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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0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9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不滿算命師甲○○於民國96年6月間在其臺北市○○○路○段之工作室內為其論命之結果,竟於96年7月7日起,在其向無名小站所申請帳號「shiaolin」而架設之不特定人均得觀覽之名為「不良品放生」部落格內,張貼標題為「Web2.0,算命要升級」之文章,內容刊載「甲○○老師啊,用強勢根本不足以形容了,說是SM女王還差不多」等不雅文字,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透過網路連結瀏覽該部落格之內容,而足生損害於甲○○名譽。嗣甲○○於 98年1月間發現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 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妨害名譽部分,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 98年7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雙方業已當庭成立和解為由,請求撤回本件妨害名譽案告訴,有上揭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承諾書各 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0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