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誤算,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