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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偽造文書、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多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雖不構成累犯(被告犯本罪時,因有期徒刑之執行,尚在假釋保護管束期間,未執行完畢,而不構成累犯,此有最高法院88年第4次刑庭決議可參),惟素行不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竊取財物之種類、價值,被害人事後已領回被竊之物,造成之危害非鉅大,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及理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02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25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12月10日22時10分,在臺北市大安區○○
    ○路與金華街口,撞見乙○○正將所有之海尼根圖樣背包放
    入車牌號碼N5A—736號重型機車之置物箱內,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趁乙○○離去停車地點後,徒手將置物箱扳開
    ,竊取上開背包(內有工具、燈泡,價值總約新臺幣3000元
    )得逞。嗣經警於同日22時25分上前盤查,當場查獲,並扣
    得上開背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失竊物品照片在卷可資佐
    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莊俊仁
                                           林彥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宜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6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