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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誤算,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俊龍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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