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