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之9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