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8年2 月12日98年度簡字第407號刑事簡易判決,於98年2月2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