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7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之「LEVI,S」牌襯衫貳拾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仿冒之「LEVI,S」牌襯衫20件均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商標法第82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