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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第2233號),本院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裝盛前開海洛因毒品用之塑膠袋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裝盛前開海洛因毒品用之塑膠袋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上開2 罪應接續執行,嗣經入監服刑,刑期自86年3 月27日起算,於89年3 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上開假釋經法院裁定撤銷,應執行殘刑5 年2 月12日,於96年7 月1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3 月18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38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91年9 月24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92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92年10月2 日期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11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7 月16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2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詎甲○○猶未戒除毒癮,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5 月20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惟應排除自該日11時許遭警查獲迄採尿時止之不可能施用期間),在臺灣地區內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5 月20日11時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路○ 段168 號前,為警認為形跡可疑,對之盤查,採尿送檢驗結果,而查知上情。

㈡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7 月2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惟應排除自該日14時30許遭警查獲迄採尿時止之不可能施用期間),在臺灣地區內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7 月21日14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與西昌街口前,為警認為形跡可疑,對之盤查,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274公克),及其所有供裝盛前開毒品用之塑膠袋1 個,而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松山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8年129 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且被告2 次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在卷可稽,另扣案白粉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該局毒品鑑定書1 份存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按民國92年7 月9 日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刪除2 犯及3 犯之規定,一改修法前繁雜之處遇程序,僅將施用毒品者簡化區分為初犯、再犯,並認施用毒品者係屬病患性犯人,以觀察、勒戒戒除其身癮,並以強制戒治去除其心癮。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若係5 年後再犯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與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關於「初犯」之處理方式相同,檢察官應先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視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決定應予釋放、為不起訴之處分,或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若係5 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則應依法追訴。觀諸該條例第20條第3 項之修正理由:「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5 年後再犯者,顯見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戒除毒癮,對此5 年後再犯者,爰明定仍適用初犯之規定,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及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修正理由:「為配合簡化施用毒品犯之刑事處遇程序,並鑑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其再犯率甚高,原據以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施以刑事處遇。」顯然如施用毒品者係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執行完畢5 年後,始再施用毒品之「初犯」,因前所執行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收戒除毒癮之效,自應重新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並於治療程序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毋庸對之追訴處罰;反之,在「再犯」之情形,因其先前所為治療程序顯未能收戒斷毒癮之效,且考量施用毒品者之再犯率偏高,乃簡化其刑事處遇程序,而逕予追訴處罰,不再施以治療程序。參酌上開立法理由,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2 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 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 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 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 年以後,即與「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 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非屬「初犯」及「5 年後再犯」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應依法論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上揭毒品前或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均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前科,竟仍不知改悔,陷於毒癮而難以自拔,危害國民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於本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諸前述理由,本院認對被告科以有期徒刑7 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即足收懲處之效,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1年9月顯屬過重,要難依其所請。

四、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274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塑膠袋1 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盛裝海洛因毒品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該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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