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 原告
- 昇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村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四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