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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李英豪楊台清曾正龍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

  • 被告
    豐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85號自 訴 人 甲○○ 被   告 豐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自訴代理人應以律師充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命自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陳委任 律師擔任代理人,逾期不委任者,將諭知自訴不受理,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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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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