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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之被告甲○○前科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及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0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92年度士簡字第15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嗣上開4 案件之宣告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甲○○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同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5 案件之宣告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裁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11 月5日縮短刑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於92年間因竊盜及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0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92年度士簡字第15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嗣上開4 案件之宣告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同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5 案件之宣告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裁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11月5 日縮短刑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竟仍不知悔改,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卻以竊取他人物品之方式,冀得不法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損害,並破壞社會治安,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所竊物品價值非鉅,被害人乙○○已領回失竊物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