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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4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8年2 月12日98年度簡字第407號刑事簡易判決,於98年2月2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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