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9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不滿算命師甲○○於民國96年6月間在其臺北市○○○路○段之工作室內為其論命之結果,竟於96年7月7日起,在其向無名小站所申請帳號「shiaolin」而架設之不特定人均得觀覽之名為「不良品放生」部落格內,張貼標題為「Web2.0,算命要升級」之文章,內容刊載「甲○○老師啊,用強勢根本不足以形容了,說是SM女王還差不多」等不雅文字,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透過網路連結瀏覽該部落格之內容,而足生損害於甲○○名譽。嗣甲○○於 98年1月間發現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 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妨害名譽部分,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 98年7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雙方業已當庭成立和解為由,請求撤回本件妨害名譽案告訴,有上揭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承諾書各 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