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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劉方慈顧正德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原告
昇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雄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四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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