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皖蘭 (已歿)
- 選任辯護人
- 包漢銘律師
李璨宇律師
陳姵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
702 、23578 、23579 號、98年度偵字第541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皖蘭業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10第134-135 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1702號
97年度偵字第23578號
97年度偵字第23579號
98年度偵字第5419號
被 告 周煌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張瀚中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律師
施中川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凃錦樹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林口鄉○○○街00號3樓
現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張霖生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粘聰明律師
被 告 陳麗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石碇鄉○○路○段○○○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皖蘭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信託業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被告與本
署前以96年度偵字第20865號案起訴,現繫屬貴院98年度金訴字
第2號案(祥股)審理中之被告林美銀,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
牽連案件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瀚中係牛津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津公司)
、安泰信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信金公司)及
臺灣農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能量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台北市○○○路0段00巷0號7樓,下稱臺灣農聯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霖生為牛津公司之員工,周煌元為
America Trust Bank Fund Holdings(下稱ATBFH公司)在
台之實際負責人,涂錦樹為「植根道林信托法律事務所」(
下稱植根道林事務所)之執業律師,陳麗玲與張皖蘭分別為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科威公司)及五本玖拾玖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五本公司)之負責人,陳麗玲與張皖蘭共同經營
科威公司與五本公司,羅君江(另行併案審理)為華禧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00號2樓之4
,下稱華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張瀚中、周煌元(英文名William Henry Chou)、張霖生(
英文名Larry Chang)、涂錦樹與陳麗玲、張皖蘭均非經主管
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以經
營信託為業之機構,亦未經許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未經
金管會核准申報生效,不得對非特定之人以公開招募之方式
出售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竟分別基於犯意之聯絡,以
下列之方式,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規
定,未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而公開募集臺灣農聯公司、華
禧公司、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之信託憑證,向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
(一)張瀚中對外自稱張博士,於民國92年9月間成立海能量公
司,並自同年11月間起接掌牛津公司,均擔任董事長,以
企業管理顧問為業,於93年12月間,知悉王芙蓉等人因投
資宏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徠公司)失利,期
能集合投資人集資另行經營生技公司,遂與涂錦樹、周煌
元、張霖生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涂錦樹律師辦理說明
會,向王芙蓉、廖溪川等宏徠公司之投資人遊說,將海能
量公司之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芙蓉,並更名為臺灣農聯公
司,由涂錦樹經營之植根道林事務所與臺灣農聯公司出名
簽立「農業信託契作合作契約書」,約定每單位之投資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各自
匯款入植根道林事務所於華南銀行敦和分行所開立,信託
專戶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涂錦樹擔任信
託資金之管理人,信託期間5年,信託契約有效期間自94
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15日結算1次,每月結算2次
,將各會員所匯入之每單位信託款之40%交付予臺灣農聯
公司,其餘60%之款項,留置於植根道林之信託帳戶內,
供涂錦樹投資不良資產之用,於信託終止時涂錦樹則返還
100%之信託金額。因涂錦樹身為律師深知未經金管會許
可不得發行受益憑證,遂約定由ATBFH出名發行受益憑證
予不特定之多數投資人達370名以上,並由安泰信金公司
出名為資產監管人,負責與涂錦樹按期結算,總計募集資
金3720萬元,嗣因涂錦樹唯恐其發行憑證事宜爆發,遂於
94年12月6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並以其所經營之勁林法
律事務所名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結算,分期將信託之股款返
還投資人。
(二)華禧公司之董事長羅君江與周煌元基於犯意之聯絡,於93
年11月間起由華禧公司架設網站,並於94年3月、4月間於
民眾日報、經濟日報等報紙刊登公告並發佈新聞,對不特
定之投資人,公開表明華禧公司正式募集5000萬元之信託
憑證,由ATBFH公司為受託人,發行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
司為受託人之受益憑證,投資人每繳付13萬2000元之本金
,即可半年獲得付息一次,2年共給付1萬4000元之利息,
並配發200股。且於同年3、4月間,在臺北市101大樓及社
教館等處舉辦說明茶會,吸引不特定投資人參與說明會,
對不特定之投資人進行招攬,約定半年配發5.3%之利息
,吸引韋新慈、郭明珠等人前往投資,致使韋新慈、郭明
珠等人,認購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司為受託人所發行之
受益憑證。華禧公司自94年3月間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共
募得受益憑證資金468萬1000元。
(三)張皖蘭與陳麗玲經營之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需款孔急,遂
向張瀚中求助,張瀚中乃於95年8月間代為找尋不特定之
投資人參與投資五本公司,張皖蘭、陳麗玲、張瀚中、周
煌元、張霖生等人均明知五本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公開募
集有價證券,仍基於犯意之聯絡,由五本公司與林雍恩經
營之亞太皇家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立信託投資專案合作契
約書,約定投資上限為5000萬元,由林雍恩找尋資金,直
接匯入五本公司於第一銀行連成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
00000號帳戶內,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公司出面簽約,
並擔任信託資產之專案監管經理人,約定信託期間自95年
8 月21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投資單位為20萬元,每10
單位為一養殖單位,每3個月結算進行收益分配,每一養
殖單位(200萬元),信託人第一期可得25萬元(即12.5
%)之利潤,每4期(即1年)收益為50%,由安泰信金公
司擔任投資之資產監管人,並收取投資金額3%之手續費
及管理費用,共同公開發行有股權性之受益憑證,林雍恩
因而延攬謝延竺投資500萬元,於96年1月23日依約匯入五
本公司前開帳戶內,並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5
張,五本公司於完成前開募資程序後,並於同年月26日轉
帳支付98萬200元及現金存款27萬元入安泰信金公司帳戶
,總計支付125萬200元作為發行憑證及監管資產之報酬。
二、案經本署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周煌元供述 │1、伊任職於ATBFH公司,處理公│
│ │ │ 司信託案件事宜,在台辦事 │
│ │ │ 處ATB登記負責人係其胞兄周│
│ │ │ 光元。 │
│ │ │2、伊經由張瀚中、張霖生介紹 │
│ │ │ 信託案件。 │
│ │ │3、張瀚中經由涂錦樹找伊辦理 │
│ │ │ 臺灣農聯信託見證,伊親自 │
│ │ │ 簽署文件,由ATBFH作信託受│
│ │ │ 益憑證權證,並由張霖生作 │
│ │ │ 資產監管人,曾協同張霖生 │
│ │ │ 到美國在台協會作認證。 │
│ │ │4、華禧公司找ATB公司負責資產│
│ │ │ 信託事宜,並由ATBFH辦理發│
│ │ │ 行信託憑證業務,中文文宣 │
│ │ │ 由伊負責處理。 │
│ │ │5、華禧公司與韋新慈、郭明珠 │
│ │ │ 間之信託合約及相關文件, │
│ │ │ 係伊所提供予華禧公司之合 │
│ │ │ 約,受益憑證亦由ATBFH公司
│ │ │ 發放,ATBFH收費4000美元。│
│ │ │6、權證作業流程圖及報紙之公 │
│ │ │ 告均係華禧公司所為,關於 │
│ │ │ 信託之標的是委託人指定的 │
│ │ │ 。 │
│ │ │7、五本公司與科威公司及安泰 │
│ │ │ 信金公司間之亞洲客戶自益 │
│ │ │ 信託總約定書,是由ATBFH辦│
│ │ │ 理信託業務,由伊親自簽名 │
│ │ │ 。 │
│ │ │8、ATBFH收費標準為信託案規劃│
│ │ │ 成案時收2萬美金,另每簽證│
│ │ │ 一份收信託金額1~1.2%之 │
│ │ │ 簽證費用。 │
│ │ │9、伊所領取ATBFH公司之薪資均│
│ │ │ 匯入伊在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 │ │ 之帳戶內。 │
├──┼──────────┼──────────────┤
│ 二 │被告張瀚中供述 │1、伊為牛津公司之負責人。 │
│ │ │2、周煌元為ATBFH公司亞洲區負│
│ │ │ 責人。 │
│ │ │3、涂錦樹委託周煌元監管臺灣 │
│ │ │ 農聯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 信託資金。 │
│ │ │4、陳麗玲與張皖蘭與伊接洽, │
│ │ │ 請伊找人投資五本公司宜蘭 │
│ │ │ 經營養蝦場,原本預計募集 │
│ │ │ 5000萬元,後來林雍恩有找 │
│ │ │ 人投資,僅募集到500萬元。│
│ │ │5、涂錦樹介紹ATBFH公司給五本│
│ │ │ 公司、安泰信金公司、臺灣 │
│ │ │ 農聯公司作見證,牛津公司 │
│ │ │ 為該3家公司作文書作業, │
│ │ │ 「信託投資專案管理契約書 │
│ │ │ 」及「QPR養殖業信託專案費│
│ │ │ 用支付承諾書」等文件係伊 │
│ │ │ 所草擬。 │
│ │ │6、在伊辦公室所扣案之空白受 │
│ │ │ 益憑證,是周煌元委託其作 │
│ │ │ 憑證所需要使用之文件。 │
│ │ │7、扣案之陳萬呈律師、安泰信 │
│ │ │ 金公司、Larry S(指張霖生│
│ │ │ )印文圖檔都在牛津公司辦 │
│ │ │ 公室由伊運用。 │
│ │ │8、安泰信金公司及ATBFH公司為│
│ │ │ 五本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有 │
│ │ │ 向五本公司收取顧問費、資 │
│ │ │ 產監管費及服務費(稅金) │
│ │ │9、臺灣農聯公司會員信託金之 │
│ │ │ 60%交由涂錦樹作不良資產 │
│ │ │ 投資,用以按期發放會員紅 │
│ │ │ 利。 │
├──┼──────────┼──────────────┤
│ 三 │被告涂錦樹供述 │1、伊在台北市八德路設有辦公 │
│ │ │ 室,與陳麗常共同經營中華 │
│ │ │ 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
│ │ │2、張瀚中經營企管顧問公司, │
│ │ │ 伊與張瀚中曾合作臺灣農聯 │
│ │ │ 契作信託案,由伊本人出面 │
│ │ │ 簽約。 │
│ │ │3、該信託案募得1990萬元資金 │
│ │ │ ,每單位5萬元,共分398單 │
│ │ │ 位,伊將信託資金中之60% │
│ │ │ (每單位3萬元)拿去投資不│
│ │ │ 良資產,允諾信託期間5年,│
│ │ │ 但因知悉張瀚中另外對不特 │
│ │ │ 定人招攬投資,伊遂提前於 │
│ │ │ 94年終止信託契約,並於96 │
│ │ │ 年間還清信託本金。 │
│ │ │4、ATBFH公司之負責人為周煌元│
│ │ │ 。 │
│ │ │5、伊經營勁林爭青資產管理股 │
│ │ │ 份有限公司及植根道林信托 │
│ │ │ 事務所,該事務所專營信託 │
│ │ │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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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被告張霖生供述 │1、伊在張瀚中之牛津公司擔任 │
│ │ │ 顧問,幫張瀚中處理信託業 │
│ │ │ 務,並在ATBF擔任信託經理 │
│ │ │ 人辦理信託業務,有與周煌 │
│ │ │ 元到美國在台協會作信託專 │
│ │ │ 案經理人之認證。 │
│ │ │2、周煌元是ATBFH公司之實際負│
│ │ │ 責人,該公司為財務公司。 │
│ │ │ 周煌元是張瀚中介紹認識的 │
│ │ │ ,張瀚中之客戶有需金需求 │
│ │ │ ,可透過ATBFH發行信託憑證│
│ │ │ ,藉此向投資人尋得資金挹 │
│ │ │ 注。 │
│ │ │3、張瀚中另主導經營誠泰理財 │
│ │ │ 顧問有限公司、安泰信金公 │
│ │ │ 司,並將伊登記為勁林爭青 │
│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
│ │ │ 事長。 │
│ │ │4、臺灣農聯公司本來要找復華 │
│ │ │ 銀行發行信託憑證,但復華 │
│ │ │ 銀行未承接該案,所以就透 │
│ │ │ 過涂錦樹、周煌元接洽後, │
│ │ │ 以ATBFH公司發行信託憑證。│
│ │ │5、張皖蘭代表五本公司與張瀚 │
│ │ │ 中接觸,發行ATBFH信託憑證│
│ │ │ 。 │
├──┼──────────┼──────────────┤
│ 五 │被告陳麗玲供述 │1、張皖蘭引薦ATBFH公司給五本│
│ │ │ 公司發行憑證,原本預計募 │
│ │ │ 資5000萬元。 │
│ │ │2、張皖蘭與張瀚中引薦亞太皇 │
│ │ │ 家投顧公司林雍恩募得資金 │
│ │ │ 500萬元。 │
│ │ │3、所募得之資金中有120萬元支│
│ │ │ 付與張瀚中指定之安泰信金 │
│ │ │ 公司作為報酬。 │
│ │ │4、受益憑證是在張瀚中之辦公 │
│ │ │ 室請辦公室小姐印的。 │
├──┼──────────┼──────────────┤
│ 六 │被告張皖蘭供述 │1、伊帶自己及陳麗玲之印章前 │
│ │ │ 往張瀚中位於中山北路之辦 │
│ │ │ 公室,與亞太皇家公司簽約 │
│ │ │ 。 │
│ │ │2、張瀚中表示可以信託之方式 │
│ │ │ 募集資金,ATBFH公司是張瀚│
│ │ │ 中找的。 │
├──┼──────────┼──────────────┤
│ 七 │證人陳義元證述 │1、ATBFH公司之業務均由周煌元│
│ │ │ 負責推動。 │
│ │ │2、美商ATBFH公司僅為美國公司│
│ │ │ 在台之辦事處。 │
├──┼──────────┼──────────────┤
│ 八 │1、證人王芙蓉證述 │1、張瀚中介紹涂錦樹律師給宏 │
│ │2、證人廖溪川證述 │ 徠自救會之幹部認識,由涂 │
│ │3、證人陳盈州證述 │ 錦樹講授「特定目標信託」 │
│ │ │ 之意涵,遊說渠等另行設立 │
│ │ │ 臺灣農聯公司,並將自救會 │
│ │ │ 會員之資金全部交給涂錦樹 │
│ │ │ ,由各會員自行匯款入涂錦 │
│ │ │ 樹指定之帳戶信託保管,涂 │
│ │ │ 錦樹再將40%之金額,約800│
│ │ │ 萬元匯給台灣農聯公司由渠 │
│ │ │ 等種菇,伊等將種菇本錢放 │
│ │ │ 大3倍計算,寄給涂錦樹,由│
│ │ │ 涂錦樹處理產品,於信託期 │
│ │ │ 滿時,涂錦樹返還信託金額 │
│ │ │ 100%之本金。至於存放在涂│
│ │ │ 錦樹帳戶內之60%信託本金 │
│ │ │ 約1200萬元,則由涂錦樹自 │
│ │ │ 行作為投資不良債權運用。 │
│ │ │2、張瀚中及涂錦樹找周煌元向 │
│ │ │ 渠等說明ATBFH公司發行受益│
│ │ │ 憑證之相關事宜,涂錦樹並 │
│ │ │ 提供ATBFH公司之信託受益憑│
│ │ │ 證與會員,所有投資之會員 │
│ │ │ 均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
│ │ │ 益憑證,但於信託終止時, │
│ │ │ 會員均已繳回信託憑證。 │
│ │ │3、安泰信金公司係應涂錦樹要 │
│ │ │ 求設立,公司登記地址為台 │
│ │ │ 北市○○路0段000號7樓,為│
│ │ │ 涂錦樹之辦公室,涂錦樹要 │
│ │ │ 求登記負責人為廖溪川。 │
│ │ │4、安泰信金公司之存摺及印章 │
│ │ │ 均由牛津公司之員工鍾伊惠 │
│ │ │ 負責保管,並處理相關受益 │
│ │ │ 憑證發放及收續費用事宜。 │
│ │ │5、臺灣農聯公司公司大小章及 │
│ │ │ 銀行存摺、印章亦由張瀚中 │
│ │ │ 辦公室之員工鍾伊惠負責保 │
│ │ │ 管,但會與王芙蓉對帳。 │
│ │ │6、整個信託案件設計及規劃, │
│ │ │ 均由張瀚中與涂錦樹辦理, │
│ │ │ 而宏徠自救會成員,負責對 │
│ │ │ 外招攬會員並銷售產品。 │
│ │ │7、農業契作成員認購每單位5萬│
│ │ │ 元之受益憑證,信託期間42 │
│ │ │ 個月,必須另外支付1600元 │
│ │ │ 之信託手續費及3000元之管 │
│ │ │ 理費,信託期間內分期領回 │
│ │ │ 本金5萬元,再領取孳息2萬 │
│ │ │ 7600元及市價3萬6000元之契│
│ │ │ 作產品,整個信託方案係涂 │
│ │ │ 錦樹所設計。 │
│ │ │8、扣案物A04-3農業信託回饋辦│
│ │ │ 法係涂錦樹所設計之信託方 │
│ │ │ 式,經宏徠自救會幹部同意 │
│ │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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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證人羅君江證述 │1、周煌元表示可以集資5000萬 │
│ │ │ 元,代表ATBFH公司為華禧公│
│ │ │ 司發行受益憑證,共募資500│
│ │ │ 萬元,募得之資金投入公司 │
│ │ │ 之管銷費用。 │
│ │ │2、周煌元於募資發表會時,有 │
│ │ │ 與其他人員到場參與。 │
│ │ │3、伊代表華禧公司前往ATBFH位│
│ │ │ 於南京東路之辦公室洽談, │
│ │ │ 並與認購權證者韋新慈等人 │
│ │ │ 簽約。 │
├──┼──────────┼──────────────┤
│ 十 │證人林雍恩證述 │1、張瀚中介紹ATBFH公司發行受│
│ │ │ 益憑證,伊所找來之投資款 │
│ │ │ 500萬元,依約直接匯入所投│
│ │ │ 資事業五本公司帳戶內,並 │
│ │ │ 約定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 │
│ │ │ 擔任監管經理人。 │
│ │ │2、信託契約簽署地點在張瀚中 │
│ │ │ 中山北路之辦公室內,ATBFH│
│ │ │ 公司對外發行受益憑證。 │
│ │ │3、周煌元對外自稱頭銜為ATBFH│
│ │ │ 公司主管,張霖生為該公司 │
│ │ │ 經理。 │
├──┼──────────┼──────────────┤
│十一│證人鍾伊惠證述 │1、伊在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
│ │ │ 5號7樓之達弘生物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與牛津公司工作, │
│ │ │ 該處亦為誠泰資產管理公司 │
│ │ │ 之辦公室。 │
│ │ │2、牛津公司處理信託受益憑證 │
│ │ │ 及信託投資合約業務,伊接 │
│ │ │ 受張瀚中指示負責合約書、 │
│ │ │ 會計、帳務及文書處理工作 │
│ │ │ 。 │
│ │ │3、周煌元係ATBFH公司之代表人│
│ │ │ ,ATBFH公司與牛津公司間有│
│ │ │ 合作關係,會到牛津公司洽 │
│ │ │ 談事宜。 │
│ │ │4、扣案物A24-1內相關文件都是│
│ │ │ 張瀚中要求伊繕打,包含安 │
│ │ │ 泰信金公司2005年7月5日致 │
│ │ │ ATBFH函(澄清未有非法募資│
│ │ │ 行為)。 │
│ │ │5、伊負責處理安泰信金公司及 │
│ │ │ 臺灣農聯公司之匯款及文件 │
│ │ │ 事宜,存摺印章則由張瀚中 │
│ │ │ 或伊保管。 │
│ │ │6、電腦內存檔之相關受益憑證 │
│ │ │ 、陳萬呈律師、Larry │
│ │ │ S.Chang簽名圖檔是先前員崔│
│ │ │ 海清處理的,安泰信金公司 │
│ │ │ 發行受益憑證是員工崔海清 │
│ │ │ 負責處理的。一張粉紅色的 │
│ │ │ 信託憑證正反面均是張瀚中 │
│ │ │ 要求伊繕打的。張霖生掛名 │
│ │ │ ATBFH公司亞洲區經理人。臺│
│ │ │ 灣農聯公司也是找ATBFH公司│
│ │ │ 發行信託憑證。 │
│ │ │7、張瀚中要求伊匯款到ATBFH國│
│ │ │ 外銀行帳戶內。 │
│ │ │8、伊僅負責匯款,帳的部分只 │
│ │ │ 有張瀚中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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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證人崔海清證述 │1、周煌元陸續為了電信案、臺 │
│ │ │ 灣農聯公司、五本公司(養 │
│ │ │ 蝦案)到牛津公司洽談。 │
│ │ │2、張瀚中曾交付空白之ABTFH公│
│ │ │ 司受益憑證予伊。 │
│ │ │3、公司電腦內之簽名圖檔,係 │
│ │ │ 張瀚中提供並要求伊掃瞄到 │
│ │ │ 電腦內存檔的。 │
│ │ │4、張瀚中要求伊列印存檔於電 │
│ │ │ 腦內之五本公司合約書及受 │
│ │ │ 益憑證,另要求伊繕打安泰 │
│ │ │ 信金公司之文件。 │
├──┼──────────┼──────────────┤
│十三│證人陳萬呈證述 │A01-1信託資料中之授權書係伊 │
│ │ │親簽,授權安泰信金公司見證契│
│ │ │約,而委任證明書、陳萬呈律師│
│ │ │函、受益憑證及扣案物A01-2關 │
│ │ │於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契約及宣傳文件,是安泰信金公│
│ │ │司套印伊之簽名。 │
├──┼──────────┼──────────────┤
│十四│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華禧公司及ATBFH公司均未經該 │
│ │ 理委員會函 │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事實。 │
│ │2、ATBFH公司登記卷 │ │
├──┼──────────┼──────────────┤
│十五│安泰信金公司登記卷 │安泰信金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 │ │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
│ │ │事實。 │
├──┼──────────┼──────────────┤
│十六│ATBFH公司網站列印資 │ATBFH公司架設網站招攬不特定 │
│ │料 │之投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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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ATBFH公司亞洲區信│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承作 │
│ │ 託委託人安泰信金 │金錢信託業務,招攬不特定之投│
│ │ 公司信託財產物目 │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 │ 錄暨臺灣農聯公司 │ │
│ │ 公告、委託同意書 │ │
│ │ 、ATBFH承辦臺灣農│ │
│ │ 聯信託專案費用收 │ │
│ │ 據說明(A05-5) │ │
│ │2、ABTFH與安泰信金投│ │
│ │ 資銀行應收債權信 │ │
│ │ 託權證(A01-2) │ │
│ │3、94年5月28日經濟日│ │
│ │ 報B5版公告 │ │
│ │4、臺灣農聯公司匯款 │ │
│ │ 資料(A05-7) │ │
│ │5、安泰信金信託費明 │ │
│ │ 細(A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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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93年12月9日植根道│1、涂錦樹以植根道林事務所名 │
│ │ 林事務所農業契作 │ 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簽約,約 │
│ │ 合作契約 │ 定信託資金處理及收益分配 │
│ │2、涂錦樹於94年4月15│ 相關細節及以ATBFH為資產監│
│ │ 日以勁林爭青資產 │ 管人。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涂錦樹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植 │
│ │ 名義發與臺灣農聯 │ 根道林事務所召開信託講習 │
│ │ 投資人函、農業契 │ 會議。 │
│ │ 作專案簡介、農業 │3、涂錦樹在其所經營中華金聯 │
│ │ 契作流程圖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 │
│ │3、93年12月28日會議 │ 泰信金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 │
│ │ 紀錄、會議照片 │ 北路2段45巷5號7樓之辦公室│
│ │4、94年3月31日涂錦樹│ 召開投資人會議。 │
│ │ 之承諾書 │ │
│ │5、中華金聯資產公司 │ │
│ │ 為發票人之支票影 │ │
│ │ 本3張(面額總計 │ │
│ │ 955萬元) │ │
│ │6、安泰信金公司之確 │ │
│ │ 認書 │ │
│ │7、94年11月5日會議紀│ │
│ │ 錄 │ │
│ │8、契作管理費、帳目 │ │
│ │ 結算書 │ │
│ │9、96年4月25日臺灣農│ │
│ │ 聯公司聲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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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94年12月6日勁林法│涂錦樹向數百名投資人募資,自│
│ │ 律事務所與臺灣農 │94年1月至12月間總計募集信託 │
│ │ 聯公司簽立之結算 │資金3720萬元,並於94年12 月6│
│ │ 書 │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完成結算│
│ │2、涂錦樹親簽確認之 │。 │
│ │ 臺灣農聯農業契作 │ │
│ │ 會員資料表(A04-1│ │
│ │ ) │ │
│ │3、經涂錦樹簽章之臺 │ │
│ │ 灣農聯金錢信託流 │ │
│ │ 程圖 │ │
│ │4、會員匯款單影本 │ │
│ │5、信託回本金匯款匯 │ │
│ │ 款回條聯影本、存 │ │
│ │ 款憑條 │ │
│ │6、華南銀行敦和分行 │ │
│ │ 函(含涂錦樹扣繳 │ │
│ │ 單位設立統一編號 │ │
│ │ 申請書) │ │
│ │7、華南銀行第0000000│ │
│ │ 16177號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表 │ │
│ │8、契作人名單 │ │
│ │9、現金請領名冊 │ │
│ │10、臺灣農聯會員入款│ │
│ │ 明細(A02-7) │ │
│ │11、結算書、農業信託│ │
│ │ 契作合作契約、農│ │
│ │ 業契作回饋辦法 │ │
│ │ (A04-3) │ │
│ │12、信託回本未領獎 │ │
│ │ 金94/2~95/1會員│ │
│ │ 統計表(A04-2) │ │
│ │13、臺灣農聯公司94年│ │
│ │ 1月~12月收入支 │ │
│ │ 出表(A05-4) │ │
│ │14、臺灣農聯信託契作│ │
│ │ 專案美國信託基金│ │
│ │ 金控機構2005年契│ │
│ │ 作會員信託單位數│ │
│ │ 統計表(A05-5) │ │
│ │15、95年12月23日、27│ │
│ │ 日、12月28日、96│ │
│ │ 年1月10日、1月18│ │
│ │ 日、1月24日張瀚 │ │
│ │ 中致涂錦樹催告函│ │
│ │ (A19) │ │
│ │16、彰化銀行總部分行│ │
│ │ 函(含安泰信金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17、元大銀行文新分行│ │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18、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
│ │ 臺灣農聯公司開戶│ │
│ │ 資料檔及交易明細│ │
│ │ │ │
│ │19、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20、合庫北台南分行函│ │
│ │ (含臺灣農聯公司│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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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1、95年5月18日安泰信│安泰信金公司之銀行存摺及印章│
│ │ 金顧問委任書 │均由牛津公司保管,配合涂錦樹│
│ │2、97年6月10日安泰信│執行信託專案,並由ATBFH發行 │
│ │ 金公司委託書 │憑證。(由張霖生代表ATBFH公 │
│ │3、ATBFH公司空白信託│司確認收取信託簽證費用2.5% │
│ │ 憑證樣本 │) │
│ │4、94年5月25日委任信│ │
│ │ 託專案合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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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1、被告周煌元供述 │1、華禧公司委託ATBFH發資產信│
│ │2、證人韋新慈證述 │ 託憑證之事實 │
│ │3、證人郭明珠證述 │2、華禧公司有公開募集受益憑 │
│ │4、華禧公司銀行第一 │ 證之事實。 │
│ │ 銀行連城分行第236│ │
│ │ 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易明細 │ │
│ │5、華禧公司信託資產 │ │
│ │ 發行受益憑證公開 │ │
│ │ 信 │ │
│ │6、證人高木蘭證述 │ │
│ │7、發表會照片影本 │ │
│ │8、華禧生計信託憑證 │ │
│ │ 作業流程表、認購 │ │
│ │ 單 │ │
│ │9、94年度信託主合約 │ │
│ │10、93年10月25日工商│ │
│ │ 時報、94年3月25 │ │
│ │ 日、3月28日經濟 │ │
│ │ 日報影本 │ │
│ │11、William-Henry │ │
│ │ Chou(周煌元) │ │
│ │ ABTFH公司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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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1、ATBFH公司受益憑證│1、五本公司/科威公司委託 │
│ │2、信託指定產業條款 │ ATBFH 公司發行信託憑證之 │
│ │ 書 │ 事實。 │
│ │3、95年8月18日信託投│2、張霖生(Larry Chang)代表 │
│ │ 資專案合作契約書 │ 安泰信金公司擔任前開信託 │
│ │4、94年6月5日、 │ 憑證之監管人 │
│ │ 95年8月18日ATBFH │3、周煌元代表ATBFH公司簽署信│
│ │ 公司亞洲客戶自益 │ 託合約 │
│ │ 信託總約定書 │4、安泰信金公司收取信託專案 │
│ │5、聚康國際股份有限 │ 承辦費用2萬美元及發行憑證│
│ │ 公司支票及退票理 │ 之報酬,總計新台幣125萬 │
│ │ 由單影本各6張 │ 200 元。 │
│ │6、96年1月22日信託投│5、張瀚中負責處理投資五本公 │
│ │ 資指定特定產業切 │ 司之受益憑證及收費收據事 │
│ │ 結書 │ 宜,牛津公司取得信託投資 │
│ │7、第一銀行連城分行 │ 金額3%之報酬。 │
│ │ 第000-00-000000號│ │
│ │ 五本公司帳戶交易 │ │
│ │ 明細表 │ │
│ │8、96年1月26日五本公│ │
│ │ 司存98萬200元入安│ │
│ │ 泰信金公司之存款 │ │
│ │ 憑條 │ │
│ │9、95年8月18日委任信│ │
│ │ 託規劃合約 │ │
│ │10、96年1月26日第一 │ │
│ │ 銀行存款憑條2份 │ │
│ │ (陳麗玲及五本公│ │
│ │ 司分別存入27萬元│ │
│ │ 及98萬200元至安 │ │
│ │ 泰信金公司) │ │
│ │11、95年8月18日太平 │ │
│ │ 洋日報13版ATBFH │ │
│ │ 公告五本公司募資│ │
│ │ 案 │ │
│ │12、ATBFH收據書 │ │
│ │13、ATBFH信託主合約 │ │
│ │ 書 │ │
│ │14、科威及五本公司 │ │
│ │ QPR無毒養殖業信 │ │
│ │ 託契作專案、信託│ │
│ │ 投資專案管理契約│ │
│ │ 書、QPR養殖業信 │ │
│ │ 案費用支付書 │ │
│ │ (A02-1 ) │ │
│ │15、ATBFH及五本公司 │ │
│ │ 之空白信託憑證、│ │
│ │ 五本公司致ATBFH │ │
│ │ 公司切結書及信託│ │
│ │ 聲明書(A02-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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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1、張瀚中名片 │1、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達 │
│ │2、張霖生名片 │ 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
│ │3、張瀚中96年1月24日│ 臺灣農聯公司登記之地址均 │
│ │ 函及費用計算手稿 │ 為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5 │
│ │ │ 號7樓。 │
│ │ │2、張霖生在牛津公司工作,並 │
│ │ │ 對外自稱ATBFH公司亞洲區副│
│ │ │ 執行長。 │
│ │ │3、張瀚中致函與五本公司說明 │
│ │ │ 信託契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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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1、誠安信金資產管理 │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對外推廣│
│ │ 公司與ATBFH契約書│ATBFH金錢及資產信託業務。 │
│ │ (A06-1) │ │
│ │2、誠泰理財顧問有限 │ │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 │
│ │ 整(A07-1) │ │
│ │3、ATBFH空白信託憑證│ │
│ │ (A01-1) │ │
│ │4、ATBFH亞洲客戶指示│ │
│ │ 書(A01-2) │ │
│ │5、委任信託規劃合約 │ │
│ │ 書(B-01) │ │
│ │6、合作契約書(B-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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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1、周煌元97年11月19 │1、周煌元負責ATBFH公司在台業│
│ │ 日答辯狀 │ 務,迄至97年1月15日仍領取│
│ │2、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ATBFH 報酬。 │
│ │ 第00000000000號周│2、伊曾透過張瀚中交付債權憑 │
│ │ 煌元帳戶開戶資料 │ 證予信託資產之委託人。 │
│ │ 、交易明細及匯款 │ │
│ │ 備查檔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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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而涉同法第175條罪嫌。另違反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信託業法
第33條之規定,而涉犯有同法第48條第2項、第1項及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等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
名,請從重處斷。又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惠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 韋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信託法第48條
(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
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
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23條及第24條第3項所定之權利。
第 1 項之規定,於前條第 2 項之情形,準用之。
銀行法第1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21條、第22條或第57條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1條、
第22條或第57條規定。
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8條第1項至
第3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3條之3或第36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33條
之3或第36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3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43條規定所為之
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44條之1或主管機關依第44條之2第1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45條之1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規定建立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
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108條第2項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108條第2項規定報
核。
九、違反第110條第4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0條第4項規定,
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115條第1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募集共
同信託基金。
十一、違反第 48 條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
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