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呂政燁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924號、第2586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毀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97年8 月31日止,擔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設臺北巿中山區○○街16-5號2樓,以下簡稱臺北行政執行處)書記官乙職,負責辦理行政執行事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甲○○於承辦行政執行案件時,對於已核發扣薪命令而無法執行之案件,應以電話詢問義務人任職之公司確認義務人離職時間等資料並做成電話紀錄,始可陳請行政執行官核發債權憑證或結案;惟義務人任職公司常有無法聯絡情事。甲○○為通過所屬行政執行官范竹英之結案審核,以抒解積案壓力,竟利用於上列任職期間承辦執行案件之機會,基於毀棄、隱匿范竹英職務上掌管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執行案件之扣薪執行命令、送達回證等文書自卷宗內抽出,而隱匿或部分置於廢紙堆內,利用不知情之替代役男黃煒朝予以毀棄,並於向范竹英陳報上開案件執行情形前,明知上開執行案件確有執行扣薪執行命令,竟於97年8 月11日就0000000000號執行案件及00000000000 號執行案件,同時填寫核發債權憑證案件進行記錄表時未勾選扣押薪資債權欄位,而為不實登載後,持之陳請范竹英核發債權憑證及核准案件報結歸檔而行使之,使范竹英誤以為前開案件未曾核發扣薪命令,而同意核發債權憑證結案,足以生損害於臺北行政執行處對於執行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臺北行政執行處查察發覺後,甲○○於偵查機關尚未察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並接受偵查、審判。 二、案經甲○○自首暨臺北行政執行處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黃煒朝、范竹英之證言足稽,且有附表所示執行案件之執行命令、送達回證、債權憑證案件進行記錄表等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進而行使,前階段之登載罪為後階段之行使罪吸收,不另論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同時就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 號執行案件,填寫核發債權憑證案件進行記錄表時未勾選扣押薪資債權欄位,而為不實登載,因時間場所密接,僅論1罪;而就其所犯刑法第138條之妨害公務員范竹英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部分,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執行案件之扣薪執行命令、送達回證等文書隱匿、毀棄,且侵害同一個公務執行之神聖不可侵犯性法益,屬接續犯而僅論1 罪,復因被告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之,應依同法第134 條不真正瀆職罪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被告將扣薪執行命令、送達回證等文書部分置於廢紙堆內,交由不知情之替代役男黃煒朝予以毀棄,係利用非正犯之他人以實現自己犯罪,屬間接正犯,仍應依正犯論處。惟被告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受審判,屬自首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均得減輕其刑。另被告所犯假借職務上機會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2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依數罪併罰分論各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本件犯罪後,其後再查無犯罪情事,是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此不惟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且可達刑罰教化之目的,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4條、第138條、第216條、第213條、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案號 │隱匿或毀棄資料名稱 │備註 │ ├──┼─────────┼───────────────────────┼──────────┤ │ 一 │00-0-000000 │96.09.04扣薪執行命令(稿)1紙、台北市稅捐稽徵 │在被告交替代役銷毀之│ │ │ │處松山分處送達證書1紙、張家玉送達證書1紙、天元│文件放置箱內查獲 │ │ │ │達有限公司送達證書2紙、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 │ │ │ │ │達證書1紙、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送達證書1紙 │ │ ├──┼─────────┼───────────────────────┼──────────┤ │ 二 │00-0-000000~487037│95.12.15薪津支轉命令 │案管系統顯示有核發薪│ ├──┼─────────┼───────────────────────┼──────────┤ │ 三 │00-0-000000~195559│95.10.19扣薪執行命令 │同上 │ ├──┼─────────┼───────────────────────┼──────────┤ │ 四 │00-0-00000 │94.12.20扣薪執行命令 │同上 │ ├──┼─────────┼───────────────────────┼──────────┤ │ 五 │00-0-00000 │97.04.23扣薪執行命令、97.05.16支轉命令 │同上 │ ├──┼─────────┼───────────────────────┼──────────┤ │ 六 │00-0-00000 │93.6.10扣薪執行命令、94.3.1函、96.6.6通知(稿 │ │ │ │ │)、96.6.28國稅局大安分局函、96.12.17函、家喜 │ │ │ │ │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證書2紙、翁淑芳送達證書3紙、國│ │ │ │ │稅局大安分局送達證書2紙、勝源電腦有限公司送達 │ │ │ │ │證書2紙、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送達證書1紙 │ │ ├──┼─────────┼───────────────────────┼──────────┤ │ 七 │00-0-00000 │96.8.20扣薪執行命令(稿)、陳文財送達證書1紙、│ │ │ │ │中南稽徵所送達證書1紙 │ │ ├──┼─────────┼───────────────────────┼──────────┤ │ 八 │00-0-00000 │96.1.3扣薪執行命令(稿)、96.10.8扣薪執行命令 │ │ │ │ │(扣押令)、文山稽徵所送達證書2紙、臺北市稅捐稽 │ │ │ │ │徵處文山分處送達證書1紙、趙志翔送達證書2紙、美│ │ │ │ │迪特醫藥推廣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證書1紙、正杏實業 │ │ │ │ │有限公司送達證書2紙 │ │ ├──┼─────────┼───────────────────────┼──────────┤ │ 九 │00-0-00000 │96.7.12扣薪執行命令(稿)、96.10.12撤扣令、鑫 │ │ │ │ │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證書1紙、許佳倫送達證書 │ │ │ │ │2紙、臺北市監理處送達證書2紙 │ │ ├──┼─────────┼───────────────────────┼──────────┤ │ 十 │00-0-00000 │95.9.13扣薪執行命令(稿)、95.12.28支轉命令、 │ │ │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達證書2紙、燦坤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送達證書2紙、蔡永茂送達證書4紙 │ │ ├──┼─────────┼───────────────────────┼──────────┤ │十一│00-0-00000 │96.8.24扣薪執行命令(稿)、97.7.9撤扣函(稿) │ │ │ │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證書1紙、洪振益送達 │ │ │ │ │證書1紙、信義稽徵所送達證書1紙、繳款收據4紙 │ │ ├──┼─────────┼───────────────────────┼──────────┤ │十二│00-0-00000 │96.6.7扣薪執行命令(稿)、欣欣藥局送達證書1紙 │ │ │ │ │、臺北縣政府送達證書1紙、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送達 │ │ │ │ │證書1紙、林淑真送達證書1紙 │ │ ├──┼─────────┼───────────────────────┼──────────┤ │十三│00-0-00000~72435 │96.9.11扣薪執行命令(稿)、96.9.11扣存款執行命│ │ │ │00-0-00000~18377 │令、莊子嫻送達證書2紙、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 │ │ │ │00-0-00000~65139 │達證書2紙、臺北松江路郵局送達證書1紙、美如婦幼│ │ │ │ │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證書1紙 │ │ ├──┼─────────┼───────────────────────┼──────────┤ │十四│96-1-94~95 │96.9.11扣薪執行命令(稿)、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 │ │ │ │ │司等送達證書共計5紙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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