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93年5月間某日起至94年2│93年5月間某日起至94年2│93年12月28日 ││ │月4日 │月4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第1、2項 │第1、2項 │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94年度 │94年度 │94年度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123 │123 │1955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年│94年度 │94年度 │94年度 ││ │案├─┼───────────┼───────────┼───────────┤│ 後 │ │字│訴 │訴 │訴 ││ │號├─┼───────────┼───────────┼───────────┤│ 事 │ │號│266 │266 │1110 ││ ├─┼─┼───────────┼───────────┼───────────┤│ 實 │判│年│94 │94 │95 ││ │決├─┼───────────┼───────────┼───────────┤│ 審 │日│月│6 │6 │6 ││ │期├─┼───────────┼───────────┼───────────┤│ │ │日│30 │30 │12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年│94年度 │94年度 │94年度 ││ 確 │案├─┼───────────┼───────────┼───────────┤│ │ │字│訴 │訴 │訴 ││ 定 │號├─┼───────────┼───────────┼───────────┤│ │ │號│266 │266 │1110 ││ 日 ├─┼─┼───────────┼───────────┼───────────┤│ │確│年│94 │94 │96 ││ 期 │定├─┼───────────┼───────────┼───────────┤│ │日│月│8 │8 │2 ││ │期├─┼───────────┼───────────┼───────────┤│ │ │日│1 │1 │24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於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不符合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 ││ │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900元折算1日。 │ │├───────┼───────────┼───────────┼───────────┤│ 附 註│臺北地檢94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94年度執字第 │桃園地檢94年度執字第 ││ │2952號(編號1至3數罪併│2952號(編號1至3數罪併│2985號(編號1至3數罪併││ │罰) │罰) │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