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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一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5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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