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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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甲○○部分業經通緝,另行審結),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