當目的之適當手段,或行為對社會之有益性遠超過社會損害性等等以為衡量;同時此等實質違法性,亦應體認刑法之法律效果乃係所有法律規範中最嚴厲而具痛苦性、強制性、殺傷性之法律手段,因此以刑罰作為規範社會生活共同秩序之時,應符合刑法之「最後手段原則」。換言之,於刑事司法上,在探討實質違法性時,應注意某種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之行為,在現今社會是否有必要全部皆認為係屬刑事上之不法,抑或只是民事、行政上甚或道德上之不法、不當行為即可。況事實上,在吾人日常生活週遭,即常出現許多可評價為強暴、脅迫,促使他人作一些沒有義務或妨害他人權利行使之行為,惟吾人通常也不過僅將之視為某人之行為比較粗魯、道德有所瑕疵,抑或僅認為係一種民事上侵權行為,此即因行為人行為之目的正當、手段亦未有過分違反社會上一般人在同樣場景之下所為之行為決意經驗,因此一般人也不當然就將之視為一種犯罪行為,或者刑法上反倫理之行為,而認為有用刑法規範之必要。綜此,強制罪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構成要件該當後,不當然「推定」違法性之效果,仍須再正面地審查違法性是否具備,方能論以加害人強制罪罪責。而其審查標準,可參考前述德國刑法規定,亦即以手段、目的關係為標準,審查加害人之行為是否為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茲以該標準審查本件被告所為是否具有可責難性。
㈡被告丙○○主觀上有無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乙○○之不法意圖:
⒈按「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章亦有「黨團協商」之相關規定。綜此,顯見黨團為我國立法院之法定組織,立法委員依法行使國會監督權限而召開黨團會議時,基於責任政治、民意政治之法理與政治部門之和諧運作,相關部會自應派員出席相關黨團會議。
⒉證人即時任中國時報國會組召集人丁○○,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97年10月3 日上午,是否有在立法院101會議室外面?)當天早上情況是8 點半原來的民進黨所要召開的早餐會,主題是關於三聚氫胺的檢驗,因為當時毒奶粉問題嚴重且社會關注,我們本來要瞭解乙○○的說法,結果乙○○沒有到,我在9 點半就接著在立法院101 會議室召開關於國內糕餅業者之記者會,這是立法委員楊瓊瓔召開的,議題與民進黨團議題並不相同。因為我們知道在那個場合乙○○會到場,所以我有進到會場裡,... 當時乙○○致詞完之後,後來民進黨團之立委就過來這邊... 民進黨團的立委是等到所有的記者會結束之後,王院長離開時,民進黨才找乙○○去民進黨團... (問:就你看到整個事件的發生,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件?)我覺得這是因為藍綠雙方勢力不平均的原因。(問:既然楊瓊瓔立委也讓民進黨委員表示意見,為何民進黨還要找乙○○去開個會?)因為他們的重點是為了針對毒奶粉的檢驗標準,要請乙○○作專業的回答,但是楊瓊瓔的主題是為了要支持糕餅業者,主題不同,民進黨立委只有上台致詞,跟民進黨團希望衛生署表達專業意見是不一樣的。... (問:為何臺灣的立法院常常有這種衝突及打架的畫面?)因為媒體很多,立委也很多,他們需要有表現的空間,要表現才會吸引媒體注意。(問:剛剛證人甲○○說這個事件有點像製造新聞,你的意見為何?)前半段楊瓊瓔開記者會是我們已知的,後半段即民進黨團這這段衝突是個意外,但是民進黨團訴求要乙○○表示意見,因為民進黨團在立法院的席次很少,故要找官員去詢問是很困難的,就當天時間民進黨團不能理解為何乙○○不能來我的早餐會,卻可以去楊瓊瓔立委的行程,就後半段來講民進黨團要給社會大眾交代,說他們有在監督。」等語(本院卷第87-90頁)。而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提示偵卷第78頁問:該函文你當天事前有無看過?)這個就是我剛剛講的,因為我們自己有晨會,故我無法參加民進黨會議,這函文是事先知道了,好像是前一、二天就來了。(問:參加朝野黨團不管是晨會或是政治會議,是否是有選擇性?)如果是立法院會議,我有義務參加,但是如果是黨團的,可以派副署長、處長參加,當天我已經明白說明我無法參加,我想要派副署長、處長去參加,但是民進黨拒絕,後來據我的瞭解民進黨沒有討論我們這個案子,我本人沒有一定要參加,我可以選擇參加或是不參加,不參加也沒有違背立法院的規定。」等語(本院卷第84頁)。而證人即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亦於偵訊時證稱:因為當時毒奶粉事件引起大家之關注,乙○○未參加當日民進黨團早餐會,卻參加楊瓊瓔委員舉辦之記者會,當日伊與被告係受託要向乙○○確認,何時可以到黨團說明等語(他字偵卷第75頁)。綜此,顯見衛生署署長乙○○事先早已獲邀參加民進黨黨團於97年10月3 日上午8 時30分舉辦之早餐會,當日乙○○因故並未參加,而係參加當日10時國民黨立法委員楊瓊瓔舉辦之「喝牛奶、吃麵包、拼經濟」記者會,至於民進黨團早餐會所討論之議題,雖同屬因三聚氫胺所衍生之民生議題,卻顯與「喝牛奶、吃麵包、拼經濟」記者會內涵不同。
⒊查97年9 月間起,國內部分奶製品廠商,因進口原料含有三聚氫胺,疑已流入市面,引起國人恐慌,而因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就三聚氫胺檢驗程序政策反覆不一,署長林芳郁甚至因此負政治責任辭職下台,而由乙○○於97年9 月26日接任署長一職等情,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據此,衛生署署長既因此一政策辭職負責,民進黨黨團於98年10月3 日召開早餐會,邀請新任署長乙○○就「三聚氫胺檢驗標準化檢驗程序」、「檢測標準」暨建立「食品衛生安全機制」等事宜與會作政策說明,實屬反應、代表民意之適當權限行使,新任署長基於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之法理,本宜利用此機會詳予報告,以釋國人之疑慮。乃衛生署署長乙○○以該日斯時另有「問題奶粉事件後續處理措施」之署內會議為由,指派他人出席民進黨團早餐會,卻於當日時隔不久後參加國民黨立法委員楊瓊瓔在立法院所召開之「喝牛奶、吃麵包、拼經濟」記者會,則衛生署署長乙○○在決定參與同屬三聚氫胺問題所衍生之相關會議時,是否有基於黨派意識或迴避民意監督之考量,故屬政治問題而非本院所得審究。惟當日民進黨團早餐會因乙○○無法出席而流會,並推派被告等人代表民進黨前往紅樓101 會議室邀請乙○○前往民進黨團報告,並確認報告之時間,其目的核屬正當。況由如附件一、二所示案發現場過程之勘驗筆錄,顯見被告當時確曾對乙○○告以:「你... 你要來我們黨團講個清楚。」「沒有啦!你什麼時候可以到我們黨團嘛?你講一下嘛!」等語,並在現場以手指著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稱:「拜託你啦執行長,拜託... 」,顯見被告及其他民進黨立法委員之目的,無非係抱怨黨團有邀請乙○○,乙○○卻不出席民進黨團早餐會,並希望乙○○能擇日再到民進黨團報告。
⒋綜上所述,案發當時國內部分奶製品廠商,因進口原料含有三聚氫胺,疑已流入市面,引起國人恐慌,被告基於立法委員之職權,與其他民進黨立法委員一同前往紅樓101 會議室,希望乙○○能擇日再到民進黨團報告,其目的洵屬正當。
㈢被告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關係為標準加以審查,該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之可責難性:
⒈關於本件案發過程,證人丁○○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民進黨團立委找乙○○過去時,要出紅樓101 會議室時,駐衛警沒有出現制止動作,因為立委沒有擋住乙○○之走向,紅樓會議室之出口很小,樓梯有2-3 階,眾多記者擠在走廊上,一群人一下子向東、一下子向西,立委及署長被包圍在中間,記者在外團團圍住,故看不清楚方向,他們甚至被推往群賢樓方向之空地,那裡反而是推離民進黨團辦公室之反方向,不管是乙○○或是藍綠之立委都無法控制方向,全部都是受到人群之推擠,當天現場除電視台都出二機之外,還有平面、廣播等,各家立法院之記者都到場了,約有30個人左右,當整個人群從101 會議室推擠出來時,媒體包圍中間之國、民二黨立委及乙○○,外圍主要是攝影機及相機,再來是電視台文字記者,伊是平面記者,是站在整個記者混亂圈子外圍看整個移動情況等語(本院卷第88、89頁)。而證人即當時亦在現場攝影之臺灣時報記者甲○○,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當時在立法院採訪糕餅業者為牛奶、麵包促銷活動,當時要拍毒奶粉事件,焦點集中在乙○○,伊一直跟著乙○○之動線走,乙○○從會場出來後,記者及立委就開始靠近乙○○,之後就發生推擠情況,乙○○就被張碩文、陳杰,還有他的幕僚抱著慢慢走動要離開,但是無法離開,故在停車場之廣場推擠很久,伊在推擠當天要拍攝乙○○時,拍了幾張後,就被人群推出去推擠之範圍,當初乙○○出來時,有羅木才、陳杰等立委護著乙○○出來,情況很亂,大家都是手忙腳亂的,但是乙○○旁邊有一些國民黨立委,大家的手都是推來推去,是記者、立委擠在一起所造成的混亂,大家為了要採訪毒奶粉事件所造成,101 會議室的記者是按照主辦單位的過程舉辦下去,出來101 會議室,才是大家發表言論自由的空間等語(本院卷第85、86頁)。而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一出會議室之後,為何無法回去衛生署?)所有的媒體跟幾位委員都在外面圍堵,其實當時會場的主人不是我,會場的主人是楊瓊瓔,楊瓊瓔有請幾位立委到裡面來表達意見,但是幾位立委沒有進來,卻是在外面圍堵,我是後來看新聞才知道這些立委是民進黨的立委。(問:哪幾位立委在外面圍堵,造成你無法回去衛生署?)被告、蘇震清,我有看到這幾個,其他的我沒有印象。(問:被告丙○○及蘇震清,是以何動作或行為造成你無法回去衛生署?)在那邊推擠,我根本無法離開現場。(問:你是否記得被告及蘇震清有無對你任何肢體上之接觸動作?)不記得,因為人很多,我只想往前走,重點是我離不開。... (問:在你行進過程當中,是否記得有任何人之動作影響你的行走及動作?)因為我並不是要去文化走廊或是要去議場,會場那麼多人在推擠,我根本無法往前走,只好往不是我預定的方向,沒有辦法我只好走向文化走廊,走向議場去。(問:剛才有在你面前製作勘驗筆錄,其中畫面有被告以左手環住你的肩膀之後,繞到你的後頸,右手拉著你的衣領,此部分有無印象,有何意見?)本來有很多人,我根本沒有看到被告或是其他人,如果有看到應該也是在畫面看到,我只有顧著往前走,沒有注意到有誰拉著我。」等語(本院卷第82、83頁)。綜此,由受害人及目擊者之證稱,顯見乙○○所以無法按原訂計畫離開立法院返回衛生署,係因當時踏出紅樓101 會議室門口時,遭關心三聚氫胺議題之國民黨、民進黨立法委員及數十名媒體記者團團圍住,以致無法離開現場,無論係乙○○、被告或他人,均無法控制移動方向。
⒉查附件二係本院依被告所提供現場完整攝影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54、55頁),由於該光碟係從遠距離拍攝,可以清楚攝得包括乙○○、被告、國民黨與民進黨立法委員及記者之行動過程,而由相關人員之移動過程,可發現現場因人數眾多、推擠而混亂不斷,尤其因有10餘部電視攝影機自高角度往下拍攝,乙○○、被告、國民黨與民進黨立法委員均被包圍在人群當中,前述證人丁○○所證稱:「不管是乙○○或是藍綠的立委,都無法控制方向」等情,核與現場事實相符,顯見該事發現場非被告所得控制,人群甚至往民進黨團辦公室相反方向之群賢樓空地前進,則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阻止乙○○離去而妨害其行使權利之犯行,已非無疑。而附件一係本院依被告所提供中視現場完整攝影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52-54 頁),該光碟係從近距離拍攝,雖無從瞭解人群前進方向,但關於被告、民進黨立法委員、乙○○、記者及其他人員之對話內容,均互核一致,則由民進黨立委陳啟昱所稱:「署長啊,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啊?」「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啊,蝦?政策反覆怎麼救業者,蝦?」蘇震清所稱:「你嘎話供齁清楚喔! 」「黨團給你邀請,阿不然現在我們來黨團講一下?」「冇啦,黨團就給你邀請你冇來,對不對?」以及被告所稱:「你...你要來我們黨團講齁清楚」「這樣很沒意思,黨團給你邀請,你連來都不來!」「沒有啦!你甚麼時候可以到我們黨團嘛?你講一下嘛!」等情觀之,顯見包括被告在內等民進黨立法委員前述行為之目的,無非係向乙○○抱怨黨團有邀請,乙○○卻不願意前往而迴避監督,遂希望乙○○確定時間前往民進黨黨團就三聚氫胺檢驗事宜作報告,乙○○卻回以「吃麵包啦!吃麵包啦!」等語,自不能因當時人群推擠,被告與乙○○身體有所接觸,即謂被告有施以強暴行為使乙○○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離去之犯行。
⒊公訴意旨雖依TVBS電視台提供之現場攝影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他字偵卷第14、15、38-41 、85頁)及翻拍照片(本院卷第91-95 頁),亦即被告當時確有以左手環住乙○○之頸部、右手拉扯著乙○○之衣領,以及以右手環住乙○○之肩膀及手臂處等動作,認定該等行為顯非推擠所造成,即屬強制罪之強暴行為等語。惟查,附件三係本院依TVBS電視台所提供現場攝影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75-80 頁),由該筆錄之記載,顯見該光碟係經過剪輯而成,並非全程攝影之內容。而由「張碩文自乙○○身後以左手環在乙○○胸前,左手並拉住乙○○右臂... 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想往前開路... 蘇震清站在乙○○身後,右手拉住乙○○... 乙○○遭多人拉扯,表情痛苦... 眾人將乙○○圍住,乙○○之周遭有張碩文、羅木才、蘇震清、陳啟昱等人... 丙○○站在蘇震清背後,雙手搭在蘇震清的肩膀上... 乙○○轉身面對陳啟昱,使得張碩文的左手直接勾住乙○○之咽喉部位... 乙○○因周圍張碩文、羅木才等人之拉扯力量而隨之移動... 丙○○站在乙○○身旁... 乙○○被張碩文、羅木才、丙○○等人圍住... 張碩文站在乙○○身後,左手環在乙○○胸前... 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並伸出左手將乙○○與攝影記者隔開... 蘇震清站在乙○○右側... 丙○○(站在張碩文身後)伸出左手越過張碩文的右肩,勾住乙○○的後頸,使得乙○○的身體向前傾斜... 丙○○左手臂靠在乙○○肩膀上,右手臂拉著乙○○西裝之左肩部分... 丙○○繞過攝影記者往乙○○身邊跑去,衝撞到乙○○身旁的人並被隔開,丙○○遂跳到另一攝影記者旁邊... 乙○○被多人護衛往前移動... 丙○○原本站在乙○○周圍,隨即亦被人群隔開」等連續動作觀之,顯見當時國、民兩黨立委上演搶人大戰,張碩文、羅木才等人意欲帶走乙○○,被告、蘇震清、陳啟昱等人則不欲乙○○離開,但因現場人數眾多而擁擠,且記者亦持攝影機欲採訪,又將眾立委、乙○○、羅木才等人包圍住,不僅無任何人可以控制行向,且除被告外,國民黨立委張碩文、民進黨立委蘇震清、陳啟昱、衛生署國會聯絡人羅木才等人均與乙○○有肢體之接觸,其中以張碩文對於乙○○之肢體動作最為粗暴。則在此等混亂、推擠之情況下,包括被告在內之人與乙○○所為之肢體接觸,即不無可能係因推擠所造成,此觀「丙○○繞過攝影記者往乙○○身邊跑去,衝撞到乙○○身旁的人並被隔開,丙○○遂跳到另一攝影記者旁邊... 乙○○被多人護衛往前移動...丙○○原本站在乙○○周圍,隨即亦被人群隔開」等情自明;而即便被告確有「(站在張碩文身後)伸出左手越過張碩文的右肩,勾住乙○○的後頸,使得乙○○的身體向前傾斜... 左手臂靠在乙○○肩膀上,右手臂拉著乙○○西裝之左肩部分」等行為,其目的無非係希望乙○○能說明何時將到民進黨團報告,不可迴避監督即行離去。
⒋綜上所述,在案發當時眾人混亂、推擠之狀況下,包括被告在內之人與乙○○所為之肢體接觸,即不無可能係因推擠所造成;而即便認為被告確實有以前述強暴動作,而主觀上意欲阻止乙○○離去,其目的無非係希望乙○○能說明何時將到民進黨團,針對「三聚氫胺檢驗標準化檢驗程序」、「檢測標準」暨建立「食品衛生安全機制」等國人嚴重關切之事宜,與會作政策說明,不可迴避監督即行離去,則由被告行為之目的與手段,依前述「手段與目的間之違法關連」標準加以審查,被告所為強暴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尚不具有社會倫理價值判斷上之可責難性,參照前述說明所示,被告所為即不該當強制罪。
六、本件被告行為時係立法委員,且係發生於立法院內,涉及議會自律權問題,公訴人雖係因民眾以報紙剪報所為之告發行為,才依法偵辦,並因偵查所得認被告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遂提起公訴。惟查:
㈠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司法院釋字第435 號解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為立法委員,其為本件行為時係在立法院,且涉嫌以肢體動作粗暴的與當時之衛生署長乙○○身體有所接觸,參照前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從客觀情狀上應認為並非當然屬於憲法第73條免責權之範圍,則公訴人依法行使偵查權限,不依「手段與目的間之違法關連」標準審查,而僅從法律構成要件形式審查被告所為該當強制罪嫌,並據以對被告提起公訴,固應認為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之「起訴門檻」。亦即,公訴人依偵查所得之事證從形式上判斷,被告已具有「足夠之犯罪嫌疑」,「可能獲致有罪判決」而提起公訴,應認為其起訴合法。惟檢察官作為「國家法意志之代言人」,作為「法律之守護者」,實應遵守「法定性義務」與「客觀性義務」,貫徹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以同一標準、客觀地追訴犯罪,庶免因起訴標準不一,而引起人民對於檢察官中立性之疑慮。本件公訴人既未對強制罪採取「手段與目的間之違法關連」標準加以審查,則依卷內證據資料所顯示,當時對乙○○施以強暴行為者,實以張碩文最為粗暴,如「張碩文的左手直接勾住乙○○之咽喉部位」,實犯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嫌,乃公訴人未以同一標準起訴或不起訴,不僅易起當事人偵辦不公之疑慮,並有危及檢察官中立性之嫌,附此敘明。
㈡按我國法律體系係繼受自西方社會,且首次政黨輪替前幾十年一黨獨大之威權統治模式,強調人權尊重、政府依法行政、獨立思考判斷能力養成之法治教育,從未在我國教育體系中受到應有之重視,反而強調乖順服從之「順民教育」,多數未受過民主法治理念薰陶之國人,即普遍性欠缺公民素養。況我國法律運作現況,存在著國法與民間活生生法律之割裂,且存在著國法與活生生法律背後所支撐之儒家倫理之割裂。因為儘管國家已繼受外國法制將許多法治理念明文化,但其理念並非蘊育自傳統中華文化、與儒家倫理息息相關、固有傳統意義下之自然法則下衍生之法律基本原則,而係西方社會所產生與實定法、責任倫理不可分之法律基本原則。以已被列為普世人權之無罪推定原則為例,依照中央研究院所舉行「2008年第二次社會意向正式有關司法議題調查」結果,針對「法官(法院)難免會犯錯,您認為把『沒有犯法的人判成有罪』比較嚴重?還是把『有犯法的人判成無罪』比較嚴重?」之問題,回答「把沒有犯法的人判成有罪」者為33.64%,回答「把有犯法的人判成無罪」者則為46.93%,亦即多數國人之認知中,並沒有無罪推定之思維,因此「把有犯法的人判成無罪」是較不能容許的。本件訴訟係因民眾之告發而偵辦,此一告發行為亦係前述欠缺公民素養、欠缺獨立思考判斷能力之具體展現,因依如附件一、二、三勘驗筆錄比對所示,如只看過如附件三所示剪輯之新聞畫面,故可推得被告、蘇震清、張碩文等人確有強制之犯行,惟如看過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完整事發過程,當可知本件並非表象所見者,而有更深層之民主監督制衡與立委問政心態問題。亦即本件更值重視者,一方面在於政治人物有無將原本應關心之「三聚氫胺檢驗標準化檢驗程序」、「檢測標準」暨建立「食品衛生安全機制」等議題,藉由乙○○因此衝突住院觀察之事,導向表象為朝野立委肢體衝突之「暴力衝突」事件,而迴避政府部門所應受到之監督制衡;他方面則係在此媒體政治、表演政治時代,民意代表為求表現,為吸引媒體曝光率,以贏得選民之認同,即常有以誇張、聳動甚至肢體衝突等作秀、表演之問政方式,造成國際人士透過媒體報導,會對我國留下「國會常有打架」事例之觀感。是以,國人唯有強化獨立思考之判斷能力,方能洞悉各政治事件背後之深層因素,透過選票監督、制衡政治人物,則我國之民主法治才有走上健全發展之路,亦併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行為形式上雖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之構成要件相符,然欠缺實質違法性,不能認定犯罪。此外,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示慎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心蓓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附件一(中視新聞光碟勘驗筆錄):
㈠、長度:2分29秒
㈡、攝影機是從立法院101 會議室外近距離跟著乙○○等人行動方向拍攝。
㈢、內容:
1、00:00:00至00:00:03乙○○準備走出會議室,與記者陣仗發生推擠。
2、00:00:03至00:00:20「等一下先出去、等一下先過去…(男聲)」「小心、小心、小心、小心、小心、小心、小心、小心!(男聲)」「在幹嘛啊!(女聲)」「幹嘛這樣推啊!(男聲)」「喔喔喔喔喔…(男聲)」「喔…不要擠~」
3、00:00:20至00:00:23鏡頭轉至乙○○即將步出門口。
4、00:00:23至00:00:26因推擠情形更加嚴重,甚至有女記者以高分貝尖叫。某男記者:「不要擠不要擠~」
5、00:00:26至00:00:28眾人推擠。被告及其餘民進黨立委在人群中往乙○○方向擠去。
6、00:00:28至00:00:31民進黨立委陳啟昱:「署長啊,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啊?」
7、00:00:31至00:00:33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你嘎話供齁清楚喔 !」
8、00:00:33至00:00:37民進黨立委陳啟昱: 「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啊,蝦?政策反覆怎麼救業者,蝦?」伴隨女記者尖叫聲。
9、00:00:37至00:00:42民進黨立委群,一邊質問乙○○一邊緊緊「跟隨」乙○○一行人移動。某記者發聲: 「為什麼要打架啊?為什麼要打架啦?不要打架啦 (女聲)」
10、00:00:42至00:00:43「署長,你要說清楚啊。 (男聲)」「ㄟㄟㄟㄟ ㄟㄟ (男聲)」
11、00:00:43至00:00:48鏡頭移動到蘇震清與乙○○一行人之「拉扯」,隨即訊號中斷數秒。乙○○:「剛剛已經說了。」
12、00:00:48至00:00:53某女記者「為什麼要打架啦」某男記者「你們不要這樣啊」某女記者: 「 (重複)為 什麼要打架?為什麼要打架?...」「毋好拉!毋好拉!毋好拉!...( 男 聲)」
13、00:00:53至00:00:55某女記者:「(重複)為什麼要打架?為什麼要打架?...」「你們不要這樣啊!(男聲)」被告:「署長啊、署長啊...」
14、00:00:55至00:01:04國民黨立委張碩文貼身抱住乙○○,將乙○○與人群隔開,被告站在張碩文身後。被告:「你... 你要來我們黨團講齁清楚」民進黨立委蘇震清: 「黨團給你邀請,阿不然現在我們來黨團講一下?」乙○○:「吃麵包啦吃麵包啦」
15、00:01:02至00:01:04有一隻手放在乙○○之左肩上,並抓住西裝領口(看不清楚是張碩文還是被告的手)
16、00:01:04至00:01:08民進黨立委蘇震清: 「冇啦,黨團就給你邀請你冇來,對不對?」乙○○持續步往前方,民進黨立委群、記者亦緊隨之。
17、00:01:08至00:01:10某男記者以高分貝:「ㄟ~~小心哪!」
18、00:01:10至00:01:14被告擠至乙○○身前,被告將左手臂靠在乙○○肩膀上,右手臂拉著乙○○西裝之左肩部分,周圍記者亦推擠不斷。某女記者:「怎麼可以這樣打人(重覆約三次)啦!」某男記者:「不要這樣推啦」
19、00:01:14至00:01:27被告轉而站在乙○○身邊,右臂搭在乙○○右肩上。乙○○周遭的人群不斷推擠。民進黨立委蘇震清: 「冇啦,黨團給你邀請,你一點也冇…」記者尖叫聲又起,某女記者: 「立委怎麼可以這樣打人啊 (再重覆約兩次)」被告:「冇啦!不是啦!」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冇啦!...你有甚麼…」「不要這樣推啊~」「小心~」
20、00:01:27至00:01:39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你就冇意思咧! 對不對! 你緊來黨團講一下就好啦! 對謀? 你緊來黨團就一下就好啦」被告右手扶著乙○○背部說: 「這樣很沒意思,黨團給你邀請,你連來都不來!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你來黨團就一下就OK啊嘛」某女記者:「立法院裡面怎麼可以打人啊!」
21、00:01:39至00:01:49某男記者:「ㄟ小心哪!」隨即又一陣尖叫。鏡頭轉至乙○○正面,被一行人攙扶著仍往前行。被告跟在乙○○身後,左手放在乙○○背後(看不清被告左手的確切位置)。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你來搵黨團啦!講一下就好啦!」「好啦可以了可以了」「冇啦,你就…對不對?」「不要用…」
22、00:01:49至00:01:59「你們就在這邊講一講話就好啦!(男聲)」被告:「沒有啦! 你甚麼時候可以到我們黨團嘛?你講一下嘛!」民進黨立委蘇鎮清: 「講一下何時要來嘛!」某男記者:「好好說一下啦!為什麼要…」
23、00:01:59至00:02:13民進黨立委丙○○手指林益世說: 「拜託你啦執行長! 拜託…」「為什麼要用暴力阿!民進黨立委高壓暴力啊!(男聲)」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你就講乎清楚啦」某男記者:「不要推啦」
24、00:02:13至00:02:24乙○○之左手臂被許多人拉扯,被告亦在其中。「危險啦」「小心小心小心」某女記者: 「可以在立法院打人嗎?委員怎麼可以這樣子?可以在立法院打人嗎?」民進黨立委丙○○:「誰打人?你看…」
25、00:02:24至00:02:29訊號短暫中斷後,乙○○一行人在走廊上行進一群官員:「好啦好啦好啦…多謝啦…」
附件二(被告辦公室助理所攝光碟勘驗筆錄):
㈠、長度:2分25秒
㈡、攝影機從立法院101 會議室外停車場遠距離拍攝乙○○及立法委員、記者之行動過程,停車場擺放許多車輛,現場約有數十人,有超過10名以上記者持攝影機在拍攝,另有多位記者持麥克風、攝影機,手持攝影機之記者將攝影機舉高過頭部,圍在乙○○、立法委員等人之外圍。
㈢、內容:
1、00:00:01至00:00:04攝影機往101 會議室門口拍攝,一群記者一直往門口中間推擠,從門口到停車場廣場有二到三階之樓梯。民進黨立委陳啟昱:「署長啊,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啊?」
2、00:00:04至00:00:06被告擠至人群之中。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你嘎話供齁清楚喔 !」
3、00:00:06至00:00:10民進黨立委陳啟昱: 「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 政策反覆怎麼救業者? 」因為推擠情況惡化,女記者尖叫聲不斷。被告往乙○○身邊擠去。
4、00:00:10至00:00:15民進黨立委群,一邊質問乙○○一邊緊緊「跟隨」乙○○一行人移動。某記者發聲: 「為什麼要打架啊?為什麼要打架啦?不要打架啦 (女聲)」
5、00:00:15至00:00:21人群隨著乙○○移動擠到停車場中間,記者群圍成一團。(看不到乙○○及被告)女記者:「好好走就好了啊。」
6、00:00:21至00:00:26記者群圍成一團。(看不到乙○○及被告)某女記者「為什麼要打架啦」某女記者: 「 (重複)為 什麼要打架?好好走就好了,為什麼要打架?... 」
7、00:00:26至00:00:28某女記者: 「 (重複)為 什麼要打架? 為什麼要打架?...」
8、00:00:28至00:00:37乙○○身邊發生拉扯,女記者尖叫聲不斷。張碩文抱住乙○○,將乙○○與人群隔開,被告站在張碩文身後,記者群仍不停推擠。某女記者: 「為甚麼要打架? 立委為什麼要打架?」伴隨女記者哭喊聲。
9、00:00:37至00:00:43記者群往中間推擠。(看不到乙○○及被告)「小心、小心、小心、小心。(男聲)」
10、00:00:43至00:00:49記者群往中間推擠。(看不到乙○○及被告)
11、00:00:49至00:01:08「政策反覆...(男聲)」女記者尖叫聲不斷。人群開始往101 會議室門口旁邊之屋簷下移動。(看不到乙○○及被告)
12、00:01:08至00:01:22「黨團邀請你,你連來都不來...(男聲)」某男記者:「ㄟ小心哪!」隨即又一陣尖叫。被告站在乙○○身後。
13、00:01:22至00:01:32尖叫聲持續、人群移動速度加快。被告在乙○○身邊隨之移動,停留在101 會議室門口旁邊之屋簷下。
14、00:01:32至00:01:42被告: 「沒有啦! 甚麼時候可以到我們黨團嘛?講一下啦!」民進黨立委蘇鎮清: 「講一下何時要來嘛! 」某男記者:「好好說一下啦!」
15、00:01:42至00:01:46被告手指林益世說: 「拜託你啦執行長! 拜託…」「民進黨立委高壓暴力啊!(男聲)」
16、00:01:46至00:01:54被告一直站在乙○○身邊。「說清楚嘛...(男聲)」記者:「不要推啦!」
17、00:01:54至00:02:03「危險、危險...(男聲)」「小心、小心...(男聲)」女記者:「可以到立法院上打人嗎?你們一定要這樣子,可以在立法院上打人嗎?」記者群隨人群移動往議場入口方向移動,場面混亂。(看不到乙○○及被告)
18、00:02:03至00:02:25記者群隨人群移動,場面混亂,看不到乙○○,被告則在手持攝影機記者後方(00:02:23)。女記者:「你們這樣推、這樣拉扯,可以這樣子嗎?」「好啦,可以了、可以了...(男聲)」女記者:「太誇張了吧,誰先動手的啦?」
附件三(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所提供之DVD光碟勘驗筆錄):
㈠檔案名稱:VTS_01_0
㈡長度:1分13秒
㈢內容:乙○○遭推擠之新聞畫面
1、新聞稿譯文衝突一開始,國民黨小黨鞭張碩文和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一左一右架住了乙○○。張碩文用手跟胸膛圍住署長,但推擠太過劇烈,乙○○被張碩文的手勾個正著,兩眼瞪大、表情痛苦。混亂中,他勉強的擠出尷尬的笑容,似乎是要張碩文高抬貴手,他同時嘗試轉身掙脫,沒有想到這一轉更慘,直接勾到了咽喉。身高不高的乙○○,明顯比週遭立委都矮了一個頭,每個人都出手拉扯他,讓他鼻頭竄紅,明顯看得出快要不能呼吸,他死命的掙扎,無奈人不高,只能聽眾立委擺佈。換一個角度,可以看到乙○○真的被嚇壞了,一臉驚恐。這時候民進黨立委丙○○,突然從他的背後伸手,用力一勾,要勾住乙○○。不過同時間再換一個角度看,乙○○其實有稍微低頭,閃過丙○○的招數。但丙○○多次出手拉他,也夠他折騰。搶他的,保護他的,推擠成一片,乙○○無辜窒息將近兩分鐘,TVBS新聞綜合報導。
2、新聞畫面內容
①00:00:00至00:00:04(女記者尖叫聲不斷)眾多攝影機將乙○○等人團團圍住。男聲:「政策反覆怎麼救業者?」
②00:00:05至00:00:08張碩文(背對鏡頭)以左手勾住乙○○脖子。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丙○○站在羅木才後面。陳啟昱站至張碩文身後,伸出左手輕碰乙○○右臂。女記者:「為什麼要打架?」
③00:00:09至00:00:18女記者:「可以在立法院上打人嗎?」張碩文自乙○○身後以左手環在乙○○胸前,左手並拉住乙○○右臂。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想往前開路。蘇震清站在乙○○身後,右手拉住乙○○。乙○○遭多人拉扯,表情痛苦。
④00:00:19至00:00:30眾人將乙○○圍住,乙○○之周遭有張碩文、羅木才、蘇震清、陳啟昱等人。丙○○站在蘇震清背後,雙手搭在蘇震清的肩膀上。乙○○轉身面對陳啟昱,使得張碩文的左手直接勾住乙○○之咽喉部位。乙○○因周圍張碩文、羅木才等人之拉扯力量而隨之移動。女記者:「可以在立法院上打人嗎?」
⑤00:00:31至00:00:40丙○○站在乙○○身旁。乙○○表情痛苦、低頭(臉部慢動作特寫鏡頭)。
⑥00:00:41至00:00:43男聲:「黨團給你邀請,你一點那個都沒有嘛,對不對?」(女記者尖叫聲)女記者:「怎麼可以打人阿?」男聲:「ㄟ~小心!」乙○○被張碩文、羅木才、丙○○等人圍住。
⑦00:00:44至00:00:49張碩文站在乙○○身後,左手環在乙○○胸前。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並伸出左手將乙○○與攝影記者隔開。蘇震清站在乙○○右側。
⑧00:00:50至00:00:54丙○○(站在張碩文身後)伸出左手越過張碩文的右肩,勾住乙○○的後頸,使得乙○○的身體向前傾斜。
⑨00:00:55至00:01:00丙○○左手臂靠在乙○○肩膀上,右手臂拉著乙○○西裝之左肩部分。
⑩00:01:00至00:01:04丙○○繞過攝影記者往乙○○身邊跑去,衝撞到乙○○身旁的人並被隔開,丙○○遂跳到另一攝影記者旁邊。
⑪00:01:05至00:01:13乙○○被多人護衛往前移動。丙○○原本站在乙○○周圍,隨即亦被人群隔開。
㈠檔案名稱:VTS_02_0
㈡長度:56秒
㈢內容:乙○○遭推擠之新聞畫面
1、新聞稿譯文鎖定焦點,衛生署長乙○○、民進黨立委丙○○、蘇震清、陳啟昱一擁而上!【男聲:「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女記者:「阿~為什麼要打架?」】現身護駕的是國民黨立委張碩文,勒住乙○○脖子,想逃離現場,但外圍攝影記者起碼30台,加上文字記者,尖叫聲此起彼落,引爆推擠衝突!(男記者:「喂~為什麼要打架?」)從頭到尾,拉扯了50公尺距離,嬌小的乙○○動彈不得,但臉上始終保持尷尬的笑容,毒奶事件爆發,立委急於問政,事情還沒解決,立法院先上演難看的推擠場面,TVBS新聞綜合報導。
2、新聞畫面內容
①00:00:00至00:00:02乙○○步出會議室,已有多名記者堵在門口。
②00:00:03至00:00:12張碩文(背對鏡頭)以左手勾住乙○○脖子。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丙○○站在羅木才後面。蘇震清與張碩文發生推擠。男聲:「署長阿,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阿?蛤?」陳啟昱站至張碩文身後,伸出左手輕碰乙○○右臂。男聲:「你要說個清楚喔!」男聲:「為什麼不敢接受監督?蛤?」眾人推擠成一團,女記者尖叫聲不斷。男聲:「政策反覆...」
③00:00:12至00:00:19女記者:「為什麼要打架阿?」張碩文與羅木才分站乙○○左右兩側護住乙○○。張碩文伸出左手將蘇震清與乙○○隔開,羅木才亦伸長右手將蘇震清推開。丙○○站在張碩文身後。有一隻手跨越張碩文右肩放至乙○○左肩上(看不清楚是否為丙○○之手)。張碩文將左手架在蘇震清左肩上,蘇震清低頭躲開,從張碩文腋下擠至乙○○面前。張碩文以身體將丙○○阻擋在身後,使丙○○與乙○○隔開。
④00:00:19至00:00:27記者群往中間推擠。蘇震清與張碩文發生推擠。丙○○站在張碩文背後。
⑤00:00:27至00:00:41丙○○跳到外圍攝影記者旁邊。男記者:「ㄟㄟ~為什麼要打架?」(鏡頭轉至人群中間之乙○○等人身上)男聲:「沒人打架阿。」男記者:「那不要推擠嘛。」眾人將乙○○圍住,乙○○之周遭有張碩文、羅木才、蘇震清、陳啟昱等人。丙○○往人群中間跑去,站在蘇震清背後,雙手搭在蘇震清的肩膀上。蘇震清與張碩文兩人不停的拉扯、推擠。乙○○轉身面對陳啟昱,與陳啟昱談話。乙○○因周圍張碩文、羅木才等人之拉扯力量而隨之移動。女記者:「可以在立法院上打人嗎?」
⑥00:00:41至00:00:56張碩文(背對鏡頭)以左手勾住乙○○脖子。羅木才站在乙○○左側,右手搭在乙○○的右肩上。丙○○站在羅木才後面。陳啟昱站至張碩文身後,伸出左手輕碰乙○○右臂。乙○○轉身面對陳啟昱,並與陳啟昱短暫交談,隨即低頭。
㈠檔案名稱:VTS_03_0
㈡長度:1分35秒
㈢內容:乙○○遭推擠、立委發表聲明之新聞畫面
1、新聞稿譯文吃麵包挽救民眾信心記者會,怎麼變成乙○○被拉扯?來到國民黨團記者會堵人的民進黨團緊急印出稍早照片,趕緊撇清。【民進黨立委丙○○:「這是國民的書記長張碩文,要捍衛署長,包括國... 衛生署的國會聯絡人,將這個署長的脖子架住了,不讓他讓我們受邀請。」】【民進黨立委賴清德:「證據會說話,怎麼會有張碩文自己做的事情,還自己出來譴責暴力。」】【國民黨立委陳杰:「他們就是等於有預謀,有備而來,準備要挾持葉署長,葉署長跟王院長要離開會場的時候,他就到前面把他挾持,不給他走,而也用非常粗魯的手段,那等於有脅迫跟暴力的傾向。」】藍綠交相指責,都說是雙方的錯。【國民黨立委林益世:「這樣子成群結隊,到人家記者會裡面去鬧場,這些民進黨的委員對得起早上來的那些糕餅業者嗎?早上的記者會是安定臺灣的民心,還是造成臺灣的動亂呢?那些糕餅業者早上都白來了。」】【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葉署長可以跑到立法院裡面來作秀,那只有十步之遙的會議室,他連走過來也不肯。」】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民眾關心毒奶粉安全,卻只看到國會殿堂再度上演鬧劇,TVBS新聞綜合報導。
2、新聞畫面內容
①00:00:00至00:00:06女記者:「為什麼要打架阿?」張碩文與羅木才分站乙○○左右兩側護住乙○○。丙○○站在張碩文身後。有一隻手跨越張碩文右肩放至乙○○左肩上(看不清楚是否為丙○○之手)。張碩文伸出左手將蘇震清與乙○○隔開,羅木才亦伸長右手將蘇震清推開。張碩文將左手架在蘇震清左肩上,蘇震清低頭躲開,從張碩文腋下擠至乙○○面前。張碩文以身體將丙○○阻擋在身後,使丙○○與乙○○隔開。
②00:00:07至00:00:31(民進黨團記者會會場,出席者有丙○○、賴清德、柯建銘、張花冠、蘇震清等人)丙○○:「這是國民的書記長張碩文,要捍衛署長,包括國... 衛生署的國會聯絡人,將這個署長的脖子架住了,不讓他讓我們受邀請。」(丙○○手中照片顯示:乙○○遭眾人拉扯、推擠。乙○○周圍有羅木才、蘇震清、張碩文等人。張碩文站在乙○○面前,將乙○○與眾人隔開。有一隻手放在乙○○左肩上【看不清處是否為張碩文之手】。)賴清德:「證據會說話,怎麼會有張碩文自己做的事情,還自己出來譴責暴力。」(賴清德手中照片顯示:羅木才站在乙○○背後,用右手環在乙○○胸前。張碩文站在乙○○對面,左手臂圍在乙○○胸膛,左手停在乙○○的右肩部位。)
③00:00:32至00:00:46(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國民黨立委陳杰:「他們就是等於有預謀,有備而來,準備要挾持葉署長,葉署長跟王院長要離開會場的時候,他就到前面把他挾持,不給他走,而也用非常粗魯的手段,那等於有脅迫跟暴力的傾向。」
④00:00:46至00:00:48(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出席者有林益世、張碩文、陳杰等人)林益世指著背後牆上之「譴責暴力」海報加以說明。
⑤00:00:49至00:01:07(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林益世:「這樣子成群結隊,到人家記者會裡面去鬧場,這些民進黨的委員對得起早上來的那些糕餅業者嗎?早上的記者會是安定臺灣的民心,還是造成臺灣的動亂呢?那些糕餅業者早上都白來了。」
⑥00:01:07至00:01:20(民進黨團記者會會場)柯建銘:「葉署長可以跑到立法院裡面來作秀,那只有十步之遙的會議室,他連走過來也不肯。」
⑦00:01:21至00:01:29丙○○站在乙○○面前,並以左手將乙○○與丙○○隔開。乙○○背後之人(應是羅木才)伸長右手,將丙○○之左手揮開。乙○○周圍之立委、記者不停的推擠。
⑧00:01:29至00:01:30眾多記者高舉攝影器材往人群中間拍攝。
⑨00:01:30至00:01:32(TVBS新聞台男記者在立法院連線報導)男記者:「國民黨的書記長是一路護送...」
㈠檔案名稱:VTS_04_0
㈡長度:1分35秒
㈢內容:民眾抗議、立委及行政院發表聲明之新聞畫面
1、新聞稿譯文【戶外有一小批群眾舉牌喊口號抗議:「譴責立院暴力!譴責立委暴行!」】沒空理會國會外頭的輿論譴責,裡面的立委,忙著交相指責。【國民黨立委張碩文:「非常嚴厲地譴責民進黨。」】【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本黨團對這種無能、傲慢的署長,予以最嚴厲的譴責。】你譴責我,我譴責你,就是沒人譴責自己。【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民進黨心裡面想的只是政治的鬥爭,可惡!丟臉!」】【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落跑的署長,也充分顯示出來劉內閣的無能以及傲慢。」】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有人還有備而來,拉扯衝突爆發後的第一時間,早就準備好現場照片,自我撇清。【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怎麼會有張碩文自己做的事情,還自己出來責暴力,真的是莫名其妙。」】【國民黨立委陳杰:「有預謀,有備而來,準備要挾持葉署長。」】照片,民進黨那頭有,國民黨這頭也不甘示弱。【國民黨立委林益世:「看看這個照片,那隻手是丙○○的吧,那個頭是乙○○吧。」】藍綠相互譴責,就連身為苦主的行政院出面,也是一番譴責。【新聞局長史亞平:「我們行政院的立場,就是我們譴責暴力,我們也不希望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希望以暴力的方式來解決意見的不同。」】【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譴責暴力,民進黨是暴力黨,我們非常遺憾。」】突然之間,政壇充斥一片譴責聲浪,民眾真正關心的毒奶粉安全問題,硬生生又被淹沒在藍綠口水裡,TVBS新聞綜合報導。
2、新聞畫面內容
①00:00:00至00:00:06(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抗議現場)民眾呼口號:「譴責立院暴力!譴責立委暴行!」
②00:00:06至00:00:11(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出席者有林益世、張碩文、陳杰等人)林益世指著背後牆上之「譴責暴力」海報加以說明。張碩文:「非常嚴厲地譴責民進黨。」
③00:00:12至00:00:18(民進黨團記者會會場)賴清德:「本黨團對這種無能、傲慢的署長,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④00:00:18至00:00:26(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林益世:「民進黨心裡面想的只是政治的鬥爭,可惡!丟臉!」
⑤00:00:27至00:00:34(民進黨團記者會會場)柯建銘:「落跑的署長,也充分顯示出來劉內閣的無能以及傲慢。」
⑥00:00:35至00:00:46(民進黨團記者會會場)賴清德:「怎麼會有張碩文自己做的事情,還自己出來責暴力,真的是莫名其妙。」(賴清德手中照片顯示:羅木才站在乙○○背後,用右手環在乙○○胸前。張碩文站在乙○○對面,左手臂圍在乙○○胸膛,左手停在乙○○的右肩部位。)
⑦00:00:46至00:00:51(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陳杰:「有預謀,有備而來,準備要挾持葉署長。」
⑧00:00:51至00:01:02(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林益世:「看看這個照片,那隻手是丙○○的吧,那個頭是乙○○吧。」(林益世背後牆上照片顯示:丙○○緊貼乙○○【看不清楚丙○○手部動作】。)
⑨00:01:02至00:01:13(新聞局長史亞平接受採訪)史亞平:「我們行政院的立場,就是我們譴責暴力,我們也不希望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希望以暴力的方式來解決意見的不同。」
⑩00:01:14至00:01:19(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接受採訪)薛香川:「譴責暴力,民進黨是暴力黨,我們非常遺憾。」
⑪00:01:19至00:01:24(民進黨團記者會會場)柯建明、張花冠、蘇震清等立委手持照片發表聲明。
⑫00:01:24至00:01:35(國民黨團記者會會場,出席者有郭素春、陳杰、林益世、林德福、羅淑蕾等人)郭素珠發表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